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官主動調查證據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第十五條明確將“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界定為兩種類型:
(壹)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訴訟實體的內容)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止訴訟、撤訴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性事項。還有申請再審、不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公示催告程序、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等。由於無權調查取證,民事訴訟程序無法推進。(會議內容)
對於不屬於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壹般不得依職權調查取證,只能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查取證。
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查取證。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法庭調查取證的條件:
1申請調查中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的檔案材料,必須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移送。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如相關證據在第三人手中,拒絕提供。
第二,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則
證據規則是指當事人和法院在收集、提供、審查和使用證據時應當遵循的壹般原則。我國的證據規則主要包括可采規則、排除規則、傳聞規則、優先規則、證人證言豁免規則和預防規則。
證據的可采性是指證據必須具有證明價值,為法律所允許,才能作為證明待證事實的根據,即法官能否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交付審判,並將其納入認定案件事實的視野。受制於兩個因素:相關性和合法性。
排除規則是指根據其本質應當采用,但根據法律規定和訴訟程序要求應當排除的證據規則。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系統規定排除規則,壹些禁止納入證據體系的證據散見於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中。民事訴訟法規定不能正確表示意誌的人不能作證。《民事證據規定》排除了以下證據(1):根據關聯性規則應當排除的證據(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非法取得的證據(三)妨礙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證據,主要是指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未經盤問的證據。
證據優先原則是指書證原件和物證原件應當優先作為定案的依據。缺少書證原件或者物證原件的,書證復印件或者物證復印件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傳聞規則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排除傳聞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規則。傳聞證據是指證據的內容不是自己的個人感受,而是他人感受的報告。中國不拒絕傳聞證據。
三、法院如何做好證據調查工作。
1.壹般情況下,應嚴格按照現有規定,不主動調查取證。縱觀民事證據方面的規定,可以看出,這壹司法解釋反映了我國民事訴訟由權威主義向訴訟主義、由權威主義向辯論主義轉變的立法趨勢。無論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修改,還是民事訴訟法的限制性解釋,都極大地限制了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範圍。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強化和新的釋明權制度都是辯論的具體表現。辯論主義是指只有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的事實經過辯論才能成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因此,在司法解釋修改前,人民法院原則上應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質證為主要依據作出判決,不應行使這壹規定之外的調查取證權。
2.當出現法律規定的調查取證事由時,人民法院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積極行使調查取證權。從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功能來看,主要是為了保護弱勢當事人——因為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強勢壹方往往有辦法獲得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社會轉型期、矛盾凸顯期和當前的法律環境下,司法實踐當然要對此做出回應,盡可能避免因當事人法律意識、舉證能力甚至經濟條件的差異而導致弱勢壹方不得不承擔敗訴的結果。在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權受到如此限制的情況下,為了實現實質上的公平正義,法官應當運用其調查取證權。當然,調查取證仍應限於當事人的申請或現行法律規定的範圍,不能因為依職權調查而導致當事人之間新的對抗能力失衡。
3.建議通過立法適當擴大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範圍,實現實體正義。由當事人舉證而不是法院承擔整個訴訟,是完全符合現代司法的根本要求的。然而,當事方在提供證據方面有其固有的局限性。由於其舉證能力低下,不得不承擔敗訴的後果,有悖於公平正義原則,也容易引起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司法的不滿,降低司法公信力。因此,應根據我國國情,適當擴大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範圍,通過釋明、訴訟風險告知等制度,逐步提高當事人的舉證能力,逐步向現代司法靠攏。否則,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如果不能通過依職權調查取證來彌補當事人舉證能力的不足,很可能會“使人們在訴訟固有的局限性面前失去對法律的期待和信任,進而脫離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