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因壹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消滅合同關系的行為。合同的終止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的解除適用於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生效後才有解除的問題,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都不會解除。
2.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壹旦生效,就具有法律約束力。除法律規定外,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主要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合同的終止必須終止。也就是說,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合同不能自動解除。無論哪壹方有權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的壹方必須向對方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才能實現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
4.合同的終止將從開始或將來消除合同關系。即合同的終止要麽被視為當事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要麽合同的剩余權利義務不再履行。
雖然合同的終止和附終止條件的合同都是在終止條件滿足時使合同消失,但兩者有壹定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附終止條件,是行為人表示對自己的行為附加的限制性補充報酬的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屬物,它的發生不僅基於當事人的約定,也基於法律的規定。
2.附終止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滿足時自然終止,不需要當事人表示任何意思;合同的解除不能單靠條件解除,必須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3.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滿足時,對未來失去效力;合同解除時,不僅將來失去效力,而且具有溯及力。
二、合同終止的類型
壹般來說,合同的終止可以分為兩種形式:協議終止和法定終止。
1.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通過協商或者協議自願解除合同的法律行為。協議解除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壹是協商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後,但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解除原合同。協商解除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應當遵循合同訂立的程序,即雙方當事人應當就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達成壹致,在達成協議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二是協議的終止。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某種情況,壹方或雙方可以解除合同。撤銷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約定。當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有權解除合同的壹方可以不與對方協商而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
2.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在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當事人行使解除權,消滅合同關系。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的區別在於,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終止合同的條件。條件滿足時,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權。協議的解除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壹方的行為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二)履行期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
(4)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該條中,旅行社可以因跟團遊中未達到約定人數而解除合同,屬於上述“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該條規定的合同解除屬於法定解除。
三。合同終止的壹般規則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合同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1.當事人壹方根據合同約定的條件或者法律規定的情形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3.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4、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和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5.合同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
四、未達到約定人數的旅行社終止旅遊合同的規則
團隊旅遊中,旅行社因未達到約定人數而解除合同的,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壹)在團體旅遊中,因未達到約定人數而無法離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商業慣例,跟團旅遊時,旅行團要達到壹定的人數。這是因為當旅遊團人數達到壹定規模時,旅行社可以從鐵路、航空、賓館、飯店、景區等服務單位獲得相應的折扣,從而給旅行社帶來壹定的業務收益,這是旅行社重要的收入來源。壹般來說,旅行社會在旅遊合同中約定團數。未達到約定人數的,從維護旅行社合法收入的角度出發,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通知旅遊者。
對此,有關國際公約和壹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如《布魯塞爾國際旅行合同公約》第2條第10項規定,旅客人數未達到旅行證件規定的最低人數,旅遊組織者也可以無償解除合同,但應不遲於旅行或居留開始前15天通知旅客。臺灣省相關法律還規定,旅遊團人數未達到10人的,旅行社可以在預定出發前7日通知旅遊者解除合同,並退還旅遊者已支付的費用。但是,可以扣除旅行社支付的簽證或其他費用。
這部法律遵循商業慣例,借鑒了國際公約和有關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跟團遊因未達到約定人數而不能離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同時規定了解除合同的通知程序,即國內旅遊至少提前7天通知旅遊者,出境旅遊至少提前30天通知旅遊者。提前通知的規定不僅有助於避免因合同終止而給遊客帶來更多損失,也有助於遊客提前采取應對措施,如改變行程或轉投其他旅行社。
(二)經旅遊者同意,旅行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
實踐中,當未達到旅遊團人數時,旅遊團和遊客往往希望繼續履行旅遊合同。這時,旅行團往往采取小組工作的形式。根據實際需要,本條規定,不能參團的人數達不到約定人數的,組團社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需要註意的是,委托其他旅行社組團的前提是要取得遊客的書面同意。旅遊者因不信任等原因不同意委托旅行社履行合同的,包價旅遊不得委托旅行社履行合同,但可以解除合同。
旅行社經旅遊者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旅行社仍應對旅遊者負責,受委托的旅行社應對旅行社負責。
因未達到約定的旅遊團人數而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因旅遊合同未履行而收取的全部費用。
相關法律法規
《旅遊法》第六十三條:旅行社招徠旅遊者組團旅遊,因未達到約定人數而不能離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國內旅遊至少要提前7天通知遊客,出境旅遊至少要提前30天。
因未達到約定人數而無法離團的,經旅遊者書面同意,組團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包價旅行社對旅遊者負責,委托旅行社對包價旅行社負責。如果遊客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達到約定的旅遊團人數而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