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水平和社會經濟效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戰時保護人員和物資、人民防空指揮和醫療救護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戰時可與地面建築結合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應當貫徹統壹規劃、體系完備、權責明確、平戰結合的總體要求,堅持國家負擔、社會負擔和社會投入相結合,堅持與經濟建設和城市建設協調發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領導,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實施人防工程管理。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建設、維護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人防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按照整體智慧治理要求,加強人防工程數字化管理,建設全省統壹的人防工程管理數字化平臺,提高人防工程管理數字化水平。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有保護人防工程的義務,不得破壞或者侵占人防工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鼓勵。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人防工程管理的公益宣傳,營造人防工程管理的良好社會氛圍。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人民防空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人民防空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上壹級人民防空專項規劃的控制指標要求,並征求上壹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納入國家空間規劃,並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要求和重點指標落實到國家空間規劃詳細規劃中。第九條人民防空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堅持布局合理、功能完備、均衡發展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規劃人民防空指揮工程、醫療救護、防空專業隊伍和人員掩蔽工程以及防空地下室建設等專項工程。

人民防空專項規劃應當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交通、市政、醫療、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出讓、劃撥、租賃國有土地和以國有土地出資時,應當明確該地塊上應當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戰時功能、類型、防護等級、建築指標等要求。

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在設定國有土地出讓、劃撥、租賃和國有土地出資條件時,可以明確修建防空地下室並在建成後移交給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按照規劃條件和有關規定明確人民防空工程的規模、戰時功能、防護等級、出入口等,並滿足防洪、防澇等防災要求。第十壹條根據人民防空專項規劃或者城市防護需要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共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以及其他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建設,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預算安排。

防空專業隊工程、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項工程分別由防空專業隊部門單位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部門單位建設,所需經費由負責建設的相關部門單位承擔。

有關單位負責本單位的人員和物資方艙工程建設,所需經費由本單位承擔。第十二條在國家和省確定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城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劃定的城市開發邊界內和重要經濟目標內新建(含改建、擴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築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設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

防空地下室戰時功能為人員掩蔽的,掩蔽面積不得小於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的60%;防空地下室通常用於停放機動車,機動車停車位的凈面積不得小於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的25%。

依法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根據有關要求變更修建防空專業隊工程和其他抗力等級為五級的人防工程的,可以按照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的70%核定建築面積;修建醫療救護工程的,可按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的60%核定建築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