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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開展核電外部質量保證檢查活動
第壹條為加強公司管理,充分發揮效能監察的監督、預防、保障、咨詢和促進作用,建立健全公司監督制約機制,促進公司各級管理者正確履行職責,提高公司效能,推進公司廉政建設,使公司效能監察工作經常化、規範化,根據公司經營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效能監察是指公司紀檢監察部門對公司經營管理工作及其質量、效果、效率和效益,以及各職能部門、項目、場館、場站及其管理人員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履職行為及其正確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管理缺陷,糾正行為偏差,促進公司規範管理和自我完善。提升公司效能的綜合管理監察工作是管理的再管理、監督的再監督,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加強廉政建設的重要手段;是將黨風廉政建設與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有機結合的重要途徑。

第三條公司效能監察的對象是所有職能部門、項目、場所、站場及其管理人員。

第四條公司效能監察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生產經營管理為中心,推動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通過監督檢查,找出公司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漏洞,提出合理化建議,督促相關部門加強管理,堵塞漏洞,降低管理成本和生產成本;查處失職失責行為,督促監督對象切實履職盡責、廉潔勤政,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確保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改革措施的實施,增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全力推進公司改革發展穩定。

第五條效能監察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1)科學發展原則。圍繞公司生產經營管理中心工作,服務公司改革發展大局,推動節約型企業創建、可持續發展和持續增效。

(2)依法監管原則。必須遵守規則,必須糾正違規行為,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並鼓勵守法和合規行為。

(3)實事求是原則。強調調查研究、證據、客觀公正。

(4)協調統壹原則。紀檢監察與其他部門的協調;對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應與服務管理目標相統壹;勤勉監督與廉潔監督相統壹,推動制度建設與提升企業效能相統壹;完善企業內部管理控制機制與構建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相統壹;教育與獎懲是統壹的。

第二章效能監察的領導體制和責任體系

第六條公司效能監察實行總經理領導,黨政負責,紀檢監察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密切配合,職工積極參與。實施效能監察的項目檢查組直接對總經理負責,部門和項目對項目檢查組負責,經理對各級工作機制負責。

第七條總經理負責公司的效能監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成立公司效能監察領導小組,充分發揮效能監察在業務管理中的綜合監督作用,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

(二)確定公司效能監察的範圍、應檢查的項目和人員,批準公司效能監察的立項、工作報告、監察建議和決定等重大事項,定期聽取公司效能監察工作情況匯報;

(三)建立健全公司監督機構,根據實際需要配備與監督任務相適應的專職監督人員,為公司開展效能監督提供組織保障。

第八條公司成立效能監察領導小組;組長:總經理;副組長: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成員:副總經理、紀檢、監察、審計、物資設備、成本控制、技術質量、總經理辦公室、財務、人事、安全等部門負責人。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效能監察工作的部署和立項,實施方案、決算報告和監察建議書的審批,工作中培訓動員的協調和解決,人力和重大問題的調配,獎懲的決定。

第九條公司紀檢監察部負責組織協調公司效能監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根據總經理、效能監察領導小組或集團公司對效能監察的要求,結合公司經營管理實際,提出年度效能監察工作計劃和效能監察項目立項意見,負責公司效能監察日常工作;

(二)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人員參與效能監察工作,形成綜合監督合力;

(三)根據選定的項目,成立相應的效能監察項目檢查組,實行效能監察項目責任制;

(四)受理對效能監察決定有異議的申請,並組織復查;

(五)開展調查研究,組織理論研討、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總結推廣典型經驗;

(六)完成公司總經理、效能監察領導小組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條在效能監察工作中,公司各職能部門、項目、場所、站點均有義務參與和配合,報告相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並負責落實本部門的效能監察建議或決定,並向公司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壹條根據效能監察的實際情況和需要,成立效能監察項目檢查組,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具體負責效能監察項目的實施。

第十二條效能監察項目檢查組成員負責效能監察項目的檢查。檢查組成員應熟悉效能監察業務,了解公司管理制度和公司經營管理情況,有豐富的工作經驗,熱愛本職工作,忠於職守,公正廉潔。

第三章效能監察的任務、權限和方式

第十三條公司效能監察的主要任務是:

(a)監督檢查公司各職能部門、項目、場地、車站及管理人員是否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是否嚴格執行部門和項目相應的管理制度,盡職盡責、勤勉高效,做好統籌、協調、監督和服務工作;是否正確行使職權、科學決策、加強指導;發現行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會同相關部門提出監督建議或決定,加強內部管理監控,促進公司加強執行力,確保公司制度、決定和文件的順利執行和維護指令;

(2)按規定參與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管理制度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調查,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避免和挽回公司的經濟損失;

(3)按要求參與公司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推動公司落實質量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及時將發現的違法違規線索提交公司紀律委員會處理,督促公司依法經營和各級管理人員廉潔從業;

(五)監督監察建議或決定的執行情況,糾正經理人員的行為偏差,總結推廣管理經驗,完善管理制度,促進公司規範管理,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四條開展效能監察工作的權限:

(壹)參加和召集被檢查單位與效能監察項目有關的會議;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和人員提交與效能監察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合同、賬目及其他有關文件,並對效能監察項目的有關情況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查閱、復制、摘抄與效能監察事項有關的資料,核實與效能監察事項有關的信息;

(四)對監察對象提出改進工作和加強管理的建議或者作出相應決定;

(五)經公司總經理批準,責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停止損害公司利益和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六)建議有關部門暫停涉嫌嚴重違法違紀人員的工作或職務;

(七)有權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獎懲建議;

(8)國家有關法律和公司有關規定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五條效能監察可以采用以下監察方法:

(壹)針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重點難點、資產管理的風險因素和職工反映的熱點問題,對單項或綜合事項的有效性進行監控;

(二)針對公司、項目、場、站管理活動的全過程或關鍵環節,開展事前、事中、事後或全過程效能監察;

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統開展效能監察。

第四章效能監察對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監督對象享有以下權利:

(壹)對批評和處罰有異議的,可以向效能監察項目檢查組或公司效能監察領導小組提出意見和建議;

(2)對監察建議書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監察文書次日起30日內向公司紀檢監察室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影響監察文書的效力;

(3)對監察決定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向公司效能監察領導小組或作出監察決定的公司紀檢監察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監察決定的執行;

(四)有權要求與監察對象或監察內容有利害關系的效能監察承辦人員回避;

(五)檢舉、控告效能監察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事實和行為。

第十七條監督對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自覺接受並積極配合效能監察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事實真相,不得出具偽證,不得掩蓋違法違紀行為;

(二)積極采納效能監察組提出的監察建議,認真執行效能監察組作出的監察決定。

第五章效能監察標準

第十八條合法性標準。即監督檢查被監控對象是否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合同標準。即監督檢查被監督對象是否認真執行和完成計劃、任務、預算、合同等預定目標。

第二十條合理性標準。也就是說,從公司、部門和項目的實際情況出發,監督和檢查被監控對象是否進行了科學管理,並取得了預期效果。

第二十壹條效率標準。即監督檢查被監控對象是否完成了計劃任務、進度、工期、質量、成本、盈虧、安全等經濟技術指標。

第二十二條崗位責任標準。即監督檢查監督對象是否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正確行使工作職權。

第二十三條程序標準。即監督檢查被監察對象是否能遵守議事規則、嚴格遵循工作程序、違反工作程序。

第六章效能監察的範圍和內容

第二十四條效能監察的主要範圍:

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

(二)財務、會計和資金管理活動;

(3)人力資源和教育管理活動;

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衛生管理活動;

(五)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材料和設備采購供應管理活動;

在建工程項目管理活動;

(八)行政後勤、職工福利、廠務公開、廉潔自律情況;

(九)上級部署和領導交辦的其他管理活動和事項。

第二十五條效能監察的主要內容:

(壹)執行會計法、稅法、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財務、會計、內部審計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

(2)貫徹執行《建築法》、《招標投標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工程項目管理辦法》、《工程項目管理標準》;

(三)《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和環境保護規定的執行情況。

ISO2000質量管理體系的實施情況;

(五)執行公司物資設備管理制度及其他相關規定;

(六)執行《勞動法》、《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勞動、人事、教育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

(七)民主管理和領導幹部廉政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八)國家其他法律法規和公司其他規定的執行情況。

第七章效能監察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六條效能監察的基本程序包括確定效能監察項目、準備實施、組織實施、起草監察報告、作出監察處理、跟蹤實施、總結回顧、歸檔整理等。

第二十七條效能監察項目通過以下方法確定:

集團公司統壹組織的監控項目的有效性;

(二)公司總經理直接指定的效能監察項目;

(3)監督部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和領導交辦的任務,選擇管理中急需解決的問題,提出項目建議,報總經理批準。

第二十八條實施效能監察的主要準備過程是:

(1)成立效率監測項目檢查組。檢查組成員主要來自紀檢監察部門,有關部門派人參加,或聘請有專門知識和技術的人參加。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效能監察項目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關系的,不得擔任監察組成員;

(二)對效能監察項目檢查組成員進行相關專業知識、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制度的學習和培訓;

(三)收集整理監督依據,明確監督項目的主要業務流程和關鍵崗位權限,識別主要監督要點,明確監督目的、要求和方法,制定實施方案;

(四)向被檢查管理人員所在的部門、項目、場、站發送效能監察通知書,有關部門和項目應當為效能監察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九條組織實施效能監察的主要內容是:

(壹)向被檢查部門和項目告知實施效能監察的目的、要求和有關事項;

(二)聽取被檢查部門和項目自查自糾情況匯報;

(三)按照效能監察項目實施方案規定的方法和步驟,對相關管理人員進行檢查;

(4)深入現場,通過查閱相關賬目、會議紀要、合同、文件和相關規定,檢查效能監察項目相關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管理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收集與監測項目有關的文件和事實;

(五)運用實際調查、數據分析、目標考核、效益審計、因果分析等方法。,檢查管理者履行職責的正確性,發現行為偏差和管理缺陷;

(六)向被檢查的管理人員及其部門、項目、場、站通報檢查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並予以確認;

(七)會同有關部門對發現的行為偏差和管理缺陷進行分析,找出其在體制、機制和制度上存在的原因,研究提出監督建議或決定。

第三十條為確保效能監察的順利進行,效能監察項目實施後,效能監察項目檢查組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編寫效能監察報告,並提交公司總經理批準。效率監測報告的內容包括監測依據、檢查過程、發現的行為偏差和管理缺陷、管理控制系統分析和監測建議或決定。

第三十壹條紀檢監察部門對監督中發現的需要追究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責任的問題,應當報公司黨委批準後處理;對需要監察的,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後,發出監察建議或監察決定;對涉及公司以外單位和個人的問題,移交有權處理的單位。

第三十二條紀檢監察部門對監察建議或決定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整改意見的落實,並及時將效能監察整改結果抄送公司各部門。

第三十三條完成的效能監察項目資料應及時歸檔。文件應包括:1、效能監察項目表;2.效率監控方案;3.效率監督最終報告;4、《效能監察建議書》及落實答復情況;5.對相關人員的獎懲意見;6.有效性監控過程中收集的各種資料及相關會議紀要。

第三十四條每年年底,公司應對年度效能監察工作進行總結,並對已完成的效能監察項目進行效果統計和評估。年度書面工作總結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後,報集團紀檢監察部。

第八章監督建議和決定

第三十五條效能監察工作中,下列行為偏差事實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報請批準,發出整改監察建議:

(壹)不執行、不正確執行或拖延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重要決策、決議、決定,需要糾正的;

(二)未執行或未嚴格執行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或存在管理缺陷;

(三)管理決策、計劃、指令和管理活動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

(四)違反公司選人、用人、任免和獎懲的原則和程序,作出明顯不當的決定;

(五)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有必要給予經濟補償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監督建議的。

第三十六條效能監察工作中,對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違紀事實報請批準,並作出監察處罰決定:

(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管理制度的,按照人事管理權限應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二)不按照規定追繳違法所得,或者不按照規定返還違法所得的;

(三)已對國有資產或公司利益造成損害,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的監督處罰決定。

第三十七條監察建議或者監察決定以書面形式送達被監察的管理人員及其所在部門和項目,被監察的管理人員及其所在部門和項目應當采納或者必須執行。

第三十八條被檢查的管理人員及其所在部門、項目應當自收到監察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15日內提出采納或者執行意見,采納或者執行情況應當書面報告公司紀檢監察部門。

被檢查管理人員如對監察決定有異議,可自收到監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公司紀檢監察室申請復核;復核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九章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九條效能監察獎懲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十條效能監察獎勵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獎勵形式進行。可分為:記功、晉級、授予先進生產(工作)、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在給予上述獎勵的同時,可給予壹次性獎金。

第四十壹條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效能監察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黨察看和開除。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經濟處罰、調離崗位、辭退等處理。

第四十二條效能監察結果應當作為考核、使用和提拔幹部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三條在效能監察工作中,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部門、項目、領域、場站及其管理人員,應當分級追究責任;造成的,對相關責任人按經濟損失的壹定比例進行經濟處罰。防止或挽回經濟損失的,對相關責任人按處罰比例給予獎勵。

第四十四條對效能監察工作中發現的下列單位和人員,可以按規定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壹)正確認真履行職責,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管理制度,管理得當,決策科學,經營管理成績顯著,為公司創造了良好的經濟效益;

(二)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避免或減少公司利益損失的;

(三)為企業挽回重大經濟損失或消除不良政治影響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廉政勤政成績突出的管理人員,主動開展效能監察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單位和效能監察工作人員;

(五)檢舉、控告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有功人員;

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五條被檢查人員及其所在部門、項目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經濟處罰外,公司將給予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相應的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壹)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管理混亂、盲目決策、失職瀆職造成重大安全質量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三)利用職權掩蓋違法違紀行為的;

(四)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五)阻礙或者拒絕紀檢監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

(六)拒絕執行監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采納監察建議的;

(七)對監督員或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其他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

第四十六條紀檢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根據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壹)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的;

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三)利用職權包庇、陷害他人;

(四)濫用職權侵犯他人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

(五)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其他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暫行辦法將適時根據需要,不斷充實、細化和完善。

第四十八條本暫行辦法由公司紀檢監察審計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暫行辦法須經辦公室討論通過。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