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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銀行業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協會名稱為北京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Banking Association,簡稱BBA。

第二條本會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局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改善北京銀行業發展環境,實現會員共同利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協會履行自律、維權、協調和服務職能。

第五條本協會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銀監局(以下簡稱北京銀監局)的指導和監管,並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本會註冊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

第二章責任

第七條協會的主要職責是:

1.組織會員簽署自律公約,制定自律制度和行業協議,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二。督促會員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協會有權向金融監管部門舉報違法違規行為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是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對會員進行風險提示,推動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四、對侵害會員合法權益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提出投訴或要求。

五是加強會員與金融監管部門等政府部門的聯系,反映會員的意願和建議,溝通會員與其他行業的聯系。

不及物動詞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系、交流與合作,協調會員之間的業務糾紛;組織和促進國內外同行的交流與合作。

七、建立會員之間的信息溝通機制,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組織推進會員業務培訓和相關調查研究,為會員提供咨詢服務;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金融意識;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8.辦理金融監管部門委托的事項;

九、辦理實現協會宗旨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本協會所有會員均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會員資格)凡在京中資和外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北京銀監局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接受並願意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第十壹條入會程序:

申請加入協會的金融機構或代表處應提交以下文件:

(壹)入會申請書;

(二)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代表機構提交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簡歷,代表處應當提交總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簡歷。

二、由理事會按照章程規定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入會的金融機構或代表機構應在收到接納其為會員或準會員的通知後,按通知規定的時間繳納會費和年費。付款程序完成後,您將成為協會的會員或準會員。

第十二條會員和準會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會員資格終止:

第壹,自願退出會議;

2.違反章程被取消會員資格和準會員資格;

3.會員和準會員的法人資格或經營資格依法終止。

第十三次自願退出。會員和準會員可以退出協會,但必須提前三個月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準,並向協會繳納應繳費用後才能辦理退出手續。

第十四條會員或準會員受到金融監管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並被暫停或取消營業執照或代表資格的,其會員資格和準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五條會員和準會員終止會員資格,不得向協會主張財產,已繳納的費用不予退還。會員和準會員在會員資格終止後的六個月內,應繼續遵守和執行協會制定的各項自律制度、行業協議和決議。

第十六條成員權利

1.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2.依照章程行使審議權和表決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在協會中行使發言權,陳述意見,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依照章程的有關規定提議召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會議;

5.向協會相關機構詢問與協會宗旨相關的問題;

6.根據公司章程有權退出會議;

七、當他們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時,他們可以向協會尋求保護和支持;

八。在協會內部享有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成員的義務

壹是遵守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協會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參與協會活動,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會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出席協會會議;

3.按時足額繳納會費、年費和協會規定的其他費用;

四。服從協會根據章程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並做出相應改進;

5.承辦或協助其他會員完成協會委托的各項事宜;

六、積極為協會提供必要的信息,並回答協會提出的咨詢和問題。會員在協會工作中涉及的法人、主要負責人、人事關系、通訊地址等發生變化時,應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

第十八條除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及第四款規定的提議召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會議的權利外,會員享有其他權利。聯系會員應履行本章程第17條規定的所有義務。

第十九條處罰:

1.會員或準會員違反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的,協會將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壹種或多種處罰:

(1)警告;

(2)通報批評;

(3)暫停會員權利1-6個月;

(4)取消會員資格。

二、給予前款所述第壹、第二和第三項處罰,需要由董事會決議;給予第四次處罰時,須提交股東大會表決。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二十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二十壹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1.選舉和罷免當選的董事和監事;

2.審議批準董事會提出的本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下壹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三。審查和批準理事會提出的本年度工作報告和下壹年度工作計劃;

4.審議批準監事會提出的監事報告;

五、審批協會會費、年費繳納標準;

不及物動詞決定修改公司章程;

七、決定給予非法會員和準會員取消會員資格;

八、決定協會的解散和終止;

9.決定協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是理事會,由14名會員理事和1名非會員理事組成。在成員董事中,有7名常任成員,其余為選舉產生的成員。常任理事由常任理事委派,即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分行、中國銀行北京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分行、交通銀行北京分行、北京銀行和北京農村商業銀行;當選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當選董事選舉產生,包括兩家中資商業銀行、三家外資商業銀行和兩家政策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當選董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原則上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非會員董事由北京銀監局推薦,必須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1.召集股東大會(包括臨時股東大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3.向會員大會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四、審議行業自律、維權等重大要約事項,並向大會提出提案;

5.審議批準秘書處制定的重要規章制度、各專業工作機構和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等議案;

不及物動詞審批入會和退會;

7.決定相關處罰條款中對會員和準會員的壹項或三項處罰,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罰議案;

8.聘任或者解聘協會秘書長;

9.決定理事會負責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設行長壹名、專職副行長壹名和若幹名選舉產生的副行長。會長由常任理事單位的會長(或理事長)輪流擔任,任期兩年。專職副行長由北京銀監局提名並經董事會批準,可連選連任。副總裁的人數由董事會決定,由總裁提名,董事會批準。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原則上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專職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副總統協助總統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和董事會會議時,可委托專職副會長或副會長代為行使職權。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設立監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和若幹名監事組成。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選舉監事會主席並列席董事會會議;

二、監督協會的財務狀況;

3.委托監事會主席向股東大會作監事報告;

4.對行長、副行長、董事、秘書長行使職權時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有權要求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糾正損害協會利益的行為;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負責組織會員投訴的調查取證,或委托秘書處處理;

不及物動詞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和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八條行長、副行長、董事、監事、監事由行長銀行、副行長銀行、董事銀行、監事銀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行長或總經理)或負責人(副行長或副總經理)擔任,並報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監事在任期內離任的,由其所在單位通知本協會新的候選人接任,並報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監事會任期屆滿時,應當召開成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的,由董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銀監局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任期延長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三十條理事會設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設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報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秘書長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在理事會的領導下,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副秘書長若幹人,由秘書長提名並征得專職副秘書長同意後任命。

第三十壹條銀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秘書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對擔任社會團體主要負責人的基本要求;(二)在銀行業具有較大影響力和較高聲譽;(三)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者其他經濟工作9年以上並在金融機構和其他有關單位擔任相應領導職務;(四熱愛協會工作;(五)專職副會長和秘書長原則上不得超過65周歲;(六)成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臨時業務聯席會議或其他機構,均為協會下屬機構,受理事會領導。協會成立專業委員會須報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顧問,設立顧問委員會。

第五章議事規則

第三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

第三十五條經董事會、監事會或者三分之壹以上成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會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三十七條下列重大事項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壹是修改公司章程;

2.因違反章程而被取消會員資格和準會員資格;

三。協會的解散和終止。

第三十八條除第三十六條所列重大事項外,其他事項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第三十九條理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壹次,經行長、副行長或半數以上董事和監事會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並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決議。

第四十壹條監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壹次,經監事或者半數以上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並經出席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監事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第四十三條北京銀監局作為協會業務主管部門,可派代表列席協會會員大會、董事會及其他會議。

第六章資產管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資產只能用於推進有利於實現本會宗旨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方式支付或轉移給本會會員(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支付給會員為本會提供服務的報酬以及向本會租用辦公場所收取的租金除外)。協會資產按照國家和協會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及協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五條協會的主要資金來源是:

1.會員按照章程繳納的會費和年費;

二、協會提供咨詢、培訓等服務的收入;

三是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贊助;

四、接受政府補助或政府機構給予的補貼,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辦事項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會費繳納:在收到協會理事會同意接受申請成為協會會員或準會員的金融機構的通知後,應按照通知中規定的銀行賬戶、繳費金額和時限壹次性繳納。

第四十七條年費的繳納:會員和準會員應當每年繳納年費,會員和準會員應當按照年度會費繳納書面通知中規定的銀行賬戶、繳費金額和期限壹次性繳納。

第四十八條年度工作計劃以外的重大活動,經理事會決議,可臨時征收特別費用或設立特別活動基金。

第四十九條協會費用包括:

壹是維持協會正常運轉所需的日常辦公費用、工作人員薪酬福利;

二、協會舉辦相關活動或為會員提供各種服務的支出;

三、協會在工商、稅務、行政管理方面依法應繳納的各項稅費;

四、協會籌備、終止和解散的費用;

5.維持協會正常運轉或根據協會章程、工作制度和規則所需的其他費用。

第五十條嚴格執行國家會計法規,建立健全會計制度,編制年度預算和決算;建立財務收支報告制度,定期向監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五十壹條理事會負責制定本協會資金收支管理的具體制度和規則。

第七章章程修改和終止程序

第五十二條章程修改程序:

壹是修改章程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2.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新章程報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局變更登記後生效。

第53條終止協會的程序:

1.協會成員依照章程作出解散或者終止決議後,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向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二、終止善後工作由董事會確定人選後,在北京銀監局和有關機設清算組織的指導下,清理債權債務,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工作。

3.協會清算後的剩余資產按照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於2009年8月6日至8日經第七次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由本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局批準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