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煙花爆竹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並結合本省實際。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含煙花爆竹)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及其原料儲存、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煙花爆竹產業布局納入當地安全生產規劃,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面負責本轄區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活動實施安全監管。
第四條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責: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具體包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法律法規情況,審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並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組織查處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具體包括:允許運輸煙花爆竹並確定運輸路線,允許煙花爆竹燃放方燃放並管理煙花爆竹禁放區,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查處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煙花爆竹行業管理,組織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法規,實施行業技術改造,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
(四)供銷社應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5)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營業執照,依法查處無證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負責煙花爆竹產品及其包裝的質量監督管理。
(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運輸企業、運輸車輛、駕駛員和押運人員的監督管理。
(7)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新建煙花爆竹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生產和使用,督促業主和施工單位將安全生產設施投資納入煙花爆竹建設項目概算。
(八)商務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煙花爆竹行業商業和流通企業的安全管理。
(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新聞媒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是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要責任人。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煙花爆竹工程設計規範要求,在危險物品生產場所和危險物品壹般倉庫區域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利用視頻監控系統加強日常安全管理。
第六條煙花爆竹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接受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壹)燃放煙花爆竹;
(壹)煙花爆竹混合、造粒、篩分、裝藥、成型、壓制、切割等工序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其他從業人員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培訓。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主管人員應當經應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評估不得收費。
煙花爆竹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並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鼓勵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已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單位免交安全生產抵押金。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雇用童工、在校學生、精神疾病患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宜就業的人員。
第九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歇業、遷移或者變更主要負責人、名稱的,應當及時向原發證許可部門辦理註銷、變更手續。
第二章生產
第十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壹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國務院《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二條禁止在家庭和居民生活區生產加工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延期。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經原發證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
(三)接受發證機關和當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4)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其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煙花爆竹質量安全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五條禁止生產拉炮、甩炮、砸炮、擦炮、打火機紙、地鼠等危險物品等煙花爆竹,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省應急管理部門批準的除外。
第十六條在經批準設立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距離內,不得增建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三章儲存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必須存放在專用倉庫並由指定人員管理。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倉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
配備符合要求的專職看守和保管人員;
(3)消防、防盜、防雷設施齊全;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煙花爆竹儲存由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儲存煙花爆竹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健全倉庫看守、檢查和登記制度,定期檢查、整理和清點;
(二)倉庫內儲存數量不得超過倉庫設計容量,倉庫內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3)庫區內禁止吸煙和用火,禁止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
(四)進入庫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配備火星熄滅裝置並停放在指定地點,裝卸時應有看管人員監督。
第二十壹條在經批準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安全距離內,不得增建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四章經濟陣營
第二十二條煙花爆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業務的企業應當申請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受理並核發,報省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經營場所和倉儲倉庫;
(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從業人員經培訓合格;
(四)有健全的操作和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申請銷售許可證,由設區的市應急管理部門受理並負責核發,報省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條件對申請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申請及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05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銷售許可證,由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受理並負責核發,報市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煙花爆竹經營者不得購買工廠非法生產的產品或者國家禁止銷售的產品;不得經營不合格產品。
零售經營者應當從批發企業購進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銷售煙花爆竹、黑火藥、導火索等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經營煙花爆竹的零售網點必須設置專門專櫃銷售,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並與其他專櫃保持壹定距離,做到專人銷售、專人保管,不得現場試放,不得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放。
第五章運輸
第二十九條通過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通過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向煙花爆竹道路運輸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煙花爆竹到達地縣(市、區)公安機關可通過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向出發地公安機關送達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從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打印的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證復印件加蓋出發地公安機關公章,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證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貨物到達目的地後,應當在《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上簽註貨物到達情況,並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三十條運輸煙花爆竹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資質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取得交通運輸部門頒發的相應職業資格並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三十壹條通過道路運輸煙花爆竹,除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車輛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品警示標誌,並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四)煙花爆竹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裝卸時嚴禁拖拉、擠壓、撞擊或拋擲;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不得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放;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並與前後車輛保持安全距離,途中應有專人看守;
(七)遇到危險時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通過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按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十二條禁止無證和超量運輸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乘坐火車、輪船、飛機、長途汽車、城市公交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運行李、包裹、貨物和郵件中攜帶煙花爆竹。禁止變相運輸或者偽造品名運輸煙花爆竹。
第六章燃燒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劃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區域。
第三十四條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大型焰火燃放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後,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定和經批準的焰火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焰火燃放作業。
承擔大型焰火燃放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大型焰火燃放資質。
承擔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焰火燃放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等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大型焰火燃放資質。
大型煙花爆竹燃放現場臨時儲存煙花爆竹由發放煙花爆竹燃放許可證的公安機關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文物保護單位和自然保護區;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氣站、加氣站以及生產、銷售、儲存、使用糧、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和架空通信線路附近;
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養老院;
(六)廠礦企業、森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第七章原材料
第三十六條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材料應當按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七條煙花爆竹原材料企業必須建立質量檢驗和銷售登記制度。
第三十八條煙花爆竹原材料只能銷售給合法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禁止向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銷售、提供煙花爆竹原料和半成品。
禁止非法經營煙花爆竹原料或者銷售劣質煙花爆竹原料。
第八章處罰規則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壹)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或者經營煙花爆竹原料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二)未按照規定采購、批發煙花爆竹及其原料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及時變更或註銷許可證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壹)未經許可通過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並處6.5438億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違反運輸許可證運輸煙花爆竹的,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的,責令停止燃放,並處65438元以上0萬元以下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燃放,罰款500元+65438元;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壹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