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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昆山寶馬男子持刀殺人案?電動車車主屬於正當防衛嗎?
前幾天,壹段寶馬男子因駕車沖突被對方砍死的視頻在網上引起了瘋狂轉發。根據昆山市公安局發布的最新警情通報,事件發生在昆山開發區震川路與順帆路交叉口。在這場沖突中,寶馬男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而騎車男余某並無生命危險,並已被警方控制。

過去,由於缺乏現場視頻,案件細節的還原高度依賴當事人的供述。由於趨利避害、記憶錯誤等原因,不同當事人的供述之間往往存在矛盾。,導致打鬥和謀殺過程的認定非常困難,並進壹步給後續各方責任的明確造成了許多麻煩。昆山案的特殊之處在於有相對清晰的監控錄像,且事實認定不會有很大爭議。因此,如何定性本案中壹名騎車人的行為,不僅對刑事司法實踐,而且對普通人的行為邊界都具有教科書般的指導意義。

監控視頻顯示,壹輛寶馬車在穿越非機動車道時與壹名騎自行車的男子發生爭執。在寶馬車內,包括劉某在內的三人下車騎著自行車與於某理論。期間,他們多次與某男拉、推自行車。雙方糾纏約兩分鐘後,劉某突然回到寶馬車內,拿出砍刀朝騎車人連砍數刀。期間,劉某不慎將刀掉落,刀被余某搶走。在搶刀過程中,俞某朝劉某腹部連刺兩刀,致劉某倒地。在劉起身的過程中,俞某朝劉連砍三刀。劉起身離開後,俞某從後面追了兩刀。換句話說,在整個過程中,禹砍了劉七次。

顯然,劉壹方先違規,先動手,於具有正當防衛的合法權利。對於前五刀,兩人近在咫尺,劉某隨時可能奪回刀,故於某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大多數人對現階段的行為定性沒有爭議。爭議在於追壹的兩把刀。

有些人認為劉起床後開始逃跑,並沒有傷害他人的危險。此時從後面追人的行為屬於主動傷害,涉嫌故意傷害罪。這種觀點完全是以壹個局外人的理性和事後辨別視頻的方式來評價的,沒有考慮當時當事人的危急情況。在某人身後追砍兩刀的行為發生在十秒鐘左右。這麽短的時間不能要求某人事後像旁觀者壹樣做出“最正確的選擇”。

也有人認為,劉倒地後已經開始逃跑。這時,余應該也趁機逃走了。這種觀點似乎有道理,但經不起推敲。我國刑法中的正當防衛條款並不要求被害人只有在逍遙法外時才能自衛。也就是說,防衛不是最後的選擇,而是受到不法侵害時的壹種自然權利。

顯然,俞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真正值得討論的問題是於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要討論這個問題,我們需要了解另外兩個核心關鍵事實:

第壹,劉的致命傷是哪幾刀造成的?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那麽後續的追擊並不致命。此時,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俞某的行為屬於行使無限防衛權,不屬於防衛過當,其不負刑事責任。如果致命傷是最後兩刀造成的,那麽就要進壹步分析第二個事實,即劉倒地起身後,手中已無刀,已開始逃跑。此時余的人身危險解除了嗎?如果劉某主觀上已經放棄了繼續殺人的故意或者客觀上喪失了繼續殺人的能力,那麽客觀上對某個人的人身危險已經解除。但問題是,作為當事人,余秋雨當時的主觀認知是什麽?他當時是如何判斷自己的安全的?關於這個問題,警方在後續調查中必然會重點訊問。但目前,我們只能用監控視頻進行分析和推測。

仔細查看視頻,我們可以發現劉某倒地後起身,並以不太大的速度向十米外的寶馬車跑去。余的第六刀是在劉起床後不久。砍第七刀時,劉站在寶馬車左後門旁邊。壹些評論者認為,於有理由相信當時他的人身危險尚未解除。因為既然劉燦從寶馬車裏拿出第壹把砍刀,就完全有可能從寶馬車裏拿出第二把和第三把刀。或者寶馬車裏的其他人會拿出砍刀並下車襲擊他人。成功贏壹刀是偶然的,這樣建立起來的暫時優勢隨時可能在後續的鬥爭中再次喪失。從劉某之前的兇相、劉某壹方的人數優勢以及事先攜帶兇器的情況來看,於某很難認為劉某壹方會停止不法侵害,也很難認為其人身危險已經解除。

這種觀點不無道理。然而,在確定壹個人的主觀認知和心理狀態時,還有更多的細節需要註意。首先,在劉持刀砍傷某處後,寶馬車上的其他人沒有加入侵權行為。劉某被人砍傷後,劉某的人沒有提供支援。因此,劉所謂的人數優勢並不存在。第二,當劉冉走向寶馬時,他被砍了五刀,受了重傷。這時,即使寶馬裏還有其他武器,劉燦也不再有意願和能力繼續對抗。劉冉走向那輛寶馬轎車,並想上車逃離現場;第三,當劉用刀在某個地方砍時,他可能用刀背和刀柄而不是刀刃。這可以有力地證明劉壹開始並不想造成嚴重傷害,至少他不是故意傷害他的生命。這也是在傷勢不嚴重的情況下後期奪刀的關鍵。衡量防衛是否過當的壹個重要基準是加害人的加害意圖和加害能力。如果綜合考慮上述三個細節,後續追砍的兩刀尤其是最後壹刀可能涉嫌防衛過當。

當然,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之間並沒有明確的界限。在不同的國家和不同的歷史階段,這壹界限也可能發生變化。過度壓縮或過度擴大正當防衛的空間有時會助長惡行、縱容暴力、危害社會秩序。在此期間,邊界的劃定和自由裁量權的平衡確實是對司法工作者的巨大智慧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