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護原則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辯護、社會調查、適當成年人在場、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附條件不起訴、犯罪記錄封存等壹系列特殊制度、程序和要求的基礎,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照顧”。幫助犯罪的未成年人成為守法公民意味著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以教育、感化和挽救為重點,以促進其順利、健康地回歸社會,這對於確立未成年人特別程序的獨立地位至關重要。
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部分主要結合近年來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實踐,細化了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
增加司法保護的基本原則。《規則》第457條(1)規定,檢察院應當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以及優先保護、特殊保護、雙向保護的司法原則。這是修訂規則的壹大亮點,因為司法保護原則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辯護、社會調查、適當成年人在場、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附條件不起訴、犯罪記錄封存等壹系列特殊制度、程序和要求的基礎,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照顧”。特別是該款規定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幫助教育和預防再犯為目的”,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明了方向。幫助犯罪的未成年人成為守法公民意味著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以教育、感化和挽救為重點,以促進其順利、健康地回歸社會,這對於確立未成年人特別程序的獨立地位至關重要。
增加社會化幫教措施規定。《規則》第四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借助社會力量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這壹規定突出了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點和規律,為未成年人檢察聯動社會資源提供了法律依據,回應了實踐中“幫教難”的問題。教育挽救未成年人需要綜合運用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等方法,並借助社會力量。因此,社會化是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鮮明特征之壹。自1879,美國第壹個現代社會工作專業協會(簡稱社工)——慈善與矯正會議成立以來,社會工作者開始涉足監獄、青少年犯罪和感化院等領域。1899伊利諾伊州建立了美國第壹個少年法庭,標誌著社會工作首次正式出現在刑事司法系統中。此後,受過社會工作專業培訓的緩刑監督官、緩刑監督官或假釋官在少年司法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社會工作者的專業化和職業化也取得了快速發展。北京、上海、浙江、廣東、四川、雲南等地司法機關探索了委托社會工作者介入未成年人案件社會調查和適宜成年人到場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2018最高檢與共青團中央簽署《關於構建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的合作框架協議》,在40個地區開展未檢社會支持體系建設試點工作。這壹規定是對上述實踐探索的肯定,必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增加規定“適當性保證人制度”。《規則》第四百六十三條增加第三款:“對無固定住所又不能提供擔保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可以指定合適的成年人作為擔保人。”這壹規定來自上海探索的“適當性保證人制度”。這壹制度主要是解決對不具有逮捕社會危險性但客觀上無法提供具體保障方式的涉罪未成年人不予羈押的問題。主要適用於無固定住所、無經濟來源、無擔保人的外籍涉罪未成年人。同時,也可適用於具有本地戶籍但客觀上缺乏有效監護條件、無法提供合格擔保人的涉罪未成年人。由於逮捕意味著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完全剝奪,其強制力是刑事訴訟各類強制措施中最大的,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響較大。因此,刑事訴訟法要求嚴格限制逮捕措施的適用,而“適格保證人制度”的確立無疑有利於上述規定的有效實施。
進壹步細化對未成年人的訊問和詢問要求。由於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與成年人不同,為了保護其身心健康,確保其供述或陳述的客觀性和真實性,訊問和詢問方法有著與成年人不同的要求。因此,《規則》圍繞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理念設計和規範了對未成年人的訊問和詢問,進壹步體現了特殊保護原則。例如,《規則》第465條增加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確拒絕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適成年人到場,並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準許,但應當在征求其意見後通知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解決了未成年人拒絕合適成年人到場時實踐中如何處理的問題。根據上述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要求必須有合適的成年人在場,不得讓未成年人單獨面對訊問,實現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還需要尊重他們的個人意願。再如,《規則》第465條規定“訊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增加了“訊問應當以壹次訊問為原則,避免重復訊問”的要求。因為研究表明,反復提問會導致報告失真,不壹致率更高,並增加兒童的痛苦程度。又如,第466條增加壹款,明確“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護其人格尊嚴”的要求,這意味著訊問未成年人不能使用“威脅、引誘、欺騙”和“挑撥離間”等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不利於其正確價值觀形成、與幫助教育和挽救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目的背道而馳的策略手段。
進壹步細化附條件不起訴和前科封存制度。第469-480條* *利用第12條和第482-487條* *進壹步細化附條件不起訴和前科封存制度,這是本節修改最多的兩項內容,其重要性可見壹斑。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壹是在《規則》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二款中,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改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這主要是因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附條件不起訴有同等的異議權利,因此需要事先聽取其意見;此外,這壹規定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參與權。
二是第470條專門細化了擬作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異議權”。與原規定相比,它明顯體現了對“異議”的謹慎處理,不是“如果他提出異議,我們就起訴”,而是仔細審查他的“異議”的具體內容,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處理,包括起訴、不起訴、調整調查內容等。這無疑。
三是《規則》第四百七十二條第1款增加“被害人不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告知其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條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並做好釋法說理工作”。第四百七十八條增加規定:“審判終結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提出申訴的,依照本規則第四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理”。第四百七十七條增加壹款,規定“審判期間屆滿作出不起訴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意見”。根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第二款的解釋》的規定,在考驗期屆滿作出不起訴決定之前,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被害人可以對附條件不起訴和不起訴提出上訴,但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對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壹是在《規則》第四百八十二條增加壹款,規定二審案件由下級檢察院同時封存犯罪記錄。
二是在《規則》第四百八十五條增加壹款,規定“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後,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啟封”。事實上,這明確了封存的效力,即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壹旦封存,將終身有效,只有在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後才能解封。“法定事由”是指《規則》第四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兩種情形:犯新罪,與封存記錄罪並罰後決定執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認定存在不作為犯罪,決定將不作為犯罪與密封記錄罪合並執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
三是在《不起訴封存相關記錄規則》第四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中,增加了“除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查詢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四是增加壹條,即《規則》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出具。需要協調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協助。”從上述修改來看,它明確體現了“廣泛的密封範圍”、“充分的密封措施”、“狹窄的查詢範圍”和“嚴格的查詢程序”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