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可以分為三類:不同的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不同的材料:
壹、如果投訴人是員工,請提交以下材料:(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登記表;(二)起訴狀(詳細說明起訴狀的理由和要求,壹式兩份或者按照被告人數提出);(三)投訴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4)如有委托代理人,需親自簽署並提交授權委托書,註明委托事項,並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人代理人為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的,應提供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如果客戶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客戶簽署的免費代理協議以及代理人與客戶之間關系的法律信息;(5)被告工商註冊信息;(6)申訴人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用工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處分證明和辭退、開除、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通知或證明等。提交證明材料時,投訴人應附上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經審核後退還原件;(七)提交證據材料清單壹式兩份;
第二類。投訴人涉及集體爭議的,請提交以下材料:除第壹類(1)至(7)項材料外,投訴人應推薦三至五名職工代表,並提交職工代表名單和全體職工簽名表。其中,屬於欠薪集體糾紛案件,投訴人還應提交被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員工名單和欠薪余額表。
第三類:如果投訴人是用人單位,請提交以下材料:(1)被告身份證明復印件;(2)申訴人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同第壹類第(六)項);(三)營業執照復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5)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註明委托事項)中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6)提交文件清單(壹式兩份)。
3處理規則編輯器
第壹章
勞動仲裁
第壹條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以下簡稱爭議),規範仲裁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3】(以下簡稱《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下列爭議的仲裁:
(壹)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因執行公務員法和公務員任用發生的爭議,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任用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因辭退、開除、辭職、退職等解除人事關系和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組織與工作人員因解聘、辭退、辭職、退職等解除人事關系和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第三條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應當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可以優先立案審理涉及10名以上勞動者的爭議或者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
仲裁委員會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三方原則組成仲裁庭處理。
第二章總則
第五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勞動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未建立工會的,上級工會應當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
第六條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人數超過10人,且有相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提名3至5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
第七條代表人參加仲裁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和解決方式必須經被代表人同意。
第八條爭議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註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關閉,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與投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視為同壹當事人。
第九條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承包單位和個人承包經營者為當事人。
第十條在申請爭議仲裁時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壹)壹方通過協商或申請調解向另壹方主張權利;
(二)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3)對方同意履行義務。
第十壹條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代理人尚未確定,以及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期限內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地點,用人單位註冊地為用人單位註冊地。用人單位未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後,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爭議仲裁管轄不發生變化。
幾個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十三條仲裁委員會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於上述移送的案件,移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認為依照規定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或者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爭議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上壹級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十五條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在案件審理開始時說明理由;回避理由在案件審理開始後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審辯論終結前提出;這是當事人在庭審辯論結束後提出的。
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仲裁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中止參與本案的處理,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條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授權的機構負責人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十八條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根據本規則第十七條的規定不能確定舉證責任時,仲裁庭可以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
第十九條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二十條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收集;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決定收取。
第二十壹條仲裁委員會依法調查收集證據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二十二條關於證據形式、證據提交、證據交換、證據質證、證據鑒定等事項。本規則未作規定的,參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仲裁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間。
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仲裁委員會對仲裁期限的計算和仲裁文書的送達方式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案件終結後,仲裁委員會應當將辦案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歸檔。
第二十五條仲裁案卷分為壹級卷和二級卷。
主卷包括:仲裁申請書、受理(駁回)通知書、答辯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調查證據、勘驗筆錄、開庭通知書、延期通知書、仲裁建議書、調解書、裁決書、送達回證等。
補充卷包括:審查記錄、備案審批表、調查提綱、閱卷記錄、會議記錄、文稿、結案審批表等。
第二十六條仲裁委員會建立查閱檔案制度。對不需要保密的內容,應當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復印。
第二十七條以仲裁調解或者其他方式結案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以仲裁裁決結案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年,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保管期限屆滿後,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在仲裁活動中涉及國家秘密和軍事秘密的,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三章仲裁程序
第壹節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和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確認。
申請人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回執。
仲裁申請不規範或者材料不齊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回執。
第三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壹)屬於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範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在申請仲裁的法定時效內;
(四)在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內。
第三十壹條仲裁委員會對不符合第三十條第壹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之壹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並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決定或者對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就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仲裁委員會受理後發現不予受理的,除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在決定不予受理後五日內,依照本規則第三十壹條的規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時,仲裁委員會可以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爭議,並給予必要的法律解釋和風險提示。
第三十四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1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逾期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十五條被申請人在答辯期間可以提出反請求,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反請求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通知被申請人。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可以將反請求和申請合並審理。
反請求屬於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爭議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如果反請求不屬於本規則規定的應予受理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向被申請人發出駁回通知。
答辯期屆滿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反訴的,應當另行提出反訴並另行處理。
第二節審理和裁決
第三十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組成仲裁庭,並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七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九條庭審中,仲裁員應當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陳述申辯,主持庭審調查、質證和辯論,征詢當事人的最終意見,並進行調解。
第四十條仲裁庭應當記錄開庭情況。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其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仲裁庭認為申請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可以不予補正,但應當記錄申請。
仲裁員、記錄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應當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仲裁庭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附卷。
第四十壹條申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經審查認為應當受理申請人追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並給予答復期限,但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復期限的除外。
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請求並另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也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
第四十三條經仲裁和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天內裁決完畢。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壹)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自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2)增加或者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3)仲裁申請與反請求合並的,仲裁期限自反請求受理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間從受理移送之日起計算;
(五)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入仲裁期限;
(六)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單獨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六條因辦案依據不明確並征詢相關機構意見,或者案件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司法鑒定結論、公告送達等客觀情況需要中止仲裁審理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中止審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中止審理的客觀情況消除後,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裁定終結案件;當事人未就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雙方同意繼續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可以繼續處理和裁決。
第四十八條仲裁庭開庭審理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當事人就該部分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先制作調解書。當事人對首次裁決不服的,可以依照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仲裁庭審理案件時,裁決內容既涉及終局裁決又涉及非終局裁決的,應當分別作出裁決,並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權利。
第五十條仲裁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作出裁決,並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的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明確;
(2)不首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五十壹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五十二條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當事人的權利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不同意裁決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五十三條仲裁庭應當及時更正裁決書中的文字錯誤、計算錯誤或者裁決書中遺漏的仲裁庭已經裁決的事項,並送達雙方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對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事實清楚的簡單爭議案件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壹名仲裁員單獨處理,在審理程序、案件調查、仲裁文書送達、裁決方式等方面可以簡單處理。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不服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規則未規定的人事爭議仲裁事項,依照《人事爭議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細則所稱“三日”和“五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八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 10 6月18原勞動部頒布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規則》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頒布的《人事爭議處理規則》同時廢止。
勞動仲裁時效
勞動仲裁時效是勞動者非常關心的問題。
從中斷時起,勞動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勞動仲裁時效期間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雖然勞動仲裁網上咨詢的都是農民工,但我還是給妳壹個建議。
中國的法律並不完善,所以妳用法律條文來做事是不現實的。
我們應該優先考慮交流。只有關系處理好了,事情才容易解決。
法律是對我們最後的保護,但妳要考慮保護我們權利的成本。我們常常因為沒有資金和精力而不得不放棄許多權利。
公司是可以解散的,因為妳已經年滿50歲,達到了企業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如果解散的話,公司會補償妳壹個月的工資,也就是說妳會多領壹個月的工資。至於買保險,妳可以和公司商量。妳還在公司掛名字,不上班也不拿錢。妳可以自己給公司的錢投保,讓他代妳支付。大城市裏有很多這樣的事情。這叫掛保險。
勞動監察投訴!
妳不能證明妳們倆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仲裁要靠證據。沒有證據,妳怎麽知道妳們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妳怎麽證明他拖欠妳的工資?
去勞動監察投訴。
您可以撥打12333,這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益服務的全國統壹電話號碼。您可以咨詢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的政策,由省級部門直接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業務,包括勞動仲裁。
: 1.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第20條,仲裁員享有以下權利:
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不受幹涉地處理糾紛案件;
(3)人身和財產安全得到保護;
參加就業前培訓和在職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第二十壹條,仲裁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依法處理爭議案件;
(二)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嚴格執行廉政規定,遵守職業道德;
(四)自覺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