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關於詐騙的相關法律法規?
我相信有些人其實能理解現在社會管理面臨的困境。人類社會利益的多元化和財力、物力、人力的整體流動性,都是詐騙案件頻發的相關因素。欺詐給中國的社會安全帶來了非常嚴峻的考驗。因此,有關詐騙罪的相關法律規定不僅明確了詐騙罪的概念,還規定了詐騙罪量刑時的情節參考。有哪些關於詐騙的相關法律法規?壹、刑法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二。司法解釋(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1年3月8日(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對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至654.38+000 3萬元至654.38+0萬元、50萬元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省、自治區、直轄市_ _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絡、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詐騙不特定多數人的。;(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屬於前款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2)壹審宣判前,贓款贓物及賠償款已全部退還;(三)未參與贓物分配或贓物少且不是主犯的;(4)被害人理解;(五)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第四條詐騙近親屬財物,近親屬知情的,壹般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確需以騙取近親屬財物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第五條詐騙未遂,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詐騙不特定多數人,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壹)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二)撥打詐騙電話500次以上的;(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標準的10倍以上,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第六條詐騙既遂與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從重處罰的規定處罰;第七條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而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渠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 * * *論處。第八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九條。犯罪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清楚的,應當返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以按照被騙取的款物占本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孳息總額的比例返還被害人,但應當扣除已經退還的賠償金。第十條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移給他人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追繳: (壹)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三)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4)對方取得的詐騙財物源於非法債務或違法犯罪活動。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第十壹條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 12.24),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以上至65438+萬元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元以上至30萬元的,應當以“數額巨大”的詐騙罪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雖然本解釋關於犯罪數額的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1年3月發布的《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關於應當以詐騙罪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的意見不壹致(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5月12日《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使用虛假或者欺詐性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4)根據2002年4月10日《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生產、銷售軍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軍隊車輛號牌,騙取養路費、過路費等各種費用,數額較大的,依照詐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五)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2002年9月25日《關於如何適用法律以偽造證據欺騙法院民事法官占有他人財物的批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欺騙法院民事法官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主要侵害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 其中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人民團體的印章,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人民團體的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教唆他人作偽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雖然對訴訟詐騙和侵犯財產的性質有分歧,但多數說構成詐騙,所以答案是否合理值得研究——編者註)。(六)根據《關於辦理妨害傳染病暴發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3年5月14日在傳染病暴發疫情等災害防控期間,以發展為名,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 生產、銷售用於預防、控制傳染病暴發的救災物品的,依照刑法關於詐騙罪的規定定罪。 (7)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