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以下十種情況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1.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由省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
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和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金。
5.保險賠償。
6、軍人轉業費、復員費、撫恤金。
7、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工人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免稅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駐華使領館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簽署的國際公約和協定中免稅的所得。
10,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
什麽收入應納稅:
1,工資薪金收入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也就是說,個人所獲得的收入,只要是與其職務、就業相關的,不論其所在單位的資金支出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都是工資薪金的征稅對象。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1)城鄉個體工商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並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餐飲業、服務業、修理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二)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臨時性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應納稅所得額。
3.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所得
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和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小時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飾、安裝、繪圖、檢測、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同行評議、書畫、雕塑、影視、錄音、錄像、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代理服務等活動取得的所得。
5.版稅收入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以圖書、報紙形式發表其作品取得的所得。這裏所說的“作品”,是指可以在圖書、報刊上發表的作品,包括中外文字、圖片、樂譜等。“個人作品”包括本人作品和翻譯作品。個人因其身後作品獲得稿酬的,按照稿酬所載項目征稅。
6.版稅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著作權、商標、非專利技術等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使用權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對作者公開拍賣(競價)其本人文字作品的原件或復印件取得的收入,按特許權使用費征稅。
7.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指個人存款利息(2008年10月8日國家宣布利息稅取消次日+65438)、貸款利息和購買各類債券利息。股息又稱紅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公司章程定期從股份公司獲得的投資收益。股息又稱公司(企業)股息,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待分配的利潤,超過股息的利潤。股份制企業應以股份形式向個人股東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並按派發的股份面值計稅。
8.財產租賃收入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9.財產轉讓收入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將有價證券、股份、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等自有財產轉讓給他人或者單位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不動產和動產取得的所得。對個人炒股所得暫不征稅。
10,意外收入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取得的所得為非經常性的,屬於各種機會性所得,包括中獎、中獎、彩票中獎及其他偶然所得(包括獎金、實物、有價證券)。個人購買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社會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10000元的,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征稅(截至2065年4月438+01的稅率為20%)。
11,其他收入
除上述10稅目外,其他應確定征稅的收入,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截至1997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收入項目有:
(1)個人獲得蔡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授予的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
(2)個人以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和保值補貼率獲得銀行部門支付的存款紅利。(三)個人因用人單位繳納相關保險費而獲得的優惠收入。
(4)保險公司按同期銀行儲蓄存款利率向保險期間未脫離危險的人身保險人支付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
(五)個人股東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吸引大股東在公司開戶並將取得的部分交易費用支付給大股東的返利收入或交易費用返還收入。
(六)個人取得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等活動中,向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者有價證券。
(7)辭職風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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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級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授予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五)保險賠償。(六)復員軍人、復員費、撫恤金;(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