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稅收保護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稅收保護綜合協調工作。稅務機關(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負責稅收保護的具體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稅收保護工作。
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煙草、電力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稅收保護工作。第五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法律法規宣傳,普及稅收知識,免費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稅收咨詢輔導服務。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稅收保障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依法評價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與稅收保障工作的情況和成效。第二章稅收管理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優化調整經濟和產業結構,培育稅源,確保稅收增長與經濟發展相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本省設立法人企業。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收征收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稅收管理的政策時,應當征求本級稅務機關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作出與稅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稅收征收、暫停、減稅、免稅、退稅、補稅、退稅、預征等決定,不得與納稅人簽訂納稅協議,不得幹擾、阻礙或者代替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第九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繳、緩征或者攤派稅款。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稅源綜合評估機制,采取有效的稅源監控措施,實行稅源分類分級管理。第十條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制定全省稅收信息化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涉稅信息管理系統。第十壹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納稅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公正、公平、公開對納稅人進行信用評級,評價結果應當及時反饋納稅人。
稅務機關應當為誠信納稅的納稅人提供資料報送、發票領取、出口退稅等便利。,並定期公布納稅人未繳納的稅款。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有利於稅收管理和納稅的原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代征零散和異地稅款。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與受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和個人簽訂協議。受委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內依法代征稅款,並妥善保管稅收票證,不得多征、少征、擠占、挪用或者緩征稅款。
稅務機關應當對受委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指導和監督。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審核並撥付稅務機關委托的手續費。第三章稅收協助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稅收綜合治理信息平臺,完善相關部門之間的涉稅信息交換共享制度,實現全省涉稅信息互聯互通。第十四條涉稅信息實行目錄管理。
涉稅信息目錄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稅務機關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並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第十五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履行涉稅協助義務,按照涉稅信息目錄以及與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約定的方式和時間,準確、完整地向綜合治稅信息平臺提供下列事項產生的涉稅信息:
(壹)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
(二)醫療、教育、特種行業、網絡文化、廣告、藥品、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煙草專賣等生產經營許可;
(三)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交通和水利建設項目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占用耕地審批、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許可、機動車船登記檢驗;
(四)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權屬證書的頒發、變更和註銷,土地出讓、轉讓、出租、作價投資、授權經營、房地產交易和租賃登記,房屋征收補償;
(五)建設工程招標、簽訂中標合同、建築安裝工程造價、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六)固定資產投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技術合同認定、技術改造、技術轉讓、所有權轉移、股權轉讓、企業破產清算、資產拍賣、對外投資、國內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
(七)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價格備案、醫療保險結算、單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繳納;
(8)企業就業、外國人就業、殘疾人就業和重點群體就業;
(九)營業性演出、比賽、展覽、書畫藝術品銷售和彩票銷售;
(十)進出口報關、進料加工、外匯支付、客貨運輸、電力、自來水、燃氣供應;
(十壹)稅收信息目錄要求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