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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7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鎮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村莊和農村集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鎮規劃和建設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執行。第三條村鎮建設必須堅持統壹規劃、節約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壹。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鎮)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執行有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的編制、申報和實施;

(三)負責村鎮環境保護;

(四)建立和管理村莊規劃建設檔案。

鄉(鎮)人民政府應有專人負責村鎮規劃建設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第六條鎮、集鎮和村莊應當分別編制鎮總體規劃、集鎮建設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第七條城鎮建設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為依據,並與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第八條村莊建設規劃應當布局合理,抗災能力強,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村莊建設規劃應當充分利用原有的村莊宅基地、學車地和荒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

分散居住,提倡適當集中。第九條鄉規劃和鎮建設規劃,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建設規劃經村民代表或者村民會議通過,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第十條鄉總體規劃的內容包括:鄉行政區域內村莊和集鎮的布局、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交通、供電、供水、郵電、能源、文化、教育、衛生等生產生活服務設施的配置;重大生產項目的安排等。第十壹條村鎮建設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包括:村鎮規模、發展方向;居住建築、公共建築、生產建築、綠化、基礎設施等工程的布局;近期建設規劃等。第十二條嚴格控制蓄滯洪區和低窪易澇區的村鎮規劃建設。現有的村鎮,能夠遷移的,應當逐步遷移;不能移動的,應當有防洪設施。第十三條嚴格控制現有生產礦山、在建礦山和國家批準的規劃礦區範圍內的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第十四條村莊和集鎮建設不得跨公路規劃,或者將公路作為鎮內道路使用。在公路壹側規劃建設村鎮、集貿市場的,建築物邊緣與路邊溝渠外緣的距離,國道不小於20米,省道不小於15米,縣道不小於10米,鄉道不小於5米。

歷史上形成的跨越公路的城鎮、村莊,要根據具體情況逐步調整改造。第十五條村鎮規劃壹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第三章建設第十六條在村莊和集鎮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必須符合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第十七條在村莊和集鎮範圍內進行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需要申請用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辦理。第十八條村莊房屋所有人,應按規定到鄉(鎮)人民政府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第十九條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實施前原有的建築物和設施,與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不壹致的,應當逐步調整和改造。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應當按期拆除,建設單位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第二十條村鎮中的大型公共建築、生產建築和其他多層建築,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設計和施工。第二十壹條村鎮應當按計劃種植樹木、花草,美化環境。第二十二條保護村鎮生態環境,防止汙染,嚴格保護水源。汙染企業要限期治理,新建企業的汙染防治措施要與生產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第二十三條在村莊和集鎮建設中,應當依法保護風景名勝和文物古跡。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條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或者違反規劃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和集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下的罰款。

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規定建房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