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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以下簡稱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活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根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條例》和《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安裝建設及其配套供應、售後服務維護、衛星節目落地代理、收視授權等相關服務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安裝和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指導從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活動的機構(以下簡稱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建立健全不同層次、不同區域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特許經營服務體系和網點,為用戶提供及時便捷的服務,維護用戶的基本文化權益; 依法維護廣播影視建設和節目傳播的正常秩序,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和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行為。

上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相關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第四條國家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實行許可制度。

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應當取得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未持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衛星接收及其配套供應、售後服務維護、衛星節目落地代理、收視授權等相關服務活動。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應當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出具的購買證明,向用戶提供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已安裝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批準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從合法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生產廠家購買;采購貨物時,應當核實國家組織的中標通知書和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簽訂的設施采購合同。衛星地面接收設施不得進入社會市場流通領域。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應當接受衛星節目運營者的委托,實施衛星節目落地代理和收視授權活動。衛星節目經營者不得將衛星節目落地代理和收視授權委托給未取得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的單位。第五條申請設立衛星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中企業法人應為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資金、設備和營業場所;

(四)有明確的服務區域、可行的服務計劃和必要的服務資源;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資者和經營者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未因違反國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兩次以上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在審查上述條件時,還應統籌考慮當地廣播電視覆蓋的規劃和建設安排。第六條申請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報告和申請表;

(二)擬申請服務區域的範圍;

(三)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名單及證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經營者的身份證明、簡歷以及主要出資人的相關證明材料;

(5)營業場所證明。第七條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擬申請服務區域的範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或者初審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由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統壹印制。第八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載明的業務類別和服務區域從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活動。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擬變更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資者、主要經營者、業務類別、服務區域等重要事項的,應當在變更前30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擬終止服務的,應當在終止前6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交終止服務申請和修復方案,經原發證機關批準後方可終止。善後服務計劃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監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