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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異議和投訴處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為規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異議和投訴處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公共資源交易質量和效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安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公管局)依法監管的進入安慶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項目的異議和投訴處理活動。

第三條處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異議和投訴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招標人是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異議答辯的法律責任主體,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授權範圍內負責異議答辯。市公共行政管理局負責受理和處理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投訴。

第五條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接受異議函的聯系人、電話和通訊地址。

市市政管理局應當確定本單位內部負責受理投訴的部門及其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和通訊地址,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異議的提出和答復

第六條提出異議的當事人應當具有下列法律主體資格:

投標人應當在建設工程開標現場提出異議。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由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已經按照招標公告的規定取得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異議。

如果異議人是法人,異議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提出異議的,異議書必須由主要負責人或者異議人本人簽名,並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異議書及其他相關材料為外文的,異議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如果聯合體投標單位提出異議,應由聯合體牽頭單位提交並加蓋聯合體所有成員的印章。

第七條異議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建設項目的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的任何異議應在截止時間10前提出。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評標結果公示期內提出。

第八條除非在開標現場提出異議,否則異議主體應提交異議函。異議函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異議主體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有效聯系方式;

異議項目的名稱和編號;

⑶反對意見;

(四)相關要求和意見;

(五)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及相關證明材料;

提出異議的日期。

異議函應通過安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系統以書面形式提交,包括紙質載體掃描件和電子文件(含相關掃描件)。

第九條招標人應當及時受理評審異議。符合受理條件的,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拒絕受理,異議於收到之日正式受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

(壹)不具備異議資格。

(二)超過規定的受理期限。

未通過安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系統提交的。

沒有明確線索或證據的。

(五)其他不符合驗收要求的。

第十條招標人收到異議後,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調查核實:

查閱招標文件、評標資料和相關投標文件。

(2)網絡信息系統的開放查詢。

(三)向有關部門了解行業法規和標準,並通過信函方式核實相關材料的真實性。

④現場核查。

(五)組織行業專家或原評標委員會協助答辯。

6 .其他有效的驗證方法。

第十壹條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給予答復。在給予答復前,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暫停,異議答復應當書面通知異議人。

第十二條異議答復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a)異議主體的名稱;

(二)收到和接受異議函的日期(包括開標現場的口頭異議)、異議項目的名稱和編號;

(三)異議和異議答辯的具體內容、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四)告知異議主體依法投訴的權利;

(5)對異議的答復日期。

異議答辯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和法律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異議答復作出前,異議主體要求撤回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壹)經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核實,有明顯錯誤或違反法律法規的,不得撤回,並繼續核實直至提出異議。

(二)撤回異議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準予撤回,異議答復程序終止。異議主體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

第十四條經審查,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認為異議主體提出的異議不成立的,應當決定不予受理,繼續招標活動;異議成立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提出的異議未影響評標結果的,繼續進行招標活動;招標結果受到影響,但依法可以通過澄清或者修改繼續進行招標活動的,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後繼續進行招標活動,否則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修改後恢復招標活動。

(2)對開標、評標提出的異議未影響開標進程和評標活動的,繼續進行招標活動;如果開標過程和評標活動受到影響,導致開標程序不當和招標結果違法的,應當重新開展招標活動。

(3)對評標結果的異議未影響中標結果的,繼續進行招標活動;需要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投標結果進行重新評審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投標結果進行重新評審,招標人根據重新評審結果確定中標候選人;無需組織重新評標,招標人能夠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候選人的,應當另行確定中標候選人或者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異議的處理過程和結果由市市政管理局監督,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將異議答復通知異議人前,應將相關情況書面報告市市政管理局。

第三章投訴的提出和處理

第十五條對政府采購項目的投訴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應當將投訴移交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市市政管理局提出書面投訴。

異議人對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在答復期滿後10日內向市市政管理局提出投訴。

聯合體投標單位提出投訴的,由聯合體牽頭單位提交並加蓋聯合體所有成員印章。

第十七條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投訴的日期;

(四)投訴基本事實;

(五)相關請求和主張;

(6)有效線索及相關證明材料。

如果投訴人是法人,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並蓋章;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投訴的,必須由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名,並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投訴書及其他相關材料為外文的,投訴人還應提供其中文譯本。

投訴應當通過安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系統以書面形式提交,包括紙質載體掃描件和電子文件(包括相關掃描件)。

第十八條投訴人應當提供投訴和訴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按照規定對第壹次投訴提出異議的,應附異議證明;

(二)被投訴人的獲獎證書涉及欺詐的,投訴人應提供獲獎證書頒發單位出具的證明或其官方網站發布的信息等。;

(三)被投訴人業績弄虛作假的,投訴人應當提供被投訴人業績的用人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證明材料或者被投訴人業績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投訴人是利害關系人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其與本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市公共行政管理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以收到投訴的日期為受理日期。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

(壹)投訴人不是被投訴招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被投訴項目無利害關系;

(二)投訴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載明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名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投訴書未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

(四)投訴未按照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實施,且內容不完整的;

(五)超過投訴時效的;

(六)處理決定已經作出,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七)投訴應當先提出,未提出異議,且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市市政管理局受理投訴後,可以依法暫停交易活動,並應當及時核實相關情況,調查相關情況。對有證據的投訴舉報要開展調查核實工作,不得隨意縮小或擴大調查範圍。

第二十壹條市市政管理局可以通過公開信息查詢、函詢調查、約談當事人、實地取證等方式,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投訴調查處理過程中,應當依法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以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並制作筆錄,由被投訴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訴人、被投訴人、相關投標人和交易服務機構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調查,提供相關交易數據和信息。評標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處理投訴中與評標有關的相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下列證據經審查屬實,符合法定要求,可以作為作出投訴處理決定的依據:書面證據、依法保留的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和質證筆錄以及其他有合法來源的證據材料。

第二十四條投訴決定作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書面提出並說明理由,行政監督部門將根據下列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壹)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予撤銷,並繼續調查直至作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準予撤回,投訴處理程序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訴。

第二十五條市城市公共管理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投訴處理決定,並將投訴處理結果書面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投訴處理決定應當依法送達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有關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因投訴內容復雜、涉及面廣等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市市政公用局主要負責人批準,投訴處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處理的理由和期限書面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第四章轉辦信訪事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有關部門轉辦來信來訪、舉報,根據下列情況處理:

受理時限、主體資格、材料要求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按照本規定辦理。受理時限的計算以移交時間為準。信訪、舉報事項已受理,且案件正在辦理中。

(二)對超過受理期限、不具備投訴主體資格、缺乏有效證據或事實依據、不符合本規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向轉送單位書面報告項目相關情況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三)有關部門轉辦的來信來訪、舉報,有明確意見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對於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對社會公眾* * *資源交易活動的異議和投訴,按照規定受理和辦理,受理時限以移送時間為準。

在日常工作中,市公管局接收公眾* * *資源交易工作的舉報和投訴,涉及違反黨的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國家公職人員和其他監督對象的信訪,應按有關規定移交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第二十九條涉及拖欠中小企業貨款、工程款和服務款的投訴、信訪、舉報,依照《中小企業貨款支付保障條例》執行。行業主管部門是上述投訴、信訪、舉報案件的第壹責任主體。市市政管理局接收後,按照有關規定移交行業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章責任處理

第三十條招標人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履行主體責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市政管理局將予以公告,視情況暫停其交易項目,項目單位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壹)異議符合受理條件而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異議,或者未經調查核實、沒有實質性內容就作出敷衍答復的。

(三)因異議成立,評標、中標結果發生變化,且未主動向監管部門報告的。

(四)拒絕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調查處理投訴和舉報案件的。

(五)拒絕執行行政監督部門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的。

(六)異議和投訴結束後,未按規定發布交易信息和確認交易結果的。

第三十壹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從事代理服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行政監督部門納入信用管理;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壹)不配合招標人處理異議。

(二)在處理異議或投訴過程中,不協助招標人發布信息的。

(三)拒絕配合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開展投訴舉報調查的。

(四)未向監管部門報告交易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異議人、投訴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惡意擾亂公共* * *資源交易秩序的行為,由市公管局記入不良行為記錄,納入信用管理;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獲取異議和投訴信息或材料。

(二)同壹事項向不同部門投訴,經調查不屬實,但仍惡意糾纏的。

(3)在12個月內提出三次或三次以上的異議或投訴,且均被認定證據不足。

(四)捏造事實或者偽造、變造、盜用資格、資質、印章、材料等提出虛假異議和投訴的。

拒絕配合調查或提供虛假信息的。

(六)以異議和投訴為名非法獲取單位或個人利益的。

(七)通過網絡、媒體、熱線等。反映和發布虛假信息。

第三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市市政公用局按照評標專家管理和評標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從事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服務的工作人員,在處理異議或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將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除工程建設項目和政府采購項目外,其他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異議和投訴,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行業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市市政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265438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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