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二十條”中的這壹表述,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實施封閉管控措施?誰來劃定界限?
1.誰能決定采取密封控制措施?
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實施圍堵管理的法律依據是《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必要時,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並宣布法律規定的緊急措施。”
這些措施包括“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劇場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關閉可能造成傳染病傳播的場所,停工、停業、停課”等措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條、第六條也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165438+10月25日,北京市西城區大柵欄街道鐵樹斜街社區誌願者在工作。北京每日地圖。
2.什麽情況下可以實行區域封閉管理?
答:高危區域,並以單位和建築為單位。
根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06月5438+019年10月新發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風險區域劃定與控制方案》,分門別類實施社區防控措施。應關閉高風險區域;低風險區是加強社會管控,區內各類人群按要求進行核酸檢測,盡量減少外出,不聚集不紮堆,外出時做好個人防護。
如何劃分高風險區和低風險區?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風險區域劃定與控制方案》第二十條措施,原則上將感染者居住、活動頻繁、疫情擴散風險高的場所和活動區域劃定為高危區域,壹般以單位和建築物為單位劃定,不得隨意擴大;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的其他區域劃為低風險區。
誰來定義高風險區域?根據新冠肺炎最新的疫情風險區劃定和控制方案,高危區和低危區的劃定,由市疫情防控指揮部和專家組根據疫情傳播風險組織實施,省聯防聯控機構(領導小組和指揮部)牽頭,給予專業指導和支持。高危區和低危區的防控工作由地市級疫情防控指揮部統壹指揮。
3.居民區和樓房的消防通道可以密封嗎?
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圈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疫情防控需要為由,擅自封閉或者堵塞安全出口、切斷疏散通道、占用消防車通道。
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街道膠北頭條社區居民參與疫情防控誌願服務。北京每日地圖。
4.解封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答:連續5天沒有發現新的感染。
第二十條明確符合解封條件的高風險區域應當及時解封。新冠肺炎最新的疫情風險區域劃定與控制方案中明確,高風險區域連續5天未發現新增感染者,第5天完成壹輪核酸篩查後風險區域人員全部為陰性,降為低風險區域。符合解封條件的高風險區域要及時解封。高危區域全部排除後,各縣(市、區、旗)將實施常態化防控措施。
而且還提到,以下情況的確診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不納入風險區域判斷: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時發現的確診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經調查評估不存在集中隔離點外傳播的風險;居家隔離醫學觀察過程中發現的確診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經調查評估無居家外傳播風險;高危崗位員工嚴格閉環管理過程中發現的確診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經調查評估無閉環外人員傳播風險;出院(艙)後,核酸檢測陽性者,經調查評估無傳播風險;核酸檢測Ct值≥35,篩查為既往感染的入境人員。
5.如何整治“壹刀切”、層層加碼的問題?
答: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根據第二十條措施,地方黨委和政府應落實屬地責任,嚴格執行國家統壹的防控政策。嚴禁未經批準擅自關閉學校停課、停產、封鎖交通、擅自采取“靜默”管理、擅自堵控、長期解封、擅自停診等行為。,加大通報和公開曝光力度,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充分發揮各級整治超重問題專班作用,高效收集、移送舉報線索,督促地方及時整改。衛生健康委、疾控中心、教育部、交通運輸部等各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行業系統的監督指導,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有效發揮了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