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通則
第壹條規則。為加強旅遊景區管理,提高旅遊服務質量,有效保護和科學開發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規則。本規定所稱旅遊景區是指* *行政區域內具有遊覽、休閑度假、健身等功能,並具備相應旅遊服務設施和提供相應旅遊服務的空間或區域。
規則三。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的保護、規劃、開發、管理和經營活動。
第四條?旅遊景區的管理堅持註重保護、科學規劃、合理開發、持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促進和發展、旅遊資源的開發和保護、旅遊管理和服務、旅遊活動的指導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助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旅遊景區的管理工作。國土資源、水利、環境保護、規劃、建設、林業、民族宗教和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旅遊景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遊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建設
第六條?旅遊景區的開發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旅遊景區的開發、建設和保護規劃應當由具有相應規劃資質的單位編制,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後按規定程序報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旅遊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旅遊資源的行為。
第七條旅遊區和旅遊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符合旅遊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協調發展。
第八條開發建設(含新建、擴建、改建)旅遊區應當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旅遊價值和環境質量進行評價,並出具評價意見。
第九條旅遊區和重點旅遊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取得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第十條旅遊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旅遊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控制性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並應當充分論證、合理布局;項目竣工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參與驗收並簽署意見。
第十壹條禁止在旅遊區內建設汙染環境、破壞景觀和生態的項目;禁止在旅遊景區從事汙染環境、破壞景觀和生態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旅遊景區建設選址必須符合本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開發建設單位在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用地時,必須將旅遊景區項目規劃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旅遊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旅遊區管理制度,加強旅遊區管理,維護正常旅遊秩序,保持旅遊設施完好整潔,完善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開發建設旅遊景區,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破壞旅遊資源、破壞生態環境和風景名勝區;
(二)在旅遊景區內開山、開荒、采石、采礦、建墳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
(三)盲目、重復建設,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建設旅遊景區及配套設施的;
(四)在核心旅遊景區內建設與旅遊資源保護無關的賓館、飯店、招待所、培訓中心、養老院等建築物。
第十五條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不得破壞景觀、汙染環境;旅遊景點建設項目的開發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且(1)建築規模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旅遊資源。
第三章管理和運營
第十六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旅遊景區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監督旅遊景區經營者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
(三)監督旅遊景區經營者制定景區管理制度;
(四)監督管理旅遊景區經營者的旅遊服務活動;
(五)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並受理其投訴;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旅遊景區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合法經營,並接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旅遊景區內的旅遊專業人員應當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國家規定應當具備崗位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必須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並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旅遊景區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制定景區旅遊管理制度或措施,並負責實施;
(二)設立遊客服務中心,為遊客提供服務和受理投訴,並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標誌;
(三)公示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保證服務質量,不得欺騙、勒索、脅迫或者誤導旅遊者;
(四)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配備與安全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專(兼)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
(五)對危險場所或者項目設置明顯提示或者警示標誌,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六)負責旅遊景區環境衛生工作;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旅遊景區經營者應當對旅遊安全事故及時采取救援措施,並向旅遊、公安和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壹條在旅遊景區從事經營和服務,不得有下列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與旅遊者的合同或者協議的;
不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提供服務的;
(三)強迫旅遊者接受服務;
(四)對服務範圍、內容和標準作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宣傳;
(五)提供優質優價服務;
(六)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七)侵害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
其他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旅遊景區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有權檢舉和控告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壹條旅遊者在旅遊景區進行旅遊活動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民族風俗習慣;保護旅遊資源、環境和設施;遵守旅遊景區的安全衛生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三條拒絕、阻礙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處罰條例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旅遊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致使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