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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被轉移的財產?
問題壹:如何認定惡意轉移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了惡意轉移財產的定義。

司法解釋第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壹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或者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三)拒不執行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的。

其中,“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那麽,人民法院如何處理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解釋》還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壹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即: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威脅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清點並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問題二:如何界定財產轉讓律師:妳好。我需要問妳壹個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或妻對夫妻的全部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應理解為:(壹)夫或妻對夫妻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任何壹方都有權決定夫妻是否因日常需要而擁有相同的財產。(2)夫妻壹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壹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雙方所為,另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我在1998年結婚。我妻子在2000年買了壹套房子。2004年,他未經我同意就把房子賣了。我認為私自出售房子是壹種財產轉移。這是無效的行為。但她聲稱,她出售房子是合法的,理由是她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請問,她賣房的時候會轉讓同樣的財產嗎?我能和買家對抗嗎?如何定義買家的商譽?

問題三:轉讓財產合同法中撤銷權的界定。

為什麽要在合同法中設立撤銷權?正是因為實踐中存在嚴重的債務人隱匿資產或與第三方串通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的現象,導致債權人難以追債。這是撤銷權的立法基礎。

撤銷權要想成立,必須具備主客觀要件。對於無償行為,只有滿足客觀要件才能成立撤銷權,而對於有償行為,撤銷權除了客觀要件外還必須具備壹定的主觀要件。

1、撤銷權的客觀要件:(1)必須存在債務人的行為,即債務人在行使撤銷權時必須減少其財產或增加其財產負擔。如果甲向乙借款10萬元,到期後聲稱自己沒錢,未履行還款義務,而乙經調查得知,甲最近將其價值10萬余元的桑塔納轎車無償贈與朋友丙,那麽這種贈與行為屬於債務人減少其財產的行為。此外,債務人自願放棄到期債權,並降價出售自己的財產,均屬於債務人減持財產的行為。債務人增加其財產負擔的行為,如債務人為第三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如果第三人到期不能清償所欠他人的款項,那麽擔保人將承擔連帶責任。顯然,上述債務人的擔保行為是壹種為自己增加財產負擔的行為。通常情況下,只有債務人的不支付行為或不支付行為才會導致債務人財產的減少。撤銷債務人的未支付行為只是使受益人失去了未支付收入的利益,並不損害其現有利益,因此法律應保護其債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但也有壹些例外,如毀損物的行為、收養行為和婚姻行為,以及以禁止扣押的財產或權利為標的物的行為不是撤銷權的標的。(2)債務人的行為損害債權。因債務人的行為導致其應負責任的財產減少,致使債權不能實現或者債權不能得到充分補償,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即使債務人的財產減少,也不影響債權的充分實現,債務人的行為不會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也不能行使撤銷權。(3)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設立並繼續存在。對於無效債權或無效債權,自成立之日起無效或根本不成立,因此不存在撤銷權的問題。因此,如果債權未依法成立或未經法律認可或已到期,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a、對於已經到期的債權,雖然債權人擁有該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喪失了贏得訴訟的權利,不得行使撤銷權,否則將消耗不必要的時間、精力和經濟損失並增加訴訟負擔。b、債權未依法設立,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只要債務人的行為不損害他人利益,法律就不能限制債務人權利的行使,而債權人的債權並不存在,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權。c .法律不承認的債權。例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參與賭博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受我國法律保護和認可。雖然存在事實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但法律並未賦予其強制執行力,債權人無法行使撤銷權。因此,只有當債務人的損害發生在債務成立之後,且債權人的債權必須有效成立並繼續存在時,債權人才有可能行使撤銷權。

債權人在行使撤銷權時,必須具備壹定的客觀要件和壹定的主觀要件才能成立撤銷權。如果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這種行為是有償的,法律要求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態度。

2.撤銷權的主觀要件:除客觀要件外,有償行為的撤銷必須是債務人和受益人雙方的惡意行為。如果只有債務人是惡意的,受益人是善意的,債權人就不能行使撤銷權,否則會直接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引發不必要的矛盾和糾紛。因此,我們需要找出債務人的惡意是什麽......》》;

問題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如何認定轉移財產是否屬於惡意轉移財產。

司法解釋第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壹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或者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三)拒不執行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的。

其中,“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那麽,人民法院如何處理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解釋》還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壹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即: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清點並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問題五:如何認定夫妻財產知識轉移應當保全證據。

當壹方轉移或隱匿財產時,必須立即報警或請居委會介入。報警記錄、筆錄和居委會的證詞都將成為法庭上的有力證據。

妳說對方已經提出離婚。如果對方有其他可以轉讓或者買賣的財產,可以及時申請財產保全。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分割財產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同時,妳可以向法院申請制裁,元寶也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予以罰款、扣押;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六:如何界定惡意轉移財產的分割是最復雜、爭議最大的問題。現實中經常遇到壹方出售夫妻財產、註銷公司、寫假借條等情況。,並企圖侵占對方的財產。壹般來說,律師對這種行為往往無能為力。如果妳的財產是動產或成為動產,那麽它的流動性就很難控制。許多離婚當事人對另壹方惡意欠債和轉移財產感到擔憂和心疼,當他們遇到類似情況時往往束手無策。推薦閱讀:新婚姻法關於財產分割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如下:1。現有存款的轉移;2.收入未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3.私自出售房屋;4.私自變賣其他夫妻共有的財產;5.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財產。惡意債務的情況壹般包括:1。制作虛假借條;2.虛報費用;3.利用關聯企業的負債等。筆者建議可以嘗試采取以下對策:1。收集其存折的線索並記下其銀行。不管它把錢轉移到哪裏,都不會有太大影響。您可以向法院申請查詢轉賬記錄,並讓其在法庭上說明存款的去向和用途並審查其轉賬的必要性;2.收集有關他收入的線索,如果有必要,律師會出面調查。如果對方收入高,但沒有存款,法院將命令他說明其收入和支出並審查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3.對於房產轉讓:既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任何壹方都無權單方面出售,否則另壹方可以主張買賣無效並追究其轉讓的法律責任;4.對於壹般商品的轉讓:保留購物發票;5.對於低價出售夫妻財產並利用關聯企業惡意舉債的人,可以主張其行為無效,因為其顯失公平侵害了配偶壹方、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6.對於制造虛假債務:與債權人對質,詢問詳細問題,列出問題大綱,審查債務的形成時間,必要時進行筆跡鑒定,審查債務的用途和必要性。7.對於虛報費用者:審查費用憑證,並審查其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時與有關單位進行調查。

問題七:被告已提前轉移財產。他該怎麽辦?您可以查看財產轉移的時間和地點,找到證據並向法院申請撤銷轉移。如果不能,還可以查看被告是否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婚姻法》原則上將夫妻關系興盛時期所負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有兩種例外:壹是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共有的財產清償夫妻壹方所欠債務;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交通事故中的侵權之債壹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夫妻財產。

問題八:法院如何判決惡意轉移財產行為?您好,法院可以要求惡意轉移財產的壹方承擔過錯責任!

問題9:惡意轉移財產的定義是指判決生效後。

問題十:如何認定債務人財產轉移應警惕公安。去銀行查壹下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