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訴部門的相關調查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具有六個特點:犯罪年齡趨於年輕化、受教育程度較低、外籍未成年人比例較高、犯罪名稱較為集中、犯罪手段趨於成人化和暴力化、多為從犯。
根據《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可以說,14歲以下是完全沒有刑事責任的年齡。
根據自然人是否能夠知道自己行為的性質、可能產生的後果和承擔行為後果的能力,民法將其分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完全行為能力人。壹般標準為年齡0-10-18歲,特殊標準為智力水平。特殊年齡階段是年滿16周歲,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生存的人可以被認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刑法的標準也以年齡為壹般標準,不滿14周歲的人不應受到刑事處罰。14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只對故意殺人、強奸、搶劫、投放危險物品等8種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死刑不適用於18歲以下的犯罪嫌疑人。特殊標準也是智力問題,如有無精神疾病。
《民法通則》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認識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註:16周歲至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可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刑法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18周歲以上的公民、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0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14周歲以下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放火、爆炸、販賣毒品、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面對日益突出的未成年人犯罪和日益年輕化的“問題少年”,國家需要如何應對?
工讀學校曾經是中國建立的壹所特殊教育學校。教育對象壹般是65,438+03-65,438+07歲的中學生和社會適齡青少年,他們犯有違法或輕微罪行,不應留在原學校,但不適合勞動教養或判刑。在1999之前,只要學校報公安局批準,就可以強制入學;1999之後,中國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進行了修改,要求學生和家長自願參加工讀學校。因此,進入工讀學校的“問題少年”數量非常有限。到2010年,中國的工讀學校總數急劇下降到70多所。目前,中國所有工讀學校都已更名為特殊教育學校,由於存在的問題,這些學校的功能受到了限制。
此外,面對未成年人犯罪趨勢加強的這種情況,相關學者也對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進行了爭論。壹些支持者認為,與1979年刑法首次頒布時相比,當前的社會現實在經濟和文化方面發生了巨大變化。如今,未成年人的身體發育和心智成熟明顯“早熟”,繼續以14作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顯然不合適。
然而,反對這壹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只能處理常見現象,不應該對偶然和罕見的案件過於敏感,因此建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而且,對涉事未成年人的處理不是處罰的問題,而是家長、學校和社會懲戒的問題。
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該降低有不同的意見。然而,人們想知道的是,面對青少年犯罪的趨勢,解決問題的基礎在哪裏?
專家指出,我國現行法律對未成年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後父母應如何處置基本是空白。然而,許多國家的法律經常對青少年犯罪的父母嚴懲不貸。例如,壹些國家的法律規定,如果監護人允許未成年子女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法院可以作出裁決,判處監護人接受強制育兒教育。父母在強制育兒教育過程中表現不佳,可被罰款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中國繼續堅持少年司法制度,該制度寬容但不放縱。壹方面,要強調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但與此同時,我們必須設計壹個防止縱容的機制,即在容忍之後,我們必須有壹個防止再犯的機制。所謂縱容機制和預防機制旨在以教代刑,不以刑法懲罰未成年人,不以成人藥物治療未成年人的疾病,而是要求國家設計適合未成年人的藥物和適合其診斷的措施,包括建立類似的兒童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