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裝飾裝修等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工程,除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外,均應按本辦法進行招標。
第三條施工招標應當堅持公平交易、平等競爭的原則,不受地區和部門的限制。
第四條施工招標投標是雙方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凡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均應按本辦法組織工程施工招標,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有權參加投標。
第五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部屬(含軍隊)和省屬單位的建設項目;各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州、市)建設工程的管理。省(州、市)招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負責管理和監督。
獨資、合資、無主管部門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和房地產開發項目,按投資額度計劃劃分: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或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非工業項目,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限額以下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限額以下的,由項目所在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省建設委員會負責管理全省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省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
(二)監督檢查省廳、局(總公司)和中央駐甘單位的招標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提供服務;
(三)省內咨詢、監理等單位代理施工招標業務的資格;
(四)調整施工招標糾紛;
(五)否決違反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定標結果;
(六)處罰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七條省招標辦是省建設委員會管理招標工作的辦事機構,負責建設工程招標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壹)審查施工單位的投標資格;
(二)審批招標申請和招標文件;
(三)審查標底;
(四)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談判,出具中標通知書;
(五)調解招標活動中的糾紛;
(六)具體辦理省建委的處罰決定;
(七)監督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招標管理費按分管工程中標價或合同價的千分之壹收取,建設單位和中標單位各繳納50%。此費用包含在標底和投標報價中,從管理費中支付。
第八條各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招標辦公室按照省建委和省招標辦公室的管理職能,負責本轄區內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各地(州、市)招標辦收取的管理費按10%上繳省招標辦。
各級招標辦收取的招標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納入同級財政部門“專戶儲存”。並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票據。
第九條中央駐甘單位和上級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監督檢查所屬建設單位的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做好招標投標工作。
第三章招標
第十條按照建設項目業主負責制的原則,建設單位作為投資責任人和業主,享有以下權利:
(壹)按照有關規定的程序,有權組織招標活動;
(二)根據政府規定的資質標準,有權適當選擇和確定投標單位;
(三)根據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招標辦公室批準的評標辦法,有權選擇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發出經認證的中標通知書。
第十壹條施工單位投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格的能力;
(五)具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必須委托經省建委批準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監理等單位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招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概算已經批準;
(二)建設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和地方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經有關單位批準並已報建;
(三)建設用地已經征用完畢;
(四)有能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五)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
(六)已經建設項目所在地規劃部門批準,施工現場“三通壹平”已經完成或納入施工招標範圍。
第十三條施工招標可以采用整體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方式。但單位工程不得劃分為子工程和分項工程進行投標。
第十四條施工招標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方式發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承擔該工程施工能力的三家以上(含三家)施工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
(3)投標談判。不適宜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特殊項目,應在談判前報招標辦公室負責人審批。壹般情況下,參加談判的單位不得少於兩個。
第十五條施工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招標單位應當組建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要求的招標小組;
(2)由招標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投標單位的資質、招標項目具備的條件、擬采用的招標方式以及對投標單位的要求等。
(三)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並持招標辦審批意見;
(四)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5)招標人申請投標;
(六)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報招標辦公室批準,然後通知申請人:
(七)向合格的投標人分發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八)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解答有關招標文件的疑問;
(九)建立評標組織,明確評標和定標方法;
(十)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招標文件;
(十壹)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
(十二)認證後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三)建設單位與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
第十六條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
(1)項目綜合說明:包括項目名稱、地址、招標項目、占地範圍、建築面積和技術要求、質量標準和場地條件、招標方式、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對投標企業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二)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3)工程量清單;
(四)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證明及支付方式、預付款比例和結算方式;
(五)主要材料(鋼材、木材、水泥等。)和設備供應方式、加工訂單和材料、設備差價處理方式;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和采用的技術規範;
(七)標書編制要求和評標、定標原則;
(八)招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九)《施工合同條件》的調整要求;
(10)需繳納的投標保證金金額根據工程規模確定,最高不超過65438+萬元;
(十壹)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招標文件壹經發出,招標人不得擅自變更內容或者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補充和變更的,應報招標辦批準,並在投標截止日期前7天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十八條招標文件發出後10日內,招標人應當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應提交招標辦公室備案,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十九條從發出招標文件到投標截止時間,小型項目不少於65,438+05天,大中型項目不少於30天。
第四章標底
第二十條工程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標底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托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編制標底能力的咨詢監理單位編制。
標底內容壹般由費用、工期、質量標準、主要材料用量等組成。
第二十壹條標底編制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壹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壹個標底;
(二)根據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招標文件,參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和規範,確定工程量,編制標底;
(3)標底應由成本、利潤、稅金、招標管理費等組成。,壹般應控制在批準的總概算(或修訂概算)和投資包幹限額之內;
(四)標底價格作為建設單位的預期計劃價格,應符合市場的實際變化,應有利於競爭和保證工程質量;
(5)標底價格應考慮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變化因素,以及包幹費、措施費和不可預見費。
第二十二條標底必須報招標辦公室審批。
第二十三條標底壹經批準,應當密封保存至開標時止。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都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露。
第五章招標
第二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作為建築產品的生產者,在施工招標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凡持有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或施工企業聯合體,均可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參加投標;
(二)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和市場信息,有權自行確定投標報價;
(三)有權對要求優良的項目實行優質優價;
(4)有權根據自身經營情況參與投標競爭或拒絕參與競爭。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應向招標人提供下列資料:
(壹)企業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企業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和開戶銀行資信證明名稱;
(四)從業人員數量,包括技術人員數量、熟練工人數量和平均技術水平等、企業擁有的主要施工機械設備清單;
(五)近三年承擔的主要項目及其質量;
(六)現有主要建設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的項目清單。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領取招標文件後,必須按照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認真編制投標書。投標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全面的描述;
(二)根據工程量清單和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用量計算的價格。投標人可根據工程量統壹計算規則自主報價;
(三)保證工程數量、進度和施工安全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
(四)施工方案及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五)計劃開工和竣工日期,以及工程總進度;
(六)確認招標文件和合同的主要條件。
第二十八條投標書必須有招標人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投標人應在規定的日期內將密封的投標書送達招標人以外。如發現標書有誤,必須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以公函更正,否則以原標書為準。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合同主要條件的建議,並作出相應的報價和投標書,以密封方式發送招標人備查。
第六章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三十條開標、評標和定標活動,在招標辦公室的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
第三十壹條招標單位應當邀請有關部門、投標人和評標定標機構成員參加開標會議。公開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宣布招標的主要內容和標底。
第三十二條投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宣布無效:
(1)未密封;
(2)無投標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
(三)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者字跡模糊,塗改處未加蓋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四)逾期交付的;
(五)招標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六)在壹個招標項目中,招標人提交兩個以上投標或報價,未聲明哪壹個有效的。
第三十三條小型工程評標組織:評標定標由建委、計委、主要投資方、造價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設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組成,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三十四條評標和定標應當采用科學的方法。評標定標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平等競爭、公平合法的原則,維護投標單位的合法權益,依據評標辦法和有關價格管理規定,對投標單位的報價、工期、質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施工業績、企業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選定中標單位。
第三十五條從開標(或評標、議標)到定標的時間,小型項目不超過65,438+00天,大中型項目不超過30天,特殊情況下經招標辦公室批準可適當延長。
第三十六條中標人確定後,由招標辦公室在7日內通知招標人,同時繳納招標管理費。中標通知書還應抄送未中標單位。未中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接到通知後7日內退還招標文件和有關資料,招標人還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後30日內,招標人根據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答疑、補充紀要和中標通知書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並報招標辦審核備案。
第七章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據《甘肅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壹)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項目不得開工或者責令停止施工。符合條件的,責令辦理招投標手續,可以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招標人隱瞞項目真實情況(如建設規模、建設條件、投資、物資保證等。),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投標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或對企業資質等級弄虛作假、虛報的,將被取消項目投標資格;並且6個月內不得參與該項目投標;
(四)泄露標底,串通投標,故意擡高或者壓低標底影響正常招標工作的,宣布招標無效,另行組織招標,對責任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以非法手段獲取標底的,取消項目投標資格,三個月內不得參加投標;
(五)中標確定後,因中標人責任逾期拒不發包的,沒收投標保證金;由招標(建設)單位負責,並處以相當於投標保證金的罰款,項目另行招標。
罰沒收入應當上繳同級財政部門,並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罰沒票據。
第三十九條有效的施工合同是資金撥付的依據。沒有經招標辦認證的中標通知書和不招標審批手續,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開工報告,發放施工許可證,規劃部門不予驗線。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在招標過程中索賄受賄,給予和收受“回扣”;招標人以賄賂、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取項目任務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招標後,因招標(建設)單位的原因導致招標終止或失敗的,招標(建設)單位應賠償招標單位相當於投標保證金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違反本辦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招標中的爭議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由招標辦公室調解解決。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涉外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在國家未作出規定前,本省暫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甘肅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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