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利息自應付工程款之日起支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下時間視為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為交付日期;
(2)?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日期;
(3)?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日期。
4.《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未支付工程價款利息的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分包給第三方。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壹)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在庭審結束後才被發現的;
(二)在原審案件審理終結前發現,但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或者提供的;
(三)原審審判後形成的,不可能在此基礎上再提起訴訟的。
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原審已提供,原審人民法院未組織質證,不作為判決依據的,應當認定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但原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不予采納的除外。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8.《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
9.《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依法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向總承包單位承擔分包工程的質量責任,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擴展數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經常涉及的幾個問題:
少數情況下,施工合同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施工單位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
建築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準入制度,建築法規定施工企業實行強制性資質管理。建築工程的質量是生命,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證質量的前提。對施工企業資質的管理和審查是施工的基礎,無資質和超資質企業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但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能作為無效合同處理。
2.附屬的。
如果是無資質或無資質的實際建造師借用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通常稱為“掛靠”;由於國家基礎設施的大規模上馬、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投融資渠道的不暢、建設項目的高利潤回報以及管理上的諸多弊端,伴隨著建築市場的空前繁榮,出現了“掛靠”這種特殊形式。
3、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招標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了工程招標範圍,詳細規定在《建設工程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
招標範圍規定的工程未招標的,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實踐中容易出現的問題:1。對於必須招標的工程,總承包商的土建工程、安裝工程進行招標,裝飾工程等附屬工程由施工單位直接承包的,那麽直接承包的合同也是無效的;2.對於招標項目,總承包商中標後,建設單位基於各種情況將總承包商工程的壹部分直接發包給第三方施工,建設單位與第三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也將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規定了投標無效的六種情形。該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無效中標必然導致施工合同無效。
4.非法轉包。
總承包方將工程分包是常有的事,但違反規定分包也會導致分包合同無效。
認定違法分包的標準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幾種情形:1。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屬於違法行為;二、未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同意,總承包單位將部分工程交給其他單位完成的;3.總承包單位分包工程主體結構施工的;4.分包商被分包。
5.分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建築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禁止轉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不得轉包。
該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築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再轉讓給其他單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