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部署,防止非法幹預司法活動,保障獨立公正司法,中國國務院、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後出臺“三個規定”。“三個規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司法機關內部和辦案人員自身三個方面阻斷影響獨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體化保障司法獨立公正的制度體系,對於防止司法案件受到侵害幹擾和司法人員被“圍獵”,確保獨立公正廉潔司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法律依據: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四。確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起著重要的主導作用,而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壞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運行機制,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壹)完善制度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允許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非法幹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幹擾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完善行政機關依法應訴制度,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和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完善懲治阻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決定、藐視法院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的保障機制。除非由於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法官和檢察官不得被調動、解雇、解聘或降職。
(2)優化司法權配置。完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
完善司法體制,推進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體制改革試點。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壹刑罰執行體系。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探索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與審判權、檢察權分離。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區域案件。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將案件審查制改為案件登記制,確保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必須立案、必須訴訟,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和無理糾纏的懲處力度。完善刑事訴訟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完善審級制度,壹審重在解決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和實現二審終審判決,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和維護裁判權威問題。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司法監督制度。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時,應當督促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級權限,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規幹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審判長、合議庭、檢察長、偵查員辦案責任制,確保誰辦案誰負責。
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完善受理、分流、偵查、信息反饋等制度,明確紀檢監察與刑事司法銜接辦案標準和程序,依法從嚴查處職務犯罪。
(三)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健全認定事實符合客觀真實、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壹法律適用標準。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審查起訴案件的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檢驗。全面落實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全、審查、使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確保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障訴權、公正裁判等方面發揮決定性作用。
明確各類司法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和工作標準,落實辦案終身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確保案件辦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
⑷確保人民參與司法。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依靠人民促進公正司法,通過公正司法維護人民權益。保障人民參與司法調解、司法聽證、信訪等司法活動。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陪審員權利,擴大參與範圍,改進隨機抽取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員制度公信力。漸漸地,人民陪審員將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而只參與事實審理。
構建公開、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的司法依據、程序、過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杜絕暗箱操作。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壹網上公開查詢系統。
(五)加強人權司法保護。強化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申請權和訴權的制度保障。完善落實罪刑法定、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預防和及時糾正機制。
切實解決執行難,制定強制執行法,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產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對失信者的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保障勝訴當事人依法及時實現權益。
落實終審制和訴訟終結制,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對司法機關生效判決和決定的申訴,將逐步實行律師代理制度。請不起律師的投訴人被納入法律援助範圍。
(六)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產、起訴等執法活動。司法機關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規範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
依法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利害關系人、中介組織的聯系溝通。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和律師,為其透露或打聽案情,接受吃請或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辯護業務,堅決整治司法掮客,防止利益輸送。
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堅決打破各種潛規則,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堅決反對和克服特權思想、衙門作風、霸道作風,堅決反對和懲治粗暴野蠻執法行為。對司法領域腐敗零容忍,堅決清除害群之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