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互聯網可以說已經進入了我們的生活,正在改變我們每個人的生活方式。我們在享受互聯網技術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不得不忍受這種技術帶來的痛苦。用狄更斯的話說,這是壹個最好的時代,也是壹個最壞的時代。這是最好的時機。我們真的不得不承認,網絡技術在信息傳輸和獲取方面給我們帶來了極大的便利,網絡本身就是壹個產業,它已經成為265,438+0世紀知識經濟發展的工具。根據我掌握的信息,截至今年上半年,中國網民人數已達2.5億。這是什麽概念?今年上半年,與去年同期相比,凈增965,438+0萬人,相當於德國總人口的1.5倍,凈增56%。第二,到今年上半年,中國互聯網的商用規模達到146億,而2006年5438+0,互聯網的商用規模僅為3000萬。我們現在看到,去年美國的次貸危機和今年引發的金融危機可能會成為壹場震撼全球的經濟危機,但我們可以看到,在中國2.5億網民的支持下,互聯網行業的發展將方興未艾,勢頭良好。所以我說這是最好的時機。然而,我們不得不承認,這是壹個最快的時代,因為互聯網技術打破了版權所有者、傳播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傳統利益格局。在這個互聯網領域,我認為傳統的電影行業、音頻行業和出版行業已經與網絡技術行業產生了激烈的利益沖突。我們看到,在網絡業務中,基於網絡視頻、網絡音樂、網絡新聞、網絡購物、BBS、博客和視頻的網絡技術都涉及版權問題。
因此,作為壹名律師,最應該關註的是版權糾紛和網絡版權糾紛,現在可以說是急劇增加。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7年上半年統計,當年受理的著作權案件數量達1700余件,占網絡著作權糾紛的75%。因此,形象地說,互聯網時代的這種法律糾紛是影視公司最擔心的,是網絡公司最不安的,是版權公司最高興的。如果說幾年前,網絡版權還存在爭議——這種爭議越來越充滿風暴,而現在我認為這是壹場沒有停止的風暴,因此網絡版權糾紛是不可避免的。在我看來,我想談談網絡版權最重要的三個問題。
首先,我將談談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的法律問題。搜索引擎可以說是網絡技術及其商業模式應用中最常見的問題。搜索引擎涉及音樂搜索、視頻搜索、圖片搜索、圖書搜索和關鍵詞搜索。除關鍵詞搜索外,其他搜索均涉及版權問題,而關鍵詞搜索還涉及商標和反不正當問題。現在問題出在哪裏?搜索引擎服務商在為用戶提供搜索和連接服務時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現在有壹項專門針對避風港條款的規定。這個安全港條款的問題在於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觀點。比如2005年百度勝訴,2008年迅雷敗訴,是完全不同的效果,但兩者都涉及搜索引擎服務商承擔的法律問題。我認為關鍵問題在於如何理解避風港條款。
我認為有兩個問題值得我們律師思考。第壹搜索引擎服務商的主觀過錯是基於直接具體的侵權行為還是基於其提供的技術?我認為根據避風港條款,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的責任是什麽?當他收到版權所有者的權利通知時,他應該斷開您的搜索引擎技術與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之間的直接鏈接,換句話說,您應該斷開此鏈接並停止此侵權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他可能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妳的搜索引擎技術與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之間存在聯系,妳可能需要承擔同樣的侵權責任。有什麽問題?我們判斷他的主觀過錯是根據這樣直接具體的侵權行為還是根據技術本身?我認為我的觀點是不能根據搜索引擎技術本身直接認定搜索引擎服務商的侵權責任,認為他們主觀上有過錯。這是因為在高科技領域壹直存在技術中立原則,這在美國法庭上也被稱為推理原則。然而,當日本推理公司在30年前發明相機技術和視頻技術時,電影和音樂公司也提供了侵權技術,美國聯邦法院決定判決推理公司必須支付巨額賠償。所以根據中立原則,這種技術可以用於合法目的,也可以用於非法目的,它並沒有感受到價值判斷本身。在這種情況下,確定該技術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不構成侵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能根據技術本身來確定搜索引擎的服務提供商存在過錯。這是我的第壹點。
第二個觀點是如何認定搜索引擎服務商的主體性是明知而認知。這種知道是壹種實際的認知。當權利人同誌主張搜索引擎服務商的權利時,如果服務商仍然將其搜索引擎與受版權保護的作品聯系在壹起而不加以糾正,問題就出在認知上。認可的狀態是什麽?認知我認為是壹種推定的認知,要求服務提供者對明顯的侵權行為不能視而不見,他有識別和監控的義務。因此,包括壹些律師在內的壹些法官主張引入美國紅旗原則。這個紅旗原則是什麽意思?紅旗非常醒目,很容易辨認。作為引擎服務商,如果妳想看到可能的侵權行為,就像看到壹面鮮紅的旗幟壹樣,妳不能視而不見,妳應該承擔監控、刪除和消除它的義務。我認為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在互聯網時代提供相關服務時應盡可能註意這壹方面。這是我談到的第壹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關於數字圖書館的責任。數字圖書館也是互聯網時代所指的壹種商業運營模式,而這種商業運營模式可以說是方興未艾,勢頭良好,但由此引發的版權糾紛也是接連不斷。早在2004年,壹名英國政治學教授起訴該數字公司非法將其作品轉移到數字圖書館供他人付費時,該公司就應該受到起訴。去年,數百名學者起訴了超級明星,今年的情況更糟。今年,有兩起非常有影響力的訴訟。壹個是148名博士和碩士起訴萬方,隨後是100多名碩士和博士起訴中國學術期刊網,因為這兩家數字圖書公司未經許可將中國的碩士和博士論文數字化,從而帶來了數字圖書館的商業模式。我國的數字網絡傳播法規對數字圖書館的合理使用有嚴格的限制,必須滿足三個條件。首先是範圍有限,也就是說數字使用的圖書僅限於我們圖書館的圖書,也就是範圍有限。第二,目的有限制。您的使用必須出於保存和展示這些版本的目的。第三,有使用限制,僅限於非盈利性使用。然而,我們可以看到,目前數字圖書館的商業運營模式除了少數公共目的外,大多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即壹種商業運營模式。它以數字方式保存書籍或掃描書籍,然後將其存入數字圖書館供用戶付費使用。
從這個角度來看,它是非常-看到它是合理的使用,但我們的法律沒有規定這種法律是允許使用的,所以數字圖書館只能通過授權來使用。許可是壹種大規模授權,這很難做到。由此引發的壹系列訴訟。這裏想到的酷狗也有數字圖書館模式,但命運完全不同。酷狗有壹個圖書搜索的商業模式,它也對圖書進行數字掃描,然後制作文檔並返回到酷狗的圖書數據庫供用戶搜索。對於搜索到的書籍,用戶可以免費閱讀6頁。免費閱讀後,他們可以通過酷狗提供的銷售書籍的鏈接直接從供應商那裏購買紙質書籍,這是酷狗的壹種。酷狗於2007年開始在中國運營,它仍然是安全的,但在美國的情況並不好。在美國,三年前,美國作家協會和美國出版商協會將酷狗告上法庭,打了三年官司。今年下半年達成了和解。現在達成和解的結果是什麽?酷狗必須向作家協會、出版商協會和相關協會支付654.38+0.25億美元,並達成新的協議。酷狗可以繼續將這些書籍數字化,以滿足用戶的搜索鏈接。由於圖書搜索產生的銷售、廣告和其他相關收入,67%屬於原版權所有人,33%由酷狗享有。酷狗的商業模式和我上次談到的三個爭議引起了我們的壹些思考,這至少涉及三個問題。
第壹個問題,我認為應該擴大公共數字圖書館的合理使用範圍,不要限制得太嚴格。這是壹個問題。
其次,壹般數字圖書館未來著作權法的修改可以考慮使用法的相關規定。
數字環境下應考慮的第三個問題,即網絡條件下書面作品的授權問題。可以建立文字作品集體管理組織來解決海量作品的授權問題。這些都是未來《著作權法》修改中要解決的問題。
先說最後壹個問題,版權作品技術保護措施的合法性問題。這個問題就是大家感興趣的微軟黑屏問題。來這裏之前,我在網上看到壹個流傳的笑話。微軟黑屏每小時為妳黑壹次。壹旦被黑,妳可以休息壹會兒。有什麽好處?現在我不覺得頭暈,我不花眼睛,我走路精力充沛,我的身體很棒,壹切都很好聞。據說微軟真的很人性化,真誠地呵護妳的身體。這是壹種黑色幽默。事實上,網民對微軟的這壹黑屏措施感到憤怒。我們也註意到北京的壹些律師躍躍欲試。我們的用戶想起訴微軟。有人說黑屏措施構成侵權,有人說危害我們的信息安全,有人說已經構成反壟斷。當然,在律師如何進行訴訟方面,我認為妳比我更有經驗。在此,作為壹名學者,我想談談對律師如何起訴的壹些看法和想法。
首先,我將談談版權問題。著作權訴訟肯定涉及兩大問題,第壹是訴訟主體問題,第二是訴訟標點問題,即技術措施問題。訴訟當事人解決妳所代理的客戶,即軟件的使用者是否可以成為訴訟當事人。我認為盜版軟件的用戶不構成微軟的合法用戶。恐怕我不同意許多人的觀點,因為義憤填膺地譴責微軟是非常容易的。但作為代理這起訴訟的律師,我認為更需要理性思考。我認為訴訟主體肯定是權力主體。在這種情況下,它僅限於正版軟件的用戶。換句話說,盜版軟件的用戶並不適用於法律意義上的微軟用戶。我認為盜版軟件有兩種用戶:
首先,用戶不知道並且沒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所使用的軟件是盜版的。壹般來說,這類用戶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他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他以為自己買了正版軟件,結果卻買了盜版軟件。主觀上他應該說沒有太大過錯。在這種情況下,他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不能說這類用戶沒有責任。根據《著作權法》、《計算機保護條例》和信息網絡著作權相關規定的規定,此類用戶應承擔停止侵權和銷毀非法復制品的責任。據微軟統計,在中國使用盜版軟件的用戶中,約有20%屬於這壹類。為此,微軟采取了緊急措施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他停止使用這個盜版軟件,他可以拿著合法有效的票據去微軟的客戶部門更換壹套正版軟件。這是第壹類用戶。
第二,用戶知道自己使用的軟件是盜版軟件。應該說,這種用戶肯定不構成合法用戶,他明知是盜版軟件而使用。我覺得他是侵權,這個侵權是兩個侵權。第壹,他非法購買和使用盜版軟件,並通過這種不正當的方式享受提供該軟件的相關服務。所以,我認為所謂的黑屏,壹言以蔽之,其實是壹種正版增值驗證措施。妳可以接受這個驗證,不管它是不是真的。如果妳接受這種驗證並使用盜版軟件,他會給妳壹個警告措施。所以我認為認證的用戶應該是WindowsXP的正版用戶,只有他們才能成為合法用戶。當然,這種正版軟件包括我剛才提到的20%。我買的正版軟件實際上是盜版軟件。他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是盜版軟件而故意使用,不是合法用戶。
我上面說的是訴訟主體。
第二個問題,我就說說訴訟的對象,也就是黑屏技術措施的合法性問題。軟件技術措施是指利用加密技術制止未經許可和法律許可的解密行為的有效技術手段和方法。簡單地說,權利人要求其版權作品有壹個數據庫並采用加密保護,而侵權人,或盜版軟件的作者,則采用解密方法,或規避技術措施的方法截然相反。壹般來說,技術保護措施包括控制作品訪問的技術措施、控制作品使用的技術措施、控制作品傳播的技術措施以及識別未經授權作品的技術措施。我想在這裏說,技術措施本身不是著作權人的壹項權利,而是維護自身權利和保護權利的壹種手段。我想在這裏解釋壹下,前段時間,很多人指責微軟是壹種私人救濟,這是非法的。事實上,我認為技術保護措施作為壹種私力救濟手段,已經得到國際公約和我國相關法律的認可,因此這種技術措施具有法律意義,具有法律依據。
接下來,我們要看看這種技術措施是合法還是非法。有兩大疑點。有人認為這種技術措施只能用在前面,而不能用在後面。也就是說,如果您正在收聽使用正版軟件,則可以使用加密保護技術措施,而不是在銷售軟件後采取補充技術措施。我認為,技術措施可以事前采取,也可以事後補充。關鍵是這種措施的性質應該是保護性和警告性的,而不是攻擊性和破壞性的。有人將黑屏措施與江寧公司2000年采取的技術措施相提並論,我認為不妥。江寧公司的殺毒軟件最終導致了什麽?導致崩潰和數據消失是具有破壞性的。關於版權問題,我就說到這裏。此外,有兩個問題我想在這裏簡單總結壹下。我認為微軟的黑屏措施不僅讓我們思考版權問題,也讓我們思考信息安全問題。作為世界上最大的軟件提供商,微軟確實在利用自己的市場資本定位,這種定位對我們的信息安全有害或存在並危及我們的信息安全。
上個月,我參加了在北京舉行的軟件和集成電路高層論壇。我遇到了專門研究軟件的倪光南院士。他表示,國家信息涉及國家安全,企業信息涉及企業安全,個人信息涉及個人安全。我們必須開放我們的技術軟件以確保我們的信息安全。第二個問題涉及壟斷經營,即反壟斷法。現在可以說微軟涉嫌壟斷,並且已經形成了國際知識。2004年4月,包括洛杉磯、舊金山和加州在內的壹些知識分子起訴微軟,指控其在個人Windows軟件開發方面實施壟斷。65438+同年2月,歐洲法院命令微軟執行歐盟委員會的相關決定,歐盟委員會認定微軟構成壟斷。有必要改變目前的業務運營模式,改變目前捆綁銷售的做法,並向壹些競爭對手開放。我只想就這個問題談談我自己的觀點,僅供大家參考。對不起,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