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規則
第壹條為加強我省電腦福利彩票投註站管理,保障電腦福利彩票(以下簡稱“彩票”)的正常銷售,根據財政部《彩票發行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廣東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負責全省電腦型福利彩票投註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並授權各地福利彩票發行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依照本辦法對本地區的電腦型福利彩票投註站(以下簡稱“投註站”)實施具體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廣東省各級福利彩票發行中心的工作人員、各電腦福利彩票投註站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申請設立投註站的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申請設立投註站的條件
(1)具有廣東省常住戶口,年齡在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或個人。
(2)申請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投註站的經營方式(是否專營福利彩票或兼營其他彩票)。
(三)申請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交申請站點的市場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申請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直接參與投註站的經營管理,必須有專門銷售福利彩票的銷售人員。投註站不得轉讓或轉包。
(5)申請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擁有投註站場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租賃權,不得將臨時房屋、鐵皮房和待拆除的出租屋作為專用投註站。福利彩票投註站面積原則上不得小於10平方米。
(六)福利彩票投註站之間的距離:市區(含縣城)原則上不能小於500米;發達地區的鄉鎮可以按照城市標準設置投註站,欠發達地區的鄉鎮可以根據人口密度和經濟發展情況設置投註站。
(7)申請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須有在投註站所在城市有註冊地址的單位依法提供擔保,或有當地常住戶口、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有經濟能力的個人作為經濟擔保。
第五條設立投註站的程序
(壹)各市設置投註站的計劃報省中心市場三部備案,省中心根據各市中心上報的計劃發放投註機、《銷售許可證》和《銷售許可證》。
(二)凡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當地市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須向市中心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戶口本、學歷證明、擔保人信息、投註站地址信息、房產證或租賃協議。經市中心初審通過的投註站須按省、市中心提供的投註站設計風格進行裝修(費用由投註站承擔);投註站只有在市中心重新裝修後符合要求才能獲得正式批準。
(3)經批準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每臺投註機繳納保證金1萬元(統壹繳納至省財政廳保證金賬戶,作為投註機和投註站拖欠或拒付彩票銷售金額的保證金),與市中心簽訂《廣東省電腦福利彩票銷售合同》後,由市中心協助投註站開設彩票銷售專線(費用由投註站承擔);同時,投註站必須參加全省統壹的投註機財產保險(費用由投註站自行承擔)。
(4)經批準的投註站負責人和銷售員必須在市中心接受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發放投註機、銷售許可證和銷售員上崗證並開始銷售彩票。
(五)中心城區可根據當地情況以公開征集和招標的形式設立投註站。
第三章銷售、贖回、結算、設備和檔案管理
第六條銷售管理
(壹)投註站必須遵守《廣東省電腦福利彩票投註站工作人員守則》,嚴格按照《熱線投註機操作說明》投註機。
(2)投註站必須按照《廣東省電腦福利彩票銷售合同》規定的時間銷售彩票,節假日期間未經市中心批準不得關門(休息日除外)。
(3)彩票以人民幣計價,按面值銷售。嚴格禁止溢價或折價銷售。
(4)投註站印制不完整、不清晰的彩票視為無效票,不得出售給投註者,並在當期銷售截止日期前持無效票(無密碼者除外)趕往市中心。
(五)嚴禁銷售異地彩票、境外彩票或其他投註站印制的彩票;嚴禁自行印制本地彩票銷售到外地和其他投註站;嚴禁銷售過期彩票。
(6)嚴禁向投註者收取購彩價格以外的任何費用,不得在銷售過程中強迫投註者購票或欺騙投註者,不得以銷售彩票為名推銷其他產品。
(七)嚴禁以投註站為幌子銷售“彩票”、非法出版物或進行其他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活動。
(八)禁止向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銷售彩票。
第七條獲獎管理
(1)中獎彩票是兌獎的唯壹憑證,當期有效。第二天開始兌換(兌換期限請參考各種彩票遊戲的相關方法)。到期後未兌獎的,視為棄獎;如果中獎彩票由於汙損、損壞、塗改等原因無法正確識別。,它不能被贖回,將被丟棄。
(二)熱線銷售系統實行全省兌獎,各種彩票的低獎兌獎由投註站負責(具體要求見各種彩票遊戲的相關辦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兌獎或拖延兌獎。
(3)中獎彩票的中獎金額以投註機確認為準。投註站不得以虛報獎金或少發獎金的方式欺騙中獎者。
(4)投註站的兌獎獎金由投註站從當期銷售金額中支付。當兌換獎金超過銷售金額時,超出部分可從下次銷售金額中扣除;同時,投註站要有彩票兌獎備用金。
(5)投註站在辦理兌獎時,必須回收已兌獎的彩票,並對兌獎滿90天的中獎彩票進行分揀保存,以備查驗。儲存期過後,它們可以自行銷毀。如果投註站在兌獎期間丟失中獎彩票並引發經濟糾紛,由投註站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銷售、銷售彩票費用實行結算管理。
(壹)投註站必須按照省、市中心的要求將支付的彩票銷售款轉入省中心指定的專用儲蓄賬戶,並由省中心委托銀行進行統壹扣款。
(2)計算投註站每次獎券銷售的應付款額的公式為:
當期應付彩票銷售額=當期銷售額-兌獎金額
(3)除特殊情況外,市中心必須在每月15之前支付投註站上月到期的彩票銷售費。
第九條投註設備的管理
(壹)投註機是銷售彩票的專用設備,不得改變用途;不要擅自拆卸投註機或更換投註機零部件;不得查閱、修改或復制投註機內加載的程序及相關數據文件。
(2)投註站人員必須愛護設備,切實做到“八防”:防盜、防火、防雷、防曬、防潮、防塵、防震、防磁。
(三)投註機故障或投註機丟失應及時向市中心報告。故障投註機由市中心或投註機供應商維修,投註站不得擅自處理投註機故障。
(4)因投註站管理不善造成投註機損壞的,賠償相應損失,投註機丟失的,須按每臺65438元+03000元的成本價賠償。
(5)除保險公司按規定理賠外,投註站承擔投註機丟失產生的全部經濟損失和責任。
第十條檔案管理
市中心對投註站實行檔案管理制度,每個投註站都要建立檔案,記錄號碼、地址、聯系電話、負責人和業務員基本信息、業務培訓考核、年度獎懲等情況。應該記錄在案。
第十壹條投註站遷移和人員更換管理
(壹)投註站未經市中心批準,不得擅自變更銷售地址,因特殊情況需要遷移的,必須先報經市中心批準和省中心市場三部門備案後方可遷移地址,並在原投註站張貼公告。
(二)投註站更換銷售員,必須提前報市中心備案,由市中心負責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崗位證書後方可銷售彩票。
第四章懲罰與獎勵
第十二條各省市有權依據本管理辦法對非法投註站進行處罰。對市中心投註站的處罰應書面報省中心市場備案。
第十三條投註站出現下列情況,省、市中心根據情節輕重,暫停銷售彩票壹至七天。
(壹)違反第六條第(壹)至(四)項和第(八)項規定的;
(二)拒絕為中獎者處理投註者投訴的;
(三)投註站未按時支付當期應支付的彩票銷售金額;
(四)違反第九條第(壹)至(三)項規定的;
(五)熱敏紙彩票、投註單和宣傳品被挪作他用或者造成嚴重浪費的;
(六)不服從市中心管理(如不執行市中心文件通知,不按市中心要求參加會議、培訓和推廣活動,更換業務員未報市中心備案等。).
第十四條被暫停銷售的投註站必須及時整改,整改後向市中心申請檢查。在市中心檢查合格後,向省中心市場第三部申請恢復彩票銷售權。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註站,省市中心有權取消其彩票銷售資格。
(壹)壹年內出現第十三條情形三次以上,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二)違反第四條第(二)、(四)、(五)項規定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五)至第(七)項的(如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騙取獎金或者少付獎金欺騙中獎者的;
(五)未經市中心批準變更銷售地址的;
(六)根據省、市中心要求,裝修不規範,經市中心下達書面整改通知書後仍無效的;
(七)投註站工作人員服務態度差,投註者壹年內投訴三次以上,經市中心調查核實仍無效的;
(八)銷量低,納入當地末位淘汰範圍後仍無效的。市中心應對需要整改的投註站提前下達書面《整改通知書》,並辦理送達手續。
第十六條投註站不得拖欠或挪用彩票銷售資金,否則暫停或取消其銷售資格,並限期追回所欠或挪用的彩票銷售資金。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被取消銷售資格的投註站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處理。
第十八條全年無違法記錄的投註站有資格參加全國、省、市優秀投註站評選,省、市中區對優秀投註站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投註站負責人和銷售員積極提出福利彩票合理化建議,被省、市中心采納,受到省、市中心表彰獎勵。
第五章投註站的終止
第二十條投註站終止銷售彩票,應向市中心辦理終止銷售手續。投註站應在七個工作日內與市中心結算銷售款項,退還投註機、銷售許可證、工作證、剩余熱敏紙彩票、投註單並拆除“南粵風采”等福利彩票相關的原始標誌和標牌,市中心將在十個工作日內向投註站退還保證金(不計利息)並終止銷售合同。如果投註站欠費或損壞投註機,賠償費將由市中心從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仍由投註站承擔。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市中心從本地實際出發,參照本辦法制定投註站管理實施細則(辦法),報省中心備案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解釋權屬於廣東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5年8月0日起施行。原省中心關於投註站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廣東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2005年7月20日發布的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