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碼號:財稅2008156
發布日期:2008.12.09
-法規文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壹步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推動節能減排,經國務院批準,決定調整完善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同時,為規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認定和管理,有必要對現有相關政策進行整合。資源綜合利用和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統壹明確如下:
壹、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政策:
①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從汙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汙水、垃圾處理廠滲濾液等中回收的水資源。,經過適當處理後可達到壹定的水質標準,並可在壹定範圍內重復使用。再生水應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準》(SL 368-2006)的相關規定。
(2)以廢舊輪胎為全部原料生產的膠粉。橡膠粉應符合GB/T 19208-2008中規定的性能指標。
(3)翻新輪胎。翻新輪胎應符合GB7037—2007、GB 14646-2007或Hg/T 3979-2007中規定的性能指標,翻新輪胎胎體的100%應來自廢舊輪胎。
(四)生產原料中摻入廢渣比例不低於30%的特定建材產品。
具體建材產品是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墻板、管材、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和礦(巖)棉。
二、對汙水處理服務免征增值稅。汙水處理是指處理汙水以達到GB 18918-2002相關水質標準的業務。
三、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1)由工業廢氣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高純二氧化碳產品應符合GB 10621—2006+0-2006的相關規定。
(2)用垃圾作燃料產生的電或熱。發電燃料中垃圾用量比例不低於80%,生產排放達到2003年GB 13223—1標準或GB18485—2001相關規定。
本辦法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稭稈、樹皮廢渣、汙泥和醫療垃圾。
(3)由油頁巖生產的頁巖油,油頁巖是煤炭開采過程中的伴生廢物。
(四)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廢瀝青混凝土在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低於30%。
(五)采用回轉窯工藝生產並在原料中摻入廢渣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對於通過生料燒制和熟料粉磨生產水泥產品的企業,混合廢渣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混合廢渣比例=(生料燒成階段混合廢渣量+熟料粉磨階段混合廢渣量)(生料量+生料燒成和熟料粉磨階段混合廢渣量+其他物料量)×100%。
2.對於通過粉磨外購熟料生產水泥產品的企業,混合廢渣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混合廢渣比例=熟料粉磨混合廢渣量÷(熟料量+熟料粉磨混合廢渣量+其他物料量)×100%。
四、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按需50%的增值稅政策:
(1)以退役軍用推進劑為原料生產的包覆硝化棉粉末。退役軍用推進劑占原料的比例不低於90%。
(2)燃煤電廠和各類工業企業生產的煙氣和高硫天然氣脫硫副產品。副產品是指石膏(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於85%)、硫酸(濃度不低於15%)、硫酸銨(總氮含量不低於18%)和硫磺。
(3)廢酒糟和底鍋水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乳酸鈣和沼氣。生產原料中廢酒糟和底鍋水的比例不低於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油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和熱。發電燃料中煤矸石、煤泥、石煤、油頁巖的比例不低於60%。
⑤風力發電產生的電力。
(六)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具體範圍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執行。
五、對銷售自產綜合利用生物柴油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綜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利用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生產的柴油。廢棄動物油和植物油的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例不低於70%。
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生產的粘土實心磚、瓦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采用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自2008年7月1日起,采用立窯工藝生產的水泥(含水泥熟料)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退稅政策。
七、納稅人申請享受本通知第壹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壹至四條、第五條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發改辦發〔2006〕1864號)的規定,申請並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證書,否則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八、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免退政策由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退稅政策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有關財政機關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分別辦理。
九、本通知所稱廢渣是指采礦和選礦廢渣、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和其他廢渣。廢渣的具體範圍按附件2《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渣目錄》執行。
本通知所稱廢渣混合比例和原料生產中使用的原料比例按重量計算,不按體積計算。
X.本通知第壹條和第二條規定的政策自2009年6月38日+10月起執行,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的政策自2008年7月38日+10月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性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4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部分資源性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6〕2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等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5438+0】19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4】2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115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渣生產水泥熟料增值稅政策的批復》(國稅函【2003】11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利用廢渣生產水泥廢渣比例計算方法的批復》(國稅函【200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界定建材產品和廢渣資源綜合利用範圍的通知》(國水寒【2007】44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用廢液(渣)生產白銀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水寒【2008】6544號)
附: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
2.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渣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發布的新聞稿
附件1
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
壹。磚塊
(1)非粘土燒結多孔磚(符合GB13544—2000技術要求)和非粘土燒結空心磚(符合GB13545—2003技術要求)。
(2)混凝土多孔磚(滿足JC 943-2004的技術要求)。
(3)蒸壓粉煤灰磚(滿足JC239—2001+0的技術要求)和蒸壓灰砂磚(滿足JC/T637-1996的技術要求)。
(4)燒結多孔磚(僅限西部地區,符合GB13544—2000技術要求)和燒結空心磚(僅限西部地區,符合GB13545—2003技術要求)。
第二,街區類
(壹)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符合GB 8239-1997的技術要求)。
(2)輕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滿足GB 15229-2002的技術要求)。
(3)燒結空心砌塊(以煤矸石、河湖淤泥、建築垃圾、頁巖為原料,符合GB 13545-2003技術要求)。
(4)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符合GB/T 11968-2006的技術要求)。
(5)石膏砌塊(滿足JC/T698-1998的技術要求)。
(6)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塊(符合JC 862-2000的技術要求)。
第三,板塊類型
(1)蒸壓加氣混凝土板(滿足GB 15762-1995的技術要求)。
(2)建築隔墻用輕質條板(滿足JG/T169-2005的技術要求)。
(3)鋼絲網聚苯乙烯夾芯板(滿足JC 623-1996的技術要求)。
(4)石膏空心條板(滿足JC/T829-1998的技術要求)。
(5)玻璃纖維增強水泥輕質多孔隔墻板(簡稱GRC板,符合GB/T19631—2005的技術要求)。
金屬面夾芯板。其中:金屬飾面聚苯乙烯夾芯板(滿足JC 689-1998技術要求);金屬表面硬質聚氨酯夾芯板(滿足JC/T868-2000技術要求);金屬飾面巖棉和礦渣棉夾芯板(滿足JC/T869-2000的技術要求)。
(7)建築板。其中:石膏板(滿足GB/T 9775-1999的技術要求);纖維增強矽酸鈣板(滿足JC/T564-2000的技術要求);纖維增強低堿度水泥建築板(滿足JC/T626—1996的技術要求);維尼綸纖維增強水泥平板(滿足JC/T671—1997的技術要求);建築用石棉水泥平板(滿足JC/T412的技術要求)。
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混凝土磚、燒結保溫磚(砌塊)、中空鋼絲網內模隔墻、復合保溫磚(砌塊)、預制復合墻板(體)、聚氨酯硬泡復合板和特種聚氨酯制成的建築墻體。
附件2
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渣目錄
本通知所稱廢渣是指采礦和選礦廢渣、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和其他廢渣。
1.采礦和選礦廢渣是指在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石、煤矸石、巖屑、粉塵和汙泥。
二、冶煉爐渣,是指轉爐爐渣、電爐爐渣、鐵合金爐渣、氧化鋁赤泥和有色金屬爐渣,但不包括高爐渣。
3.化工廢渣是指硫鐵礦渣、硫鐵礦燒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酸鹽燒渣、含氰廢渣、電石渣、磷酸鹽渣、硫渣、堿渣、含鋇廢渣、鉻渣、鹽泥、總溶劑渣、黃磷渣、檸檬酸渣、脫硫石膏、氟石膏和廢石膏模。
四、其他廢渣,是指粉煤灰、河流(湖泊、海洋、運河)淤泥、淤泥、建築垃圾、城鎮汙水處理廠產生的汙水汙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