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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動物防疫監督以及其他與動物防疫有關的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動物防疫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防疫計劃,建立動物防疫責任制,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儲備動物防疫物資,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疫情預防、控制、撲滅、監測、檢疫、監管、基層動物防疫工作補助和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公安、衛生健康、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財政、發展改革、商務、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和海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設立的動物疫情防控機構負責實施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承擔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防控技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水生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水產苗種檢疫和水生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執法;設立的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水生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防治技術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鄉鎮(街道)或者特定區域派出畜牧獸醫(水產)機構,承擔動物防疫和公益性技術推廣服務職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並根據動物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加強村級動物防疫員隊伍建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動物防疫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對在動物防疫工作和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六條支持保險機構開展動物疫病保險業務,鼓勵動物養殖場和農村散養戶參加動物疫病保險。

保險機構應當根據本省農業保險政策,對動物養殖業實施保險措施,並根據保險合同及時賠償動物養殖場和農村散養戶保險範圍內的損失。第二章動物疫病預防第七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計劃;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增加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按規定做好獸用生物制品和畜禽標識強制免疫的采購、調撥和使用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計劃,組織轄區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第八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強制免疫規劃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畜禽標識和動物產品追溯體系,對動物和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實施追溯管理。第九條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建立養殖檔案,對飼養的動物加貼畜禽標識,建立免疫檔案,並按照規定存檔。

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執業獸醫或者聘用鄉村獸醫,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制度,落實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消毒等措施,並按照規定向當地動物疫情防控機構或者鄉鎮(街道)畜牧獸醫站報告動物防疫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