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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行政法】
壹、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

1.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的含義

非訴行政案件執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實現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壹種制度。

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具有以下特點:

第壹,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機關是人民法院,不是行政機關。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標的雖然是行政行為,申請執行人也是行政機關,但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權不是由行政機關享有,而是由人民法院享有。

第二,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依據是行政機關作出的未進入行政訴訟且未經人民法院判決的行政行為。這是非訴行政案件執行與行政訴訟執行的本質區別。

第三,非訴行政案件的申請人是行政機關,被執行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壹般情況下,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申請人應為行政機關。作為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不能是被執行人,而行政行為的客體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只能是被執行人而不能是申請執行人。在特定情形下,非訴行政案件的申請執行人也可以是生效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

四是非訴行政案件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基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的條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即使未履行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也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被訴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公共或者他人利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申請先予執行。

第五,非訴行政案件的目的是確保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內容能夠實現。

2.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的相關問題

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範圍和程序、行政強制等主要問題?第1章已經分析過,這裏不再重復。在此,我想強調和補充壹些相關問題。

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的適用範圍。根據規定,行政機關沒有強制執行權,而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都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

生效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人是申請人。根據規定,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申請人應當是行政機關。但在特定情形下,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申請人也可以是生效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訴訟法適用解釋》第158條規定: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又未在申請執行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生效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繼受人可以在六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行政裁決的,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行為的規定執行。

財產保全和擔保。為防止被執行人隨意處分財產,保障行政管理職能的實現和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可以在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後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審查。法院決定立案執行後,應當繼續審查申請。《訴訟法適用解釋》第160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行政行為的案件後,行政法院應當在7日內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但是,這種審查不同於立案審查。這種審查主要集中在作為執行依據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實質性審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實質審查的主要理由是:

第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對被執行的行政行為不起訴,並不意味著該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由於被執行的行政行為存在違法的可能性,如果人民法院不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實質審查,壹旦行政行為違法,人民法院將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顯然不利於保護公民和組織的權益。

第二,從法院的角度來看,人民法院作為法律實施的最終保障機關,負責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如果允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明顯違法的行政行為,顯然與人民法院的職能相違背。

再次,從行政強制執行主體設置來看,之所以規定人民法院為行政強制執行主體,壹方面是將行政行為的決策權與執行權部分分離,避免行政機關既是決策機關又是決定的執行機關,可能導致執行違法;另壹方面是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有更多的程序和環節可以糾錯,從而通過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如果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不進行實質審查,就不管其是否合法都予以實施,這就違背了將人民法院作為行政強制執行主體的初衷。

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審查以書面形式為主,必要時可以進行壹定的詢問。人民法院裁定前發現行政行為明顯違法且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執行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明顯缺乏事實依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其他明顯違法、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情形。行政機關對不予執行裁定不服,在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