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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
壹、專利法第五條的相關規定

《專利法》第五條規定:“公開、使用或者制造發明創造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不授予專利權”。

在新公布的新專利法的詳細解釋中,對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給出了以下解釋:

“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應當理解為發明創造的目的本身被我國法律明令禁止或者違背我國法律。

因為賭博、吸毒和偽造公章是中國刑法所禁止的,所以與賭博專用的設備、機器或工具、吸毒用具以及偽造國家貨幣、票據、公文、證件、印章和文物的設備有關的發明創造都屬於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不能授予專利權。應當註意的是,如果發明創造的目的不違反國家法律,但如果不按正常方式應用可能導致違反國家法律的後果,則不能拒絕授予這種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因為濫用發明創造將違反國家法律。例如,用於治療疾病的麻醉品、鎮靜劑和興奮劑,以及用於娛樂的遊戲機和棋牌。"

在此基礎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條進壹步明確了專利法第五條所稱“違反國家法律”的含義。該條規定:“專利法第五條所稱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國家法律實際禁止的發明創造。”

同時,《審評指南》第二部分第壹章第2.1節進壹步解釋如下:

“如果發明本身的目的違反國家法律,則不能授予專利權。例如,用於賭博的設備、機器或工具。

發明目的本身不違反國家法律,但因濫用而違反國家法律的不屬於此類。例如,用於醫療目的的各種毒藥、麻醉劑、鎮定劑、興奮劑和棋牌。"

二、案例介紹

該案涉及壹項名為“硬幣遊戲機和硬幣處理裝置”的發明專利申請。

其索賠1如下:

1.壹種硬幣輸送裝置,包括形成硬幣載體的硬幣推動部和硬幣對齊部,其中硬幣載體能夠以水平堆疊狀態放置多個硬幣,硬幣推動部能夠在水平方向上移動處於水平堆疊狀態的硬幣,同時硬幣對齊部接觸移動的硬幣以使硬幣垂直堆疊。

本案說明書中對背景技術和發明目的的描述如下:

本發明涉及壹種硬幣推出式遊戲機,尤其涉及壹種具有用於向遊戲區域供應重疊硬幣的硬幣輸送裝置的硬幣推出式遊戲機。

許多硬幣承載在水平遊戲板上,並且左右擺動的硬幣推板布置在遊戲板的預定區域中。當玩家將手中的硬幣放入遊戲板時,推幣板推動的硬幣推動其他硬幣,硬幣從遊戲板上掉落,掉落的硬幣將交給玩家。具有上述遊戲形式的硬幣推出式遊戲機廣為人知。

硬幣推出在業務開始之前,遊戲機遊戲盤上硬幣的供應壹般由遊戲機的管理人員提供。也就是說,在遊戲機運行之前,提前用手將硬幣正確地放置在遊戲板上。可以有各種方法來放置硬幣,但在大多數場合下,硬幣通常均勻地放置在整個區域中,並同時堆放在幾個部分中。這樣放置的原因是推幣板推動的硬幣在遊戲棋盤上移動時基本保持原來的放置形狀,這使玩家有希望通過希望成堆的硬幣掉落來獲得更多硬幣的欲望,從而提高了遊戲的趣味性。

然而,在這種硬幣供應方法中,管理人員必須定期檢查遊戲機以查看遊戲板上是否有正確的硬幣以及是否有正確的硬幣堆,這增加了遊戲機的操作成本,因為在檢查期間必須停止遊戲機的操作並且必須進行硬幣供應工作。

此外,雖然也有用於向遊戲板提供硬幣的自動硬幣進給裝置,但日本專利公開號8-215422中描述的裝置是這種硬幣進給裝置的壹個例子。然而,這種硬幣供應裝置在遊戲板上漫無目的地散布硬幣,因此不可能在遊戲板上放置具有適當數量硬幣的硬幣堆。

因此,人們需要壹種自動將硬幣堆供應到硬幣彈出遊戲機的遊戲盤(遊戲區域)的特定位置的硬幣輸送裝置,以及使用該裝置的硬幣彈出遊戲機。

(1)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本發明的硬幣輸送裝置具有以下特征:形成硬幣載體的硬幣推動部和硬幣對齊部,硬幣載體能夠以水平堆疊的狀態放置多個硬幣,硬幣推動部能夠在水平方向上移動處於水平放置狀態的硬幣,同時對齊部與移動的硬幣接觸,使得水平堆疊的硬幣能夠上下對齊。根據這種結構,多個硬幣水平堆疊在硬幣容器中,並且堆疊的硬幣在被硬幣彈出部分傳送到期望位置的同時被整齊地上下堆疊。

經過實質性審查,審查員在第壹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給出的審查意見可以概括如下:

本發明的目的是提供壹種用於在遊戲棋盤上放置具有適當數量硬幣的硬幣堆的裝置,使得玩家希望硬幣堆下來以獲得更多的硬幣,從而提高遊戲的趣味性。由此可見,本申請所涉及的遊戲機是以賭博為目的,是賭博工具。因此,根據《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本申請的遊戲機違反了國家法律的規定,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針對審查意見,申請人修改了說明並做出以下聲明:

說明書的修訂

1.刪除手冊中容易引起賭博誤解的內容,即手冊第13頁第25-26行“刺激玩家獲得硬幣的欲望”的內容。

2.本發明不屬於賭博工具的原因解釋如下:

首先,在判斷壹項發明是否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社會公眾利益時,主要應從發明目的、發明內容和發明效果三個方面進行判斷。

就本發明的目的而言,本發明的目的是提供“壹種用於將硬幣堆自動供應到硬幣推出遊戲機的遊戲板(遊戲區域)的特定位置的硬幣輸送裝置以及使用該裝置的硬幣推出遊戲機”,即,本發明的目的是提供壹種用於硬幣推出遊戲機的硬幣輸送裝置。然而,根據新華字典的解釋,在本發明中,它僅提供了用於硬幣遊戲機的硬幣輸送裝置,並且不包含任何與賭博有關的目的,因此本發明的主題與賭博無關。

此外,根據本發明的發明內容,本發明主要涉及壹種硬幣推出式遊戲機,尤其涉及壹種具有用於向遊戲區域供應重疊硬幣的硬幣輸送裝置的硬幣推出式遊戲機。本發明中的硬幣與用於賭博的硬幣有根本區別,不能等同於硬幣,因為本發明中的硬幣只是刺激玩家繼續玩下去的工具,例如手冊第12頁第26-28行的內容(可以對應於循環遊戲的結果,水平堆疊的硬幣或壹堆硬幣被設置在遊戲區域51上的特定位置。這樣,對於玩家來說,在後續的遊戲中獲得更多硬幣的機會增加了,繼續遊戲的興趣也提高了。此外,由於遊戲重啟時遊戲區上已供應硬幣,因此可以提高重啟遊戲的興趣。此外,在本發明的發明內容中,沒有賭博所必需的“投註”內容,這只是為了玩遊戲,因此本發明的內容與賭博無關。

此外,從發明的效果來看,它可以增加人們的娛樂性,而不是獲得更多的金錢,因此它也與賭博有本質上的區別。

從上述討論可以看出,該發明與賭博在目的、內容和效果上有實質性區別,該發明不是賭博工具,因此可以授予專利權。

據此,審查員對上述申請作出了駁回決定,駁回理由概述如下:

本申請的發明目的本身違反了國家法律。根據專利法第五條。不能申請專利。

1.根據賭博的定義,所謂“賭博”是指“用財產打賭比輸贏更好”,即有兩個特征,壹是用財產打賭,二是比較輸贏。由於玩家投入硬幣,因此本發明具有帶財產下註的特點,玩家通過投入硬幣後設備隨機產生的結果來決定輸贏,因此本發明的目的是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