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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收費是指什麽?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規範性文件】

1992-8-11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第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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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鐘發〔1990〕16號)精神,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經審定,並經全國治理“三亂”領導小組同意,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壹、企業登記費按照《企業登記費收費標準和收入使用範圍規定》(附件壹)執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公告企業法人(包括公司)登記,不另收公告費。

二、個體工商戶登記費按《個體工商戶登記費標準及收入範圍》(附件二)執行。

三、廣告經營單位登記費按《廣告經營單位登記費收費標準及收入範圍》(附件三)執行。

四、集市貿易市場管理費按《城鄉集貿市場管理費及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附件4)執行。

五、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按《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及收入範圍》(附件五)執行。

六、經濟合同仲裁費和鑒證費按《經濟合同仲裁費和鑒證費收入範圍的規定》(附件六)執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向當事人出具經濟合同示範文本時,可以收取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工本費,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許可證收費管理的通知》(【1990】價費字第228號)規定的成本核算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制定收費標準。

八、商標註冊費、汽車交易市場管理費另行下發。

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中央管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設新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

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以本通知為準,凡與本通知規定不壹致的壹律廢止。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加強收費管理,接受同級價格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到指定的價格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制定的收費票據。

本通知自8月20日起執行,1992。

附件:

壹、企業登記費收費標準和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

二、規定了個體工商戶的登記費和收入範圍。

三。關於廣告經營單位登記費收費標準和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

四、城鄉集貿市場管理費及收入範圍的規定。

五、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及收入範圍的規定。

六、規定了經濟合同仲裁費和鑒證費及收入範圍。

1992年8月11日

附件壹:

企業登記費收費標準

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企業登記費的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如下:

首先,商業登記費的標準

(壹)企業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下同)工商登記費。註冊資本總額在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按註冊資本總額的1‰收取;註冊資本總額超過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的,超出部分按0.5 ‰收取;註冊資本總額超過1億元人民幣(不含1億元人民幣)的,超出部分不收取費用,工商登記費最低50元。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下同),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的,工商登記費為300元。

國家撥發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創辦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工商登記費為100元。

籌建企業註冊費50元。

(2)註冊資本總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含1000萬元人民幣)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港澳臺企業和華僑、港澳臺同胞舉辦的合資、合作、獨資企業,下同)的工商登記費,按註冊資本總額的1‰收取;註冊資本總額超過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的,超出部分按0.5 ‰收取;註冊資本總額超過1億元人民幣(不含1億元人民幣)的,超出部分不收取費用,商業登記費最低金額為50元。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開業登記費為300元。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開業登記費按合同金額計算,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費標準執行。

外國(地區)企業來華承包經營的,按經營年限累計管理費的5‰收取登記費。

來華合作開發海洋石油的外國公司註冊費:處於勘探開發期的,收取2000元;進入生產期的,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費標準執行。

合作開發海洋石油的外國合同者按合同金額計算,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費標準執行。

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分行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費標準執行。

(3)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註冊費為600元,延期註冊費為300元。

(4)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申請名稱登記收費1000元,外商投資企業預先申請名稱登記收費100元。

第二,改變註冊費標準

(壹)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變更登記收費100元。

國家撥出部分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變更登記,收費20元。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地區)公司合作開發、工程承包、承包經營和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包括代表和員工變更)收費100元。

(3)企業法人和外商投資企業增加註冊資本(註冊資本),增加部分與企業原註冊資本(註冊資本)之和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增加部分按1‰收取登記費;超過1000萬元的,超出部分按0.5 ‰收取報名費;超過1億元的,超出部分不再收取報名費。增加註冊資本(註冊資本)已收取登記費的,不再收取變更登記費。

三、年檢費用標準

企業(含合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公司每年每戶收取50元年檢費(試行)。已辦理變更登記並收取變更登記費的,不再收取年檢費用。

四、補(換)證、照片和證照復印件收費。

企業因證件、照片遺失或損壞等原因需要補辦(更換)證件、照片,每份收費50元。

企業需要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營業執照副本的,每份收費10元。

動詞 (verb的縮寫)收取註冊費的要求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申請名稱登記、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從事承包工程、合同管理、合作開發海洋石油、在中國設立外國銀行分行和設立外商獨資企業時,收取人民幣特種存款支票或外匯兌換券,也可收取人民幣旅行支票。

六、企業法人登記費收入的使用範圍

企業法人登記費全稱為“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業務費”,主要用於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業務的支出。包括:

1證書、照片、表格和書籍的印刷和訂購費。包括施工許可證、營業執照、登記簿(表)、年檢報告、文件袋等印刷訂購費用。

2 .專業設備購置費。包括購買專用文件櫃、打印設備和計算機。

3 .專業資料費。包括印發政策和規範性文件匯編、宣傳資料、統計資料、簡報、通知等支出。

4 .其他費用。包括專業會議費、研究費、監督檢查費、郵電費和根據需要聘用臨時工作人員的費用。

七、註冊費管理原則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向企業法人收取的登記費屬於國家預算的“收費收入”,將全部納入國家預算管理。企業法人登記費實行“結余上繳財政”的管理辦法。為簡化結算程序,企業法人登記費也可按固定比例或定額上繳財政。具體支付方式由省財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定。

企業法人登記費壹次性收取。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加強對登記費的管理,按照規定積極組織收入,專款專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當將上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分納入預算。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年度預算和決算應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為了平衡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費收入,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統壹管理登記費。

八、工商登記、變更登記、年檢等費用繳納比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繳納的登記費為20%,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費為40%(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費暫不繳納)。

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繳納企業登記費的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同級財政部門擬定,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後執行。

附件二:

個體工商戶登記費

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登記費標準和收入使用範圍如下:

壹、報名費用。個體工商戶的開業登記費為每戶20元;頒發營業執照不額外收費,營業執照每四年重新登記和換發壹次,收費20元。

二是改變報名費標準。個體工商戶辦理變更登記,每戶每次收費十元。

3.重新簽發營業執照的費用。個體工商戶因營業執照遺失或損壞需要補辦(或更換)營業執照,每次收費十元。

4.營業執照副本費用。個體工商戶自願領取營業執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費三元。

五、個人合夥企業工商登記、變更登記、補領(或換領)營業執照、領取營業執照副本等。,按個體工商戶收費。

六、上述收費收入的使用範圍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企業登記費收費標準和收入使用範圍》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三:

廣告經營單位登記費

收入標準和使用範圍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廣告經營單位登記費的收費標準和收入使用範圍如下:

1.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企業登記費按照企業登記費的規定及其收入使用範圍執行。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時,不收取額外費用。

二、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的登記費,按照下列收費標準收取:

(壹)中央廣告經營單位,每戶200元。

(二)省級廣告經營單位,每戶壹百五十元。

(三)省轄市廣告經營單位,每戶壹百元。

(四)縣級廣告經營單位,每戶五十元。

從事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變更登記費為每戶20元。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廣告經營許可證時,不另收費。

三、從事廣告業務的企業,應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應繳納變更登記費,每企業50元。

四、舉辦臨時廣告活動的單位,應繳納壹次性登記費,每單位五十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臨時廣告經營許可證》,不另收費。

五、廣告經營單位登記費收入範圍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企業登記費標準和收入使用範圍》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四:

城鄉市場管理費標準

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的通知》,現對城鄉集市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和收入使用範圍規定如下:

壹、凡進入集貿市場進行商品交易的單位或個人,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繳納市場管理費。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交易所,可以收取交易費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交易所租用市場設施可收取設施租賃費。

二、工業品、大牲畜市場管理費不得超過最高成交額的1%,其他商品不得超過最高成交額的2%。

交易費和市場設施租賃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三、交易所已收取交易手續費的,不得收取市場管理費。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交易所已收取市場設施租賃費的,減半收取市場管理費和交易費。

附件五:

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關於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1。根據《城鎮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凡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應向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繳納管理費。

三、管理費的標準,根據個體工商戶的利潤率或收入總額確定。

從事購銷活動的,按營業額的05%-15%收取;從事勞務活動的按總收入的1%-2%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上述範圍內制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按市場管理費(或交易費、設施租賃費)的壹半收取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收入低、生活確有困難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向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減免管理費。

四、管理費每月收取壹次,收取管理費的程序應簡單易行。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自行代收,也可以委托市、縣(區)個體勞動者協會代收。

動詞 (verb的縮寫)管理費收入的使用範圍:(1)個體勞動者協會支出,包括工資、福利、辦公費(參照事業單位業務費標準)和法律顧問費。(二)為個體工商戶服務的費用,包括宣傳教育、技術培訓、誤工補貼、獎勵等費用。

六、市、縣(區)級及以上個體勞動者協會所需經費來源,可從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個體工商戶收取的管理費中解決。提成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物價部門確定。

七、向個體工商戶收取的管理費,應在繳納工商稅後收取,以保證國家稅收收入。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管理費應專款專用,結余不上繳,不繳納所得稅,結轉下年使用,其他部門或單位不得調用。

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加強管理費收支管理,少花錢、多做事,認真執行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並接受同級物價、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附件六:

經濟合同仲裁費和鑒定費

收入標準和使用範圍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和經濟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取仲裁費和鑒定費的標準和使用範圍如下:

第壹,仲裁費和鑒定費。

(壹)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案件受理費按以下標準收取:

1爭議金額不足10萬元的按5‰收取,最低不少於20元;

2爭議金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之間的,按500元收取,超過10萬元部分按4 ‰收取;

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按2100元收取,超過50萬元部分按3‰收取,但最高不超過1萬元。

爭議金額壹般基於投訴人要求的金額。如果要求的金額與實際金額有任何差異,則以實際金額為準。

案件處理費按實際支出收取。

(二)鑒定費按以下標準收取,雙方各負擔壹半。

1購銷、訂貨、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收取價款或者工程造價的萬分之二;

2.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科技合作合同等經濟合同收取價款或者報酬的1‰。

上述經濟合同鑒證費最高收取3000元,最低收取2元。

二、案件受理費由申訴人預交。案件處理費由申訴人或被告預交。案件處理終結,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由敗訴方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照比例分擔。

當事人交納案件受理費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減免。

三、仲裁費,企業單位從稅後利潤留成或利潤留成中支付;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應當從預算外資金或者經費結余中支付。認證費用由企業單位從企業管理費中列支;機關和行政單位從預算中支付。

四、案件受理費和鑒證費在支出項目中統稱為“合同管理業務費”,主要用於合同管理的公共支出補助,包括:

1專業設備購置費;

2.文件清單的印刷費;

3.仲裁案件處理費;

4.資料費、宣傳教育費;

其他費用,如學術研究、經驗交流和專業會議費。

五、仲裁費和鑒證費都是國家“收費項目”。實行“以收抵支、結余上繳財政”的管理辦法。為簡化結算程序,仲裁費和鑒定費也可按固定比例或定額上交財政管理辦法,具體支付方式將由省級財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滿足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業務指導、幹部宣傳培訓和專業會議的開支,每半年從縣(市)、市轄區、地區和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的仲裁費和鑒定費總額中提取65,438+00%,並將其中的30%上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強仲裁費和鑒定費的管理,嚴格審批程序,專款專用,節約開支。要認真執行財務制度,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並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年度收支計劃和決算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匯總的年度收支決定應於明年2月底前壹式兩份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