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應當執行國家賦予的防震減災任務。第二章地震監測預報第九條國家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工作,鼓勵和支持地震監測預報科學技術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監測預報水平。第十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計劃,並組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根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規劃,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監測預報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十壹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震活動趨勢,提出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意見,報國務院批準。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地震監測,制定地震短臨預報方案,建立地震跟蹤會商制度,提高地震監測預報能力。第十二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對地震活動和地震前兆的信息檢測、傳遞、分析和處理,預測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第十三條國家對地震監測臺網建設實行統壹規劃、分級分類管理。
國家地震監測臺網由國家地震基本監測臺網、省級地震監測臺網和市、縣地震監測臺網組成,其建設所需投資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壹的原則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擔。
為本單位服務的地震監測臺網由有關單位投資、建設和管理,並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指導。第十四條國家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範圍應當按照地震監測設施周圍不能有影響其工作效率的幹擾源的要求劃定。
本法所稱地震監測設施,是指地震監測臺網的監測設施、設備和儀器以及按照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的其他地震監測設施、設備和儀器。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確實無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同意,並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後,方可施工。第十六條國家實行地震預報統壹發布制度。
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發布。
任何單位或者從事地震工作的專業人員對地震短期預測或者臨震預測的意見,應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不得擅自向社會傳播。第三章地震災害防禦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進行抗震設防。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並執行抗震設防要求。
本法所稱重大建設工程,是指對社會有重大價值或者重大影響的工程。
本法所稱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是指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洪水、火災、爆炸、劇毒或者腐蝕性物質大量泄漏等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儲存石油、天然氣以及易燃、易爆、劇毒或者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核電廠和核設施的建設項目在遭受地震破壞後可能造成嚴重的放射性汙染次生災害,因此必須認真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依法進行嚴格的抗震設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