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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補貼屬於工資範疇嗎?
屬於工資範疇。因為妳的問題不是很詳細,我給出了以下答案!

1.什麽是工資?

答:工資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後獲得的勞動報酬。根據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職工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工資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壹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支付的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工資是勞動者基本生活的來源。目前關於工資的提法有很多,如“實得工資”、“實得工資收入”、“工資性收入”和“原工資性收入”等,本質上是對同壹概念的不同指代,在本文中均稱為工資。

2.員工的哪些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疇?

答: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意見》,勞動者的下列收入不屬於工資範疇:(壹)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費和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助費等。;(二)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冷飲等勞動保護費用;(三)按規定不計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和其他勞動收入。如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按國家規定發放,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

3.最低工資是多少?

答:根據上海市勞動局對《上海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的解釋,所謂最低工資是指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後必須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法定工作時間壹般是指國家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提供正常勞動壹般是指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在指定崗位從事勞動。此外,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婚喪嫁娶和參加社會活動的員工也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這種參與社會活動包括:行使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政黨、工會、青年團和婦女聯合會組織的會議;在人民法院擔任人民陪審員、證人或者辯護人的;出席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會議;工會法規定的專職工會基層委員會成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時間。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4.員工的哪些收入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答:根據《上海市企業職工最低工作規定》和《上海市勞動局關於上海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有關規定的解釋》的規定,並非職工的勞動報酬全部計入最低工資,職工的下列勞動報酬不應計入最低工資:(壹)延長法定工作時間取得的工資報酬;(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津貼;(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員工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包括夥食補貼(米貼)、上下班交通補貼和住房補貼等。;(四)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不計入最低工資的其他收入。目前是指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5.如何合理計算最低工資標準?

a:根據《上海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規定》,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壹般按月計算。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或者計件工資、提成工資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按照月最低工資標準折算,折算後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政府公布的同期最低工資標準。

6.如果員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企業可以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嗎?

a:企業支付最低工資的基本要求是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因此,在正常情況下,企業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即使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未完成勞動定額或者合同約定任務的,用人單位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但該約定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如果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

7.什麽特殊情況下企業不能適用最低工資標準?

a:根據《上海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和《上海市勞動局關於上海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有關規定的解釋》,本市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各級政府按審批機關有關規定批準關閉整頓的企業,或者經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可以不執行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8.如何處罰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企業?

答:用人單位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是壹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國家對這種違法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辦法。根據《上海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的相關規定,處罰方式主要有三種:(1)責令限期補發。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企業限期補發未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二)責令賠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員工工資的企業向員工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額按以下標準確定:壹是未支付金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25%的,支付未支付金額的20%;第二,如果欠款金額超過最低工資的25%,且低於50%,則支付欠款金額50%的賠償金;第三,如果欠款金額超過最低工資的50%,則支付欠款金額的100%的賠償金;(3)罰款。用人單位未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補發所欠職工的工資或者賠償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所欠金額二至五倍的罰款。

9.本市對工資支付時限有哪些規定?

a: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本市對工資支付期限的具體規定是:企業應當按月支付工資,也可以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如果實行年薪制,工資也應每月提前支付,年底結算。工資支付的具體日期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離節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10.企業發工資時應不應該提供工資表?

答:提供工資清單是企業的義務。《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企業應當以書面形式記錄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金額、時間、領取人姓名及相關簽字手續,並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查詢;無論企業以何種形式支付工資,都必須向勞動者提供個人工資清單,列明應付工資數額及其項目、扣除數額及其項目、實際工資數額等。

11.特殊情況下員工工資應該如何發放?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壹條規定,在特殊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履行正常勞動義務應當掙得的工資支付工資。法定特殊情況有三種:壹是法定節假日期間;第二,婚喪假期間;三是依法參加社會活動。

12.試用期、熟練期和學徒期的工資如何確定?

a: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和學徒在試用期、熟練期和學徒期的工資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在不低於本市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確定。

13.員工年假、探親假、喪假期間的支付標準是什麽?

答:《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特別規定,在此類假期中,員工在依法享受年休假、婚假、喪假和探親假時,應支付正常情況下每月工資的70%。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支付。

14.生產性停產期間員工工資如何計算?

a:所謂生產性停工是指由於機器設備維修、原材料或資金短缺、生產任務不足或產品銷售不暢等原因造成的停工。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企業在工資支付期內停產、停業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提供勞動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支付報酬,但不得低於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5.因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導致仲裁、訴訟期間的工資損失如何承擔?

a: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員工因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拒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起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的決定被撤銷的,企業應當支付員工在仲裁和訴訟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為企業作出決定當月前12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停發月份;雙方都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16.職工賠償企業經濟損失的支付標準如何確定?

答: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企業規定要求員工支付賠償金。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的規定,因員工自身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企業要求員工依法賠償並從其工資中扣除的,企業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實際工資的20%,扣除後的剩余工資不得低於本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17.本市對降低職工工資有哪些具體規定?

a: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員工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受到紀律處分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本市和企業關於員工獎懲的規定降低該員工的工資。但是,減少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18.企業可以克扣員工工資嗎?

答: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工資。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的規定,在下列特殊情況下,允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勞動者工資:(1)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二)職工個人代扣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要求企業代扣代繳的贍養費、撫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此外,企業不得隨意克扣勞動者工資。

什麽是扣工資?

答:根據《勞動部關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無正當理由扣除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應當獲得的工資。但下列情形不屬於克扣工資:(1)國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廠規廠紀中明確規定的;(四)企業的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當經濟效益下降時,工資必須下降;(5)因員工事假等導致的工資減少。

20.如何認定無故拖欠工資?

答:勞動部《關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將無故拖欠工資定義為: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及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但是,下列行為不屬於無理拖欠工資:(壹)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的;(二)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經本單位工會同意後暫時緩發工資的。此外,其他情形下的工資拖欠均為無故拖欠工資。

21.無故克扣工資或拖欠工資的企業如何處罰?

答:用人單位無故克扣工資或拖欠工資是嚴重違反我國勞動法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以下兩項法律責任:(壹)經濟補償責任。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克扣工資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需要支付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二)行政處罰責任。根據勞動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並可以責令按照勞動者工資總額的壹倍至五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