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糾紛中常見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建築工程糾紛中常見的法律問題有哪些?1.如何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1.如何確定未取得施工審批手續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對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手續的項目,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但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發包人取得相應審批手續或者施工得到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如果發包人未能取得建築施工許可證,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壹條第(二)項規定的“無資質的實際建築商借用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名義”的具體情形(即“隸屬關系”)是什麽?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解釋》規定的“掛靠”行為:(1)不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個人、合夥組織或者企業以具有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二)資質等級低的建築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三)不具備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4)有資質的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合資、合作、內部承包等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3、如何確定是否屬於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解釋》第壹條第(三)項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的確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原國家計委《建設工程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有關規定確定。法律、行政法規有新規定的,適用新規定。4.如何確定勞務分包合同的效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勞務分包合同有效:(1)勞務作業承包人取得勞務分包企業相應資質等級標準;(2)分包作業的範圍是建築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包括木工、瓦工、抹灰、制石、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鈑金、架線);(3)承包方式是提供勞務和小型機器及配件。合同約定由勞務承包方負責大型機械、周轉材料的租賃以及與工程相關的主要材料設備的采購的,不屬於勞務分包。5.如何認定施工企業內部承包行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將承包工程的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給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者註冊項目經理等企業職工承包施工,承包人對外管理工程的施工過程和質量,對外承擔施工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屬於企業內部承包行為;用人單位以內部承包人克扣工資為由主張施工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6.小型建設工程裝修合同、農民低層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內裝修合同如何認定效力?建築商簽訂合同建造兩層及以下小型建築工程或農民房,或進行家庭房屋內部裝修,當事人僅以建築商缺乏相應資質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壹般不予支持。當事人確實違反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承攬工程的,可以建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前述合同對質量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具體標準確定。當事人有其他爭議的,原則上可以參照本解決方案的相關內容。二。建設工程價款的確定與支付1。訴訟前雙方已就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壹致,壹方請求重新結算。應該怎麽做?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壹方在訴訟中請求重新結算的,不予支持,但和解協議被法院、仲裁機構認定無效或者撤銷的除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壹方以施工合同無效為由請求確認和解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持。2、承包商的項目經理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的有效性如何識別?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項目經理以承包人名義簽署結算報告和簽證文件進行確認,加蓋項目部印章或收取工程款,接受發包人提供的材料等。,原則上應認定為職務行為或表見代理行為,對承包人具有約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約定或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項目經理無代理權的除外。3.如何確認工作人員簽證的有效性?施工合同中,當事人對有權對工程量、價格等材料變更進行簽證確認的具體人員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員所作的簽證確認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但對方有理由認為見證人有代理權的除外;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的工作人員作出的簽證確認是其職務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簽證官沒有代理權的除外。4.如何確認簽證文件上項目主管簽字的有效性?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簽署並確認的簽證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工程質量等事實的,原則上對發包人具有約束力,涉及洽商、變更工程價款等經濟決策的,原則上對發包人不具有約束力,但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監理人授權的除外。5.固定總價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以工程設計變更為由要求調整工程價款的,如何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以固定總價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因工程設計變更導致實際工程量增減,當事人要求調整工程價款的,應當嚴格把握。合同中對工程價款的調整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工程量的增減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另行結算。參照約定標準無法結算的,可以參照施工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進行結算。主張調整工程價款的當事人應當對合同約定的具體施工範圍、實際工程量增減的原因、數量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6.固定總價合同履行期間,主要建築材料價格發生較大變化,當事人要求調整工程價款。應該怎麽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以固定價格結算。在實際履約過程中,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鋼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築材料的價格發生了明顯變化,超出了正常市場風險的範圍。合同中對建材價格變動的風險負擔有約定的,原則上按照其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要求調整工程價款的,可以在市場風險範圍和程度以外酌情支持;具體數額可參照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材料差價的處理意見,委托鑒定機構確定。因壹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或建材供應時間延誤的,此期間建材差價的施工費用由過錯方承擔。7、固定總價合同履約時,承包人沒有完成工程建設,如何確定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以固定總價結算。承包人未能完成工程建設的,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質量經審查合格的,可采用“比例換算”的方法,即由估價機構在相應的同壹取費標準下,分別計算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的完工價格和總價,並進行比較,計算出相應的系數,再將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格乘以該系數,確定發包人應支付的工程款。雙方對已完工程數量有爭議的,以雙方在交接時簽署的會議紀要、交接記錄、監理資料、後續施工資料等文件為準確定;不確定的,應當根據項目撤時未辦理交接、項目未完工等因素合理分配舉證責任。8、承包人根據《解釋》第20條的規定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如何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後,在壹定期限內予以答復,但未明確約定逾期不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依據《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不支持依據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此沒有明確約定,承包人僅依據原建設部《施工合同及合同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示範文本)》(gf-1999-0201)第33.3條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9.《白紙黑字合同》中的工程價款如何結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或者依法不進行招標但已辦理招標手續並依法備案的建設工程,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與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壹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要招標的建設工程,未依法實際進行招標的,當事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已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合同與實際履行合同不壹致的,以當事人實際履行合同的情況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備案的中標合同和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均被認定無效的,可以參照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價款。10,如何認定“白紙黑字合同”的實質性內容變更?雙方就同壹工程範圍另行簽訂的變更工程價款、計價方法、工期、質量標準等中標結果的協議,應當認定為《解釋》第二十壹條規定的實質性變更。中標人作出的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購買合同房地產、免費建設住房設施、盈利、向施工方捐款等承諾。,也應視為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備案的中標合同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因設計變更、計劃調整等客觀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減、質量標準變更或工期變更。、與當事人簽訂補充協議、會議紀要等書面文件對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和補充,屬於正常的合同變更,應當依據上述文件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11.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價款如何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當事人依據《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折價補償的,應予支持。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未付工程款利息的,應予支持。發包人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價補償中包含的利潤的,不予支持。12.《解釋》中“實際構造人”的範圍如何確定?《解釋》中的“實際施工人”是指無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違法分包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的承包人、分包人和有資質的施工人(隸屬於施工人);建設工程多次分包的,實際施工人應當是實際投入資金、材料、勞務進行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業、個人合夥、承包人等民事主體。法院應當嚴格認定實際建造人,不得隨意擴大《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適用範圍。不屬於上述範圍的當事人依照規定主張用人單位為被告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建築工人主張拖欠工資或者勞動報酬的,按照有關工資支付的法律法規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快速辦理建築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相關案件的意見》妥善處理。13、違法分包,分包的實際施工方主張拖欠工程款,如何確定訴訟主體?如何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實際施工人以違法分包人或轉包人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職權追加發包人為被告;實際施工人要求發包人代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應當追加違法分包人或者轉包人作為* * *與被告共同參加訴訟,發包人在所欠違法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工程款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發包人以未支付工程款為由提出抗辯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14.無資質附屬建造師索賠拖欠工程款怎麽辦?掛靠人將工程轉包,分包給他人施工。施工方聲稱欠工程款該怎麽辦?無資質的實際建造師(掛靠建造師)掛靠有資質的施工企業(掛靠人),以企業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掛靠人懶得主張工程債權的,掛靠建造師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則上追加掛靠人為訴訟當事人,發包人在未支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支付責任。因履行施工合同所產生的債務,由關聯人和關聯施工人承擔連帶責任。關聯方承攬工程後,以關聯方的名義將工程轉包給他人,施工方主張不支付工程款的,依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理。15.業主索賠扣除已支付給合法分包商和實際施工方的工程款怎麽辦?承包人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主張扣除已支付給合法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經生效判決或仲裁裁決確認,或者發包人有證據證明其有正當理由支付給合法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的除外。16,如何確定分包合同中總承包商收到發包人工程款後向分包商支付的條款的效力?分包合同中約定在總承包人與發包人結算且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後,總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該約定有效。因承包人拖延結算或拖延行使其到期債權導致分包人未能及時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請求承包人支付未支付的工程款的,應予支持。總包商對其與發包人之間的結算和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17.發包人以工程未驗收或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資料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怎麽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才支付工程款。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後,無正當理由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內組織竣工驗收,並以工程未驗收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不予支持。發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資料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三。建築工程工期和質量責任的確定18。達成工程款結算協議後,當事人索賠怎麽辦?結算協議生效後,承包人按協議要求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以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或逾期完工為由拒絕支付、減少支付工程款或賠償損失的,不予支持,但結算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簽訂和解協議,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協議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和解協議生效後,承包人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誤為由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和解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19.如何確定項目的開工和竣工日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際開工日期的確定,壹般以開工通知中規定的開工時間為準;因發包人原因發出開工通知時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具備開工條件的時間確定開工日期;如果由於承包商的原因導致實際開工時間延誤,則開工日期應為開工通知中規定的時間;如果承包人在開工通知發出前已實際進入施工現場,則以實際開工時間為開工日期;沒有開工通知,也沒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開工日期。發包人、承包人、設計、監理單位對工程竣工驗收清單簽字確認的時間,可視為本解釋第十四條第(壹)項規定的竣工日期,除非當事人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20.如何確定工期的延長?因發包人拖欠預付款、進度款、延誤提供施工圖紙、場地和原材料、設計變更等原因造成工程延誤的,合同明確約定工期的延長由發包人簽證確認。經審查,承包人未取得延長工期的簽證確認,但其證據證明其在合同約定的處理期限內向發包人主張延長工期,或者發包人的上述行為確實嚴重影響施工進度的,承包人主張延長相應工期的主張可以得到支持。21.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與國家強制性標準不壹致是否有效?施工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低於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強制性安全標準的,該約定無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高於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的,應當認定為有效。22、發包人聲稱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應通過反索賠還是抗辯處理?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主張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按以下處理:(1)建設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或雖未通過竣工驗收,但發包人已實際使用,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壹般應屬於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如果發包人以此為由要求拒絕支付或減少工程款,將不支持其質量抗辯,但工程的基礎工程確實是承包人造成的。發包人反訴或者另行起訴要求承包人承擔保修責任或者賠償修復費用等實際損失的,按照建設工程保修的有關規定辦理。(2)工程未竣工驗收、未交付使用,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要求拒絕支付或減少工程款的,可作為抗辯處理;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修復、返工或者重建的合理費用的,應當告知其提起反訴或者另行起訴。(3)發包人要求承包人賠償因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造成的其他財產或人身傷害的,應通知其提起反索賠或另行起訴。23.建築工程質量缺陷如何認定承包商有過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承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有過錯:(1)承包人明知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和說明有問題,或者在施工中發現問題,未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繼續施工的;(2)承包人使用發包人提供或指定采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未經必要的檢驗,或經檢驗仍不合格的;(3)承包人未能拒絕發包人違反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進行施工的。在上述情況下,因工程質量缺陷給第三方造成損失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24、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要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如何處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在合理期限內不能修理,或者發包人有正當理由拒絕承包人修理,發包人委托他人修理後,要求承包人承擔合理修理費用的,應予支持。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承包人修復,委托他人單獨修復的,承包人承擔的修復費用以自行修復所需的合理費用為限。25.施工合同中約定工程保修期低於法定最低期限是否有效?承包商要求返還質量保修金怎麽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正常使用條件下的工程保修期限低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的,該約定無效。當事人對工程質量保修金返還期限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但不影響承包人在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工程質量保修金的返還期限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並交付發包人使用的,承包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發包人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扣留壹定比例的工程款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應予支持。工程建設自四年前以來壹直保持著快速發展的勢頭,行業總產值壹直呈指數級增長。而且國內壹些建築品牌近幾年也在努力探索,逐漸成為建築行業的佼佼者。同時,這也涉及到很多關於法律的問題。當我們遇到糾紛時,不要驚慌。頭腦清醒是處理問題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