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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各種法律文件
第壹部分:制定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文書管理細則。

壹是律師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過程中,會根據不同的法律服務內容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務文書。為便於法律服務文書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規則。

二。律師應當根據法律服務事項制作下列法律服務文書:

1.法律意見

2.律師風險提示

3.應急響應

4.律師的建議

5.律師工作簡報

6.信息說明

7.法律信息

8.請求指示

9.工作日誌

10.法律顧問服務記錄

11.日常法律咨詢服務記錄

12.談判事宜法律服務跟蹤表

13.會議紀要

三。律師法律服務提供的文書分為提示性法律文書、解釋性法律文書、詢問性法律文書和記錄性法律文書。

提示性法律文件是指提供律師意見的法律文件;

解釋性法律文件是指對特定問題作出解釋的法律文件;

請求法律文件是指需要公司批準並回復的法律文件;

文書類法律文書是指記錄法律服務狀態或過程的法律文件,主要用於歸檔。

四。法律意見書主要針對合同、法律文書等法律事項涉及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見、風險提示、解決方案、律師建議等常用法律服務文書。

動詞 (verb的縮寫)律師風險提示主要是在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項不宜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只需對某些法律風險進行特別提示時進行風險提示的法律服務文書。

不及物動詞應急響應用於對公司有重大影響且急需時間的事項,包括需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需要公司做出緊急決策的事項。

七、“律師意見”是律師服務過程中常見的或具有代表性的事件,並提供律師意見以提醒公司防範某些常見行為。它是法律意見書服務項目的延伸。

八、《律師工作簡報》按照《律師工作簡報法律服務規則》制作和管理的壹種法律服務延伸文書。它很全面,包括建議、解釋和記錄。

九。情況說明是律師針對法律問題提供的解釋性法律服務文件,有助於公司了解法律事項的相關情況。

x“法律信息”是指律師向公司提供的對公司有影響的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信息。

XI。請示是律師在從事必須經公司批準的法律服務前向公司提交的書面法律服務文件。請示中應說明從事活動的必要性和具體情況。

十二、《工作日誌》是對律師服務事項的簡單記錄,按日期記錄。

十三、《法律顧問服務記錄》是律師服務過程中根據服務項目填寫的記錄表格,載明服務內容、律師意見等主要事項。

十四。日常法律咨詢服務記錄是律師對公司口頭或電話咨詢事項填寫的記錄表格,按照《日常法律咨詢記錄歸檔細則》制作和管理。

15.《談判事項法律服務跟蹤表》是律師按照《律師參與談判事項法律服務細則》記錄談判法律服務情況的法律服務文件,按照“壹案壹表”的原則進行管理和歸檔。

16.會議紀要是律師出席公司召開的會議或與公司就法律服務事項進行會談時制作的法律服務文件。會議記錄以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二部分:制定律師審查文書實施細則。

壹、為規範合同審查等文書審查法律服務活動,制定《律師審查文書實施細則》。

2.本細則所稱文件包括:公司與其他方簽訂的合同、公司發布的廣告文稿、宣傳資料、招標文件、公司內部管理制度、規範性文件及其他涉及法律問題的書面材料。

在簽署上述文件前,公司應將相關文件提交律師審查。

涉及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文件可以不經律師審核,但公司認為有必要經律師審核的,應當按照本細則進行簡化。

三、律師應當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勤勉盡責,高效快捷。

四、律師審查文件應當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等材料為依據,結合具體代理人提供的信息為依據,並嚴禁律師以主觀臆想、編造、假設和推測的情況作為審查依據。

五、原則上普通公文24小時內審核完畢;根據公司要求及時完成重要和復雜的文件。

六、律師在審查過程中,認為情況不清楚或不明確的,可以向公司具體代理人或經辦部門進行核實;如有必要,可以向公司提交書面律師意見。

七、律師審查文件,明確相關信息後,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提供法律意見;

2.公司提供的電子文件在合同中直接以修改後的格式進行修改,並填寫法律顧問服務記錄;

3.加急審查文件無法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直接在合同中修改,並填寫《法律顧問服務記錄》;

4.對於簡單的文件,如果不需要出具法律意見,應在合同審查單中說明修改意見,並填寫法律顧問服務記錄;

5.對於簡單的合同,不需要出具法律意見或填寫合同會議審查單,律師將對修改進行口頭答復並填寫日常法律咨詢記錄。

八。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見提供給特定管理人,並提交公司董事會和總經理辦公室。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室應對文件的修改進行監督。

九。律師提交法律意見書後,公司認為相關內容確實不需要修改。經公司負責人簽字後,律師可以在文件傳閱單上簽字。但是,如果存在重大法律風險,律師應當作出“律師風險提示”或“緊急應對”。

X.律師審核文件,如果認為有必要或應公司要求,可以制定規範性文件,如固定合同範本、內部規定等,經公司批準後推廣使用。

十壹、律師審查文件時,如果認為相關事項重大、復雜,可以提議召開專題研討會或座談會,並根據研討會或座談會的結果提供律師的審查意見或法律方案。

十二、律師審查文書應當確定具體聯系律師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具體文書經辦人或者經辦部門能夠及時與律師聯系溝通。

13.律師應將評審文件存檔備查,所有律師應保存評審文件的復印件或電子文檔,原件由公司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