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會名稱為義烏市溫州商會(以下簡稱商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在義烏經營企業的溫州自然人或法人自願發起,經義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以促進義烏與溫州經貿合作為宗旨的非營利性聯合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和風尚,促進兩地經貿合作。主要業務為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及加強兩地經濟交流,以促進兩地經濟合作與發展。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義烏市工商業聯合會,業務指導單位為義烏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登記管理部門為義烏市民政局。協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業務指導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活動區域為義烏市。
第六條協會地址:義烏市稠州北路999號國貿大廈505室。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壹)協調委員之間、委員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促進交流與合作,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二)為會員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編輯信息刊物,收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探索投融資渠道,幫助企業提升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推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受理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年檢將會員名單報義烏市民政局備案。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支持本協會章程;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持有義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法人營業執照》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四)連續三年以上經營良好;
(五)自覺履行會員義務;
(6)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條入會程序是:
(a)申請成為會員;
②填寫入會申請表;
經秘書處審核並經理事會批準;
(4)發行會員卡;
(五)定期將新成員名單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商會服務的優先性;
(四)提出議案、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請求幫助的權利;
(6)自由退出。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公司章程;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五)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向本局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相關知名人士擔任商會顧問或榮譽職務,但不具有會員資格和表決權。
第十四條單位會員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1年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六條會員不遵守本商會章程的,本商會將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情形,經董事會表決予以罷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但會員代表不得少於會員總數的五分之三;成員代表任期屆滿後應重新選舉。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決定商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制定本組織的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解聘董事、監事;
(六)審議董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對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做出決議;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終止。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義烏市民政局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或五分之壹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代表會議)。
第二十壹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會員代表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全體監事簽名並向全體會員代表公告。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副會長和理事組成。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按照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商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籌備和召開成員大會;
(二)執行社員大會決議並向社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的具體工作和業務;
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五)決定商會內設機構的設置,領導商會內設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決定新成員的加入和對成員的處罰;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和實體的主要負責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監事會主席;
(十壹)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方可生效。董事會應對所作決議形成會議記錄,由監事簽名並向全體董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院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院長委托常務副院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相同,屆滿可連選連任。行長、常務副行長、副行長、董事和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主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序的有效性和表決結果的合法性,監督董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年度工作,並有權向董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機關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監督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的財務會計資料,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稅務、會計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四)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問題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和其他經理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通過方可生效。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向全體成員代表公布。
第二十八條商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監事會主席應當參加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對理事會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根據章程規定,經理事會授權,可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並提交理事會審查;
(二)部署辦公室和實體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及實體的主要負責人,並提交理事會決定;
辦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二十九條行長辦公會議每月至少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總裁辦公會議只有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時才能舉行,其決議只有在全體成員的半數以上投票後才能生效。行長辦公會議應當形成會議記錄,並向全體董事宣布。
行長辦公會議由行長召集並主持;院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院長委托副院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壹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條商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會主席和秘書長。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會主席、秘書長按照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行長、常務副行長、監事會主席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常務副會長是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商會秘書長以上的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監事會主席和秘書長)不得來自同壹單位。
第三十壹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監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商會有較大影響力;
(三)行長、常務副行長、監事會主席、秘書長年齡不得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和行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其他重要事務。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由理事會聘任。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應是專職的,行使下列職能和權力: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組織制定和執行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
協調各辦公室和實體的工作;
(四)提名聘用機關和實體的專職工作人員,並報理事會批準;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本會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執行副總裁、監事會主席和秘書長的變動和增補必須向全體董事宣布並經董事會批準。
常務副會長、監事會主席和秘書長應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並向義烏市民政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所在單位應提前兩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繼任。理事會收到會長單位的報告後,應當在30日內召開理事會討論表決。
本會會長在任期內不能勝任工作時,三分之壹的理事可以提出罷免動議,罷免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會議由執行總裁主持,經半數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長變更後,協會應及時向義烏市民政局提交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內部管理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是:
⑴會員費;
②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的審批權限按照理事會審議通過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四十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會主席、秘書長和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單獨開立銀行賬戶,嚴格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協會接受主管稅務和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會計師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十四條協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人、會員和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人、會員和監事的詢問,商會應當及時、如實給予答復。
第四十五條協會法定代表人變更前,必須經過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本會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由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四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職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協會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年檢材料和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並接受義烏市民政局的年檢。
第四十九條協會進行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選舉領導機構和負責人,更換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舉辦大型論壇、組織展覽展銷、設立經濟實體、參與投標、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含港澳臺)活動、接受境外捐贈或贊助超過6.5438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並應提前七天向義烏市民政局進行書面報告,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協會重大活動的備案報告采用書面形式,主要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與人員、時間、地點和資金等。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壹條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本協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申請: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決定解散;
(三)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
第五十三條終止本會的議案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義烏市民政局審批。
第五十四條本會終止前,應在義烏市民政局及相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動。商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義烏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本協會經義烏市民政局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五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義烏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於2009年12月10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自義烏市民政局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