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的現狀
2009年至2011年,江蘇省南通市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2965件,比前十年總和增長100.2%。其中民事訴訟代理人54.18%,仲裁代理人23.36%,刑事代理人1.5%,非訴訟代理人18.95%。律師是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承辦人員,占70.2%,其次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占25.39%。
由於法律援助機構數量不足,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缺乏有效的監督措施,法律服務人員大多處於粗放狀態,辦案質量主要取決於法律服務人員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自覺性。壹個案件是可以靠從業者的意識來操縱的。但當所有案件基本都依賴這種意識時,由於個體意識的差異,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就會參差不齊,必然影響法律援助的健康發展。
二、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問題的原因
法律援助當事人的不同態度是影響法律援助案件服務質量的主要原因。法律援助的當事人是指法律援助機構、律師和受援人,他們對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同態度影響著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
壹方面,由於法律援助機構人力有限,對法律援助案件的監管力度不夠。法律援助機構人員不足的現象普遍存在,有限的人力往往忙於處理日常事務,更註重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導致對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缺乏充分有效的監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些法律援助機構對辦案過程監督不力,指派律師後不再跟蹤案件,不了解辦案進度,等待承辦人提交結案報告後才發放補貼。導致承辦人只能在接案、辦案、結案後才能領取補助,承辦人不問案件好不好,或者不嚴謹細致,無法防止個別辦案人員敷衍了事,不嚴格履行相關職業規範,無視收受人的合理要求,甚至有的承辦人不調查取證,變相收取收受人費用,嚴重損害了收受人的利益。
另壹方面,監管不到位也是因為受助者自身的素質問題。由於法律事務專業性強,而受援人往往文化程度低,對法律事務的認知能力差,對法律援助服務質量難以鑒別,導致受援人無法正確評價法律援助服務質量。同時,由於法律服務是免費獲得的,受援人往往會自覺不自覺地降低對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期望值,降低對法律援助承辦人員的要求,從而遷就個別法律援助承辦人員不負責任的態度,影響法律援助案件質量。
而且,少數法律工作者參與法律援助的積極性不高。雖然《律師法》和《法律援助條例》都規定律師必須承擔法律援助的義務,但由於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資金有限,支付給法律服務人員的補貼基本上是象征性的,這也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援助辦案的積極性。壹些法律服務人員因此以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為任務,沒有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
第三,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的途徑
如上所述,法律援助案件的處理質量主要取決於承辦人提供的服務質量。從法律援助的受理、審查、審批、指派到辦理、結案,如何在法律援助全過程中進壹步提高法律援助辦理質量,筆者認為應註意以下五個方面。
(壹)加強預審和承包商的選擇。
1.?加強案件審查。法律援助的審查是啟動法律援助程序的第壹步,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務質量也離不開良好的審查。由於審查不當,不應該得到援助的案件容易得到援助,造成法律援助資源的浪費。這時候辦案質量就不值得肯定了,是最沒素質的輔助。因此,有必要加強對案件的審查,在審查中重點關註以下兩個方面。
(1)註重實質審查。法律援助的審查包括實質審查和形式審查兩種類型。法律援助形式審查是對法律援助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和申請事項種類的審查,不涉及案件的具體內容。形式審查,壹般來說,是用某種統壹的標準對申請人和申請事項進行比較,就可以得出結論,比較直觀,出錯的概率也低。法律援助的實質審查是法律審查,是在形式審查的基礎上對案件具體內容的進壹步審查,目的是避免和限制無價值的法律援助或行政賦予權力的濫用。實質審查是根據現有法律對申請的訴訟請求、證據和理由進行審查,確定申請是否有值得采取法律行動的初步證據,是否不會明顯敗訴,是否具有法律援助的效益,最終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結論。實質審查對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康有序運行有著特殊的作用,因此我們應該重視法律援助的實質審查。
(2)疑難病例集體討論。由於人手不足,法律援助機構壹般由壹名工作人員負責法律援助案件的壹審,因為個人的知識和能力有壹定的局限性,容易導致審查不當。對於重大疑難法律援助案件的審查,雖然審查員會有意識地與法律援助機構的其他人員進行討論,但沒有制度的約束,這種討論很隨意,無法保證案件審查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