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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護有哪些具體措施?
耕地保護的具體措施:

1,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2、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補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耕地並對占用的耕地數量和質量負責;沒有條件開墾或者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3、非農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使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能使用劣質土地的人不得占用優質土地。

4.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閑置或荒蕪耕地,並對閑置或荒蕪的耕地采取嚴格措施;鼓勵合理開發未利用土地;鼓勵土地整理,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置土地和撂荒地;因挖掘、塌陷和占用而受損的土地應進行復墾並優先用於農業。

6.鼓勵公民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並規定對在土地資源保護和開發、合理利用土地以及相關科學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7.非法占用、毀壞耕地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相應的行政責任。

壹、耕地保護的三個方面

1、數量保護

耕地數量保護的具體措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2)國家實行耕地占用補償制度。

(3)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4)促進土地開發、復墾和整理。

2.質量保護

耕地質量保護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制定保護耕地質量的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荒漠化、鹽堿化和耕地貧瘠化。

②實現耕地的環境保護

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

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是指在壹定區域內確定耕地保護目標任務,措施到位、責任到人,運用客觀、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規範各級人民政府、部門和各級領導耕地保護工作行為,確保耕地保護基本國策落實的制度。自1990以來,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建設在全國範圍內由點到面、由部門到政府逐步推進。除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外,還有基本農田保護目標責任制、土地管理目標責任制、國土資源管理目標責任制等多種形式。

3.耕地保護

目前,我國已有近三分之二的省份建立了地方政府耕地目標責任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省級政府耕地保護目標任務後,根據各地區情況分解耕地保護指標,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上級國土部門與下級國土部門雙線逐級簽訂耕地保護責任書,明確責任制的具體內容和指標。上級政府和國土部門定期對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在考核的基礎上建立耕地保護獎懲制度,調動各地保護耕地的積極性。

未來,需要進壹步強化地方政府領導保護耕地的責任意識。在完善土地調查統計制度和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制度的基礎上,我部將建立反映地方工作實際效果的考核指標體系,對各省(區、市)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補平衡情況進行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使目標責任制有力促進和保障耕地保護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條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為。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十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耕地開墾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檢查驗收。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對新開墾的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進行土壤改良。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保證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和質量不下降。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組織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墾與減少的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耕地質量降低的,由國務院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整改。新開墾、新改建的耕地應當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

在壹些省和直轄市,由於土地儲備資源不足,如果新增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新增建設用地後占用的耕地數量,則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少或免除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數量,並收回同等數量和質量的耕地。

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基本農田永久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為永久基本農田並嚴格保護:

(壹)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良好、正在實施改造計劃的耕地,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和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

③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和教學實驗場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壹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四條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以鄉(鎮)為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永久基本農田應分地塊實施,並納入國家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進行嚴格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永久基本農田的位置和範圍並設立保護標誌。

第三十五條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開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禁止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避農用地轉用或者永久基本農田土地征收審批。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因地制宜地指導輪作休耕,提高土壤肥力,維護排灌設施,防止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汙染。

第三十七條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使用劣質土地的人不得占用優質土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閑置或者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且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復耕,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復耕;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的前提下,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開發未利用土地;如果適合農用地開發,應優先進行農用地開發。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開墾未利用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區域內進行。禁止破壞森林、草原和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圈占河灘。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的開墾和復墾土地,將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第四十壹條國有荒山、荒地、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地開發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指定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耕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置和撂荒地。

第四十三條因挖掘、塌陷、占用等造成土地損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開墾的土地應該優先用於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