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產假時間:
馬寶休產假,保大可以休15天護理假。
育兒假時間:
在孩子三周歲生日以內,夫妻雙方每年可享受10天的育兒假。
留給獨生子女陪伴父母的時間:
如果妳是獨生子女,家庭老人超過60歲,每年可以享受5天假期陪伴父母。
產假申請天數:
1.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
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3.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增加1個嬰兒,產假將增加15天。
4.如果懷孕不滿4個月,她將享受15天產假。
如何走完產假流程:
1,產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增加壹個嬰兒);
2.產前檢查:女職工孕期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次檢查)計入工作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算作病假、缺勤等。,侵犯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3、產前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休息壹小時。
生育保險待遇通常分為:
1,生育醫療費;
2、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3.生育津貼;
4、計劃生育手術津貼。
其中,計劃生育手術主要指:放置宮內節育器、取宮內節育器、輸精管結紮術、產後輸卵管結紮術等。
生育醫療費或計劃生育醫療費
這裏的生育醫療費用主要是指女職工產前檢查和生育所涉及的醫療費用,已納入醫保範圍。女職工在有相關醫保的定點醫院看病時,可以直接通過醫保結算。其中包括:
產前檢查階段:
妳可以拿著醫保卡去指定的醫保醫院,和平時的門診結算程序壹樣。
交付階段:
攜帶醫保卡,出院時醫院會實時結算。
如果沒有攜帶社保卡,可以在壹些醫院使用電子社保卡。
法律依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1.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宣傳教育、技術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等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促進實現適當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2。將第五條中的“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的生育觀,自覺實行計劃生育”修改為“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的生育觀和育兒觀”。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第八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並定期進行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應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工作責任制,並進行考核和獎懲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五、第十條改為第九條,刪除第三款。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將第十壹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基層社會事務工作的重要內容,實施者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並確定專人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八。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提倡適齡結婚生育,生育好子女。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
九、刪除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Xi。第二十五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高計劃生育服務水平。”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十二。第二十六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保障公民在生育全過程享受基本醫療保健服務。”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十三。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和孕產婦保健指導等醫療保健服務。”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第五十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依照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下列福利待遇:
“(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女方生育壹個子女延長產假六十日,生育兩個、三個子女延長產假九十日,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計算;不影響晉升、調薪和工齡計算;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其他優待;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3)三歲以內的子女,夫妻雙方每年享受10天育兒假,育兒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方因失業、靈活就業等原因未參保未享受產假和生育津貼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給予適當經濟補助,具體對象和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托育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科學規劃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合理配置婦幼保健、嬰幼兒照護、兒童保育、學前和中小學教育等資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社區、村莊規劃、建設和改造中,支持按照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範建設與人口規模相適應的托育服務設施。
“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引導社會力量依托社區開展多種形式的托育服務,滿足生育家庭的托育需求。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托育服務。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提供托育服務的用人單位給予補貼。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對3歲以下嬰幼兒家庭發放兒童津貼和育兒費用補貼。”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母嬰設施建設納入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動員社會組織、人民團體和企業參與* * * * *建設。
“公共設施、商業綜合體、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及其園區、商業樓宇等。應充分考慮公共設施的面積、人流量、母親和嬰兒的停留時間、用人單位懷孕和哺乳期間女員工的數量,建設和完善母嬰設施,為嬰兒護理和母乳餵養提供便利條件。”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職工,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當年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年可領取不低於100元的獎勵費。”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增加壹款作為第壹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獨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救助制度,對老年人福利和養老服務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獨生子女家庭父母壹方年滿六十周歲的,獨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育兒假,育兒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決定延長產假、護理假、育兒假和獨生子女父母育兒假的期限。”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將該條中“農村扶貧要重點關註貧困獨生子女戶和女兒戶”修改為“出臺鄉村振興相關政策時,要重點關註生活困難的獨生子女戶和女兒戶”。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二十二、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綜合救助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參與的救助關愛工作機制,動態調整專項救助資金標準, 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生活照料、養老護理、醫療保障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幫助。
“衛生健康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檔案和聯系制度,通過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優先便利就醫服務、結對幫扶活動等形式做好幫扶保障工作。
“公辦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經濟困難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低價護理服務。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申請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考慮。”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榮譽證書的夫妻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優待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