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土壤汙染,是指由於人為因素,某種物質進入土地表層土壤,導致土壤化學、物理和生物特性發生變化,影響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第三條土壤汙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汙染責任和公眾參與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調、突出重點、綜合施策的工作機制。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汙染的義務。
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的土地使用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生態文明建設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土壤汙染,並依法對其造成的土壤汙染承擔責任。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汙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壤汙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土壤汙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分解落實土壤汙染防治目標責任,統籌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土壤汙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土壤汙染防治配套措施,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土壤汙染防治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土壤汙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土壤汙染防治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土壤汙染防治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解決,無法解決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和草原、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水利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土壤汙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省、地(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全國土壤汙染狀況調查的基礎上,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和土壤汙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組織開展土壤汙染狀況詳查,摸清土壤汙染區域、地塊分布、面積、主要汙染物及其對環境、公眾健康和農產品質量的影響。第八條省、州(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依法編制土壤汙染防治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壤汙染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土壤汙染防治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實施方案報州(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衛生健康、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以全國監測網絡為基礎,統壹規劃全省土壤環境監測點位設置,建立健全監測網絡,加強動態監測,提高土壤汙染防治科學化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農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建設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第十條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衛生健康、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拓寬數據獲取和利用渠道,建立健全全省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對數據和信息實行有效整合、動態更新和* * *利用。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土壤汙染防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全社會土壤汙染防治意識,引導公眾依法參與土壤環境保護,營造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第二章預防和保護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布局的發展規劃和論證,嚴格落實相關行業企業布局和選址要求,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和空間布局,根據土壤環境質量和環境承載能力合理規劃產業布局。
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汙染。
禁止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等單位周圍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土壤汙染的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