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業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的待遇;
(壹)喪葬補助金和直系親屬壹次性救助金,分別按上壹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3個月和(5438+00)個月計算。
(二)供養直系親屬救助金,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和物價補貼之和發放。
(三)供養直系親屬單獨生活的,每月生活救助金,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計算。
二、職工因工死亡的待遇
(壹)待遇項目和標準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是在員工因工死亡時支付給他們的。標準為職工因工死亡6個月的上壹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員工因工死亡的,按照員工在職死亡前壹個月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其中,配偶為每月40%,其他親屬為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月增加10%。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雇員因工死亡前壹個月的繳費工資。
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當員工因工死亡時,將給予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職工因工死亡時50個月的上壹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因工死亡待遇項目標準表、待遇名稱及待遇標準、6個月喪葬補助金、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根據員工去世前壹個月的工資計算,配偶40%,對方30%,老人或孤兒65,438+0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雇員死亡前壹個月的工資。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為50個月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相關政策規定1。工傷人員在停薪留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壹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其中,按月領取養老金後,其直系親屬享受的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喪葬補助金低於其因工死亡滿6個月時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2、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因工死亡人員死亡前壹個月支付的工資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照因工死亡發生時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經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4、因機動車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權行為造成工傷死亡的,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後,其直系親屬在獲得機動車事故等民事賠償後,應當予以相應支付。
5.員工在外出工作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期間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發放工資,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工傷保險基金應按上述規定支付工資。
(壹)按規定標準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困難的,可以墊付50%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員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壹)有關規定處理。
三、喪葬費所需材料
1,死亡註銷證明(死者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由社保提供,其死亡待遇領取人應與領取人身份證壹致,且社保提供的證明必須註明領取人與其死亡的關系);
3、火化證明(由民政局或殯儀館提供),非火化區、非火化區民政辦公室出具的證明;第四是收件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