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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律師收費標準2022
法律主觀性:

關於印發《吉林省律師法律服務收費指導標準(試行)》的通知,各市(州)律師協會,公主嶺市、梅河口市律師工委,各省級律師分會:《吉林省律師法律服務收費指導標準(試行)》。省律師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附件:吉林省律師法律服務收費指導標準(試行)2017年4月1日附件:吉林省律師法律服務收費指導標準(試行)第壹條為進壹步引導和規範律師事務所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律師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國家發展 第二條在吉林省註冊的律師事務所(含律師事務所分支機構)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遵守本標準。 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辦理法律事務時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務報酬。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平等協商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數額和方式由律師事務所參照本標準與委托人自願協商確定。但國家發改委和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從其規定。第六條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本準則,結合本所實際情況,制定其法律服務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並將收費標準報當地律師協會備案。律師事務所應當在顯著位置公布律師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第七條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壹)提供法律服務的預計時間;(二)法律事務的難度;(三)律師的社會聲譽、執業經歷和專業水平;(四)辦理法律事務所需的律師人數;(五)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六)辦理法律事務的其他必要費用;(七)案件標的物的價值;(八)給委托人帶來的價值;(九)客戶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經濟發展。第八條律師服務費可以采取固定、計件、按標額比例、計時和風險代理費等方式。,取決於不同的服務內容和不同的服務方式。第九條固定收費是指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根據業務性質、標的金額、重大難易程度、協議風險等協商確定具體收費金額,並在委托合同中確認的收費方式。第十條計件收費是指以每壹項委托的法律事務為基本單位,按照規定的數額或者在規定的範圍、幅度和限額內收取律師服務費的計價方式。計件收費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或涉及財產關系但只按工作量確定費用而不考慮財產價值的法律事務,如圖書代理、見證、非訴訟法律服務等。第十壹條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是指以案件爭議標的額、涉案爭議標的額或者交易金額為收費基數,按照壹定比例收取律師服務費的定價方式。按標的金額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和項目,包括民事、行政、國家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等訴訟和仲裁案件,以及各類非訴訟法律服務。第十二條計時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時,按照有效工作時間,通過協商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時間收費可以適用於各種法律事務。按時間收費的,律師事務所必須在服務期間或結案後向委托人出具時間工作清單。第十三條風險代理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時,只收取基本費用,其他服務報酬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中需要達到的目標的時間、內容和方式事先約定。達成約定目標時(包括但不限於法院判決、調解、當事人和解、仲裁裁決、法院執行所得的財產和利益等。),律師服務費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或者收費方式支付;如果不能達到約定的目標或效果,則不按約定支付或減少律師服務費。實施風險代理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費合同,約定雙方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者比例以及支付時間。實施風險代理收費,收費最高金額原則上不得高於法律服務合同金額的30%。第十四條下列情形不得收取風險代理費: (壹)刑事訴訟案件,附帶民事訴訟除外;(二)行政訴訟案件;(三)婚姻和繼承案件;(四)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五)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的案件;(六)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案件。(七)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征地拆遷補償(賠償)等公共利益的國家賠償案件和群體訴訟案件。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在雙方代理合同中明確服務內容、服務對象、收費項目、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金額、支付結算方式、期限、條件和爭議解決方式。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代表委托人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支付的律師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案卷檢索費、跨境通訊費、專家論證費等費用不屬於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第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委托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律師事務所承辦有關機關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對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可以酌情減免律師服務費。第十九條律師事務所不得以招攬業務為目的,通過減免律師服務費的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招攬客戶;或者價格聯盟的壟斷行為。第二十條法律事務需求單位通過邀請招標、投標、比較或者其他合作方式從事律師事務所選擇活動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本著誠信、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不低於本準則確定的最低收費標準參與競爭。第二十壹條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接受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監督檢查。第二十二條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的糾紛,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第二十三條下列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壹)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代理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公民進行民事、行政訴訟;(三)代理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國家賠償的案件,代理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征地拆遷補償(賠償)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群體訴訟案件。第二十四條實行行業指導價的法律服務,律師事務所按照下列標準收取法律服務費: (壹)代理民事訴訟、仲裁案件,1。不涉及產權關系的,基準費用為5000-20000元/件,最高浮動幅度不超過100%。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訴訟、仲裁(爭議)金額按比例累計收費:(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取(1) 8%-10%,不足5000元的每件收取5000元;(2)65438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7%-9%;(3)50萬元至100萬元(含654.38+0萬元)部分為6%-8%;(4)654.38+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5%-7%;(5)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4%-6%(含654.38+00萬元);(6)10萬元至2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3%-5%;(7)2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為2%-4%;(8)5000萬元以上部分1%-3%。以上收費標準是民事訴訟和仲裁案件壹審階段的收費標準。代理二審、再審訴訟,或者代理仲裁案件,代理拒絕執行、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參照上述壹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同壹律師事務所再次代理同壹案件不同審理階段的,可給予不超過50%的折扣。本訴訟既有反訴又有反訴的,反訴按照標的金額累計計算。(二)行政訴訟案件收費標準參照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執行。(三)代理各類訴訟申訴的收費標準,代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各類訴訟申訴的收費標準,民事案件的收費標準參照代理收費標準執行。(四)單獨代理承辦執行案件的,按照第壹審民事訴訟案件代理收費標準收費;承辦壹審、二審的案件,律師費可在50%的幅度內適當減免。(五)法律咨詢1,100-500元每小時,不足壹小時按壹小時計算;2.代書法律事務文件收費500-1000元。(六)非訴訟業務收費非訴訟業務收費可采取計件、計時三種方式收費,計時收費標準為1000元-3000元/小時,復雜法律服務可在上述標準的2倍以內收費;按照涉案金額收費標準,參照代理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以下非訴業務相關收費參考以下標準:1。正式出具資信調查、資信意見書、咨詢建議書或律師見證的,每件基本收費不低於5000元。正式出具法律建議書或律師意見書的,雙方根據工作量等具體情況協商收費。需要在初步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出具法律建議書或律師意見的,最低不低於每份3萬元。2、審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每項基本費用不低於2000元。參加項目談判,雙方根據工作量等具體情況協商費用。起草、修改復雜的合同、章程或參與復雜的談判,或涉及5000萬元以上的合同標的,每件不低於3萬元。3.投融資、改制上市、兼並重組、清算註銷、重大項目建設、涉外業務等非訴訟法律服務。,需要進行全面盡職調查、設計交易結構、參與項目談判、起草重大交易文件或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按涉及金額按比例收取:(1) 1萬元(含10)(2)654.38+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5%;(3)500萬元至1萬元(含1萬元)為3%;(4)1,000,000元至5,000,000元(含5,000,000元)為2%;(5)5000萬元至654.38+0億元(含654.38+0億元)為0.9%;(6)654.38+0億元以上部分0.5%。4.房地產項目專項法律服務按項目總投資的0.9%-1.5%收取。5.作為常年法律顧問,收費可以采取固定和定時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固定和定時相結合的方式。采用年定額收費方式的,可根據預計律師工作時間、顧問年營業額、顧問法律風險程度、律師事務所成本、律師法律服務水平等因素確定年費,並按以下標準收取:(1)為機關、事業單位常年法律顧問,5-20萬元/年,可合理提高;(2)擔任大型企業常年法律顧問,1.2萬元-80萬元/年,可合理浮動;(3)擔任中型企業常年法律顧問,6-60萬元/年,可合理浮動;(4)擔任小(微)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工資5-20萬元/年,可合理提高。采用按年計時收費,計時收費標準為500元-3000元/小時。涉外、證券、知識產權、稅法等專門領域的常年法律顧問小時費率可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提高不超過2倍。(七)行業指導價目錄下的服務項目,可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由風險代理人收取費用。第二十五條重大、疑難、復雜、耗時長的案件可以與當事人協商增加收費,壹般應在協商收費的5倍以內。下列民事、行政案件為重大、復雜案件:1、* *三方以上的案件;2.取證困難、法律關系復雜的案件;律師處理案件的時間明顯多於類似案件;案件涉及疑難專業問題,律師專業水平明顯高於同類案件的;3.重大涉外案件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4.新類型的案件;5.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認為重大、復雜的其他案件;6.中級以上法院審理的案件。第二十六條本準則由吉林省律師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此收費標準自2017年4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