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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有什麽區別?有什麽相似之處?
壹、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的區別如下:

(1)死刑的適用順序不同。故意殺人沒有從寬情節的,適用死刑,沒有加重情節的,適用死刑。沒有加重情節的,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見,準確認定涉嫌行為是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關系到死刑是否優先適用於被告人,直接關系到被告人的生命利益。

概念不同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侵犯他人生命權的行為。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屬於侵害他人健康權的行為。

(三)侵權對象不同

故意殺人罪是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權的行為,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故意傷害是為了侵害他人的健康,但它並不想剝奪他人的生命。其客體僅為他人的健康權。

(四)既遂與未遂的規定不同。

?故意殺人可以分為既遂和未遂,剝奪他人生命為既遂,因意誌以外的因素未能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殺人未遂。但故意傷害分為故意傷害、輕傷和重傷。故意輕微傷,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微傷,但實際上並未造成輕微傷,故不宜以犯罪論處。重傷意圖明顯,已經開始實施重傷行為。因意誌以外的原因未果的,以故意重傷(未遂)論處。故意傷害致死屬於結果加重犯。主觀上,行為人對傷害具有故意,對致人死亡具有過失。

(5)法律後果不同。

?造成同等程度傷害的,故意殺人的法律後果重於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主觀上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但最終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給被害人造成了損害。屬於故意殺人未遂,仍按照故意殺人罪的有關規定處理。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為人主觀上想侵害他人的健康權,但由於自己意誌以外的原因造成他人死亡的,屬於故意傷害罪,仍按照故意傷害罪的相關規定處理。

(6)被侵害的權益不同。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權,而故意殺人罪壹般容易區分,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權。

2.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都觸犯了刑法;有主觀故意;正在剝奪他人的健康;有犯罪的主客觀要件;將受到不同刑法的制裁。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最嚴重的犯罪。生命是行使其他壹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護。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達到壹定程度,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強迫他人銷售的。這些規定屬於虛構,不值得關註。

(1)犯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備註: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免於處罰。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條款】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強迫證人作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毆打、辱罵被監管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奪公私財物的,除責令退賠外,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