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民事法律行為概念的界定
(壹)標題虛假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民法通則》第146條第1款將虛假的民事法律行為稱為“意思表示虛假的民事法律行為”。而傳統民法理論壹般將這種意思表示的虛假稱為共謀虛偽或偽善。《民法通則》第146條第1款規定,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可簡稱為虛假民事法律行為,其焦點在於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使用這樣的稱謂是正確的。如果只是壹種意誌的表達形式,或者稱之為虛假的意誌表達,或者說是虛偽的陰謀行為,那就更準確了。因此,虛假的意思表示或虛偽的共謀的概念,是指意思表示不壹致的情況;虛假行為或虛假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是由意思表示不壹致的合謀虛假意思構成的虛假民事法律行為,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瑕疵的壹種類型。
(二)如何界定虛假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虛假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人與相對人合謀,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特點是:第壹,虛假民事法律行為有兩個當事人,壹個是行為人,壹個是相對人,單方的虛假行為是真實意思的保留,不是虛假行為;第二,虛假民事法律行為需要雙方當事人串通。壹方表示虛假意思,另壹方表示真實意思。這種情況也屬於真實意思表示的保留或單獨的虛假意思表示,不構成虛假民事法律行為。第三,虛假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應包含其他真實的民事法律行為,因為虛假的民事法律行為壹旦包含其他真實的民事法律行為,就構成隱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再適用民法通則第146條第1款的規定,而適用本條第2款的規定。
二
虛假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及其不被認定為虛假行為的特例
(壹)虛假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虛假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以下要件:壹是行為人必須有兩個以上的意識形態。單方面思想家的意思表示錯誤,是對真實意思的保留,不構成意思表示錯誤;只有當有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人,* * *作出意思表示時,才能構成虛假意思表示。第二,雙方表示的意思並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無論當事人基於何種動機,其有效意思表示行為必然是不壹致的,即其真實意思與所表達的意思不壹致,與其現實不壹致,即其表達行為是不真實的、欺詐性的。第三,雙方必須有共同表示虛假意思表示的共謀。構成虛假民事法律行為,不僅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不同,還需要有“共謀”,這就是將虛假民事法律行為稱為共謀的本意。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行為人與相對人具有共謀的要件,標準是非真實意思表示,行為人與相對人有虛假約定。
(2)不能認定為虛假民事法律行為的幾種特殊情況。
1.虛假的意思表示包含著隱藏的真實的民事法律行為。
由於《民法通則》第146條將隱匿行為和虛假行為分為兩個條文,分別構成虛假民事法律行為和隱匿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兩種不同形式,不能將這兩種形式混為壹談。
2.沒有共謀的單獨的虛假民事法律行為。
在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行為人有虛假的意思表示,而相對人有真實的意思表示,即
雙方不構成意思表示虛假的共謀,不構成虛假的民事法律行為。這種情況屬於所謂的真實意思保留或者單獨的虛假意思表示。
三
虛假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1)虛假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認定
1.行為人和相對人作出的具有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根據《民法通則》第146條第1款的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實施的具有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且絕對無效,包括四個方面:壹是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行為人與相對人合謀作出虛假的意思表示的,其意思表示在當事人之間無效;第二,在行為人、相對人和第三人之間。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與相對人是具有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該虛假民事法律行為也無效;第三,在行為人、相對人和第三人之間。第三人明知行為人和相對人是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但不反對該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該虛假民事法律行為也無效;第四,行為人、相對人、第三人之間。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行為人和相對人是以虛假的意思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沒有過錯,即應當知道而不知道,則第三人不構成善意,不能主張虛假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對抗行為人和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無效後果。
2.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對於行為人和相對人以虛假意思為目的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涉及第三人,且第三人是善意的,即第三人對行為人和相對人的虛假意思毫不知情,不存在過錯,則第三人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行為人和相對人主張自己的行為是虛假意思表示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行為人和相對人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不予準許。
(二)經登記的虛假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在《民法通則》第146條第1款規定的虛假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中,對於虛假民事法律行為經登記後的效力地位,以及效力的認定程序都沒有明確規定。本文的理解是,行為人和相對人以虛假意思為目的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即使經過登記確認,仍然是虛假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無效。無論是物權行為、身份行為還是其他應當登記的法律行為,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都應當在確認後予以撤銷。
四
標簽
《民法通則》第146條第1款是我國民法第壹次規定虛假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確立了行為人和具有虛假意思的相對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則。虛假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人與相對人合謀,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特點是:第壹,虛假民事法律行為涉及兩個當事人;第二,虛假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合謀的;第三,虛假民事法律行為不應包含其他真實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構成要件是:行為人必須有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者,雙方所表示的意思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雙方必須有共同意思表示的虛假意思表示。當事人往往為了欺騙第三人而從事虛假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虛假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