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對公安機關處理酒駕有什麽指導意見?
1.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是什麽?《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包括進壹步規範現場勘查、進壹步規範辦案時限、進壹步規範案件偵查、進壹步規範安全防護措施。目的是根據刑法及相關修正案、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確保《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確實施,進壹步規範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執法活動。二、具體內容(壹)進壹步規範現場調查1,嚴格血樣提取條件。交警應按照《道路執勤交警執法工作規範》嚴格檢查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的,應當立即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當事人對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有異議,或者拒不配合呼氣式酒精檢測等方法的,以及飲酒後發生交通事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應當立即抽取血樣檢測血液酒精含量。2.及時固定犯罪證據。對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嫌疑人、呼氣式酒精測試、提取血樣的過程,應當及時制作現場勘查筆錄;有條件的,還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現場有證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人證言。發現當事人有飲酒後或者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可以依法扣留當事人駕駛的機動車。3.完善醒酒約束措施。當事人醉酒時,應首先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並進行人身安全檢查。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或1交通警察將帶領兩名以上交通協管員將當事人帶至約束場所醒酒並約束至其清醒。對行為失控的當事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警用繩索,但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用裝備。限制醒酒的場所應配備醒酒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在約束過程中,要加強監督,在確認當事人清醒後立即解除約束,並進行詢問。4.改進值班檢查方式。交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後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科學組織、疏導交通,並根據交通流量合理控制攔車數量。當車流量較大時,應采取減少檢查車輛數量或臨時停車攔截等措施,確保現場安全有序。當要求駕駛員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時,他們應使用標準術語並嚴格按照工作程序操作,並為每個測試者更換新的接口。當事人違反測試要求的,應當當場重新測試。(2)進壹步規範辦案時限。5.規範血樣提取和檢驗。交警應當對當事人提取血樣的全過程進行監控,確保收集的證據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樣應當當場登記分裝,立即送至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鑒定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有資質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檢的,應當按照規範低溫保存,經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3日內送檢。6.提高檢查評比效率。要加快血液酒精檢驗鑒定機構建設,加強檢驗鑒定技術人員培訓。尚未建立檢驗鑒定機構的市縣公安機關,要盡快建立具有血液酒精檢測功能的檢驗鑒定機構,並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切實提高血液酒精檢驗鑒定效率,檢驗鑒定機構對送檢血液樣本應在3日內出具檢驗報告。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告知其在收到檢驗報告後3日內申請復檢。7.嚴格辦案時限。要建立酒後駕駛機動車案件快速偵辦制度,加強內部辦案協作,嚴格辦案時限要求。為提高辦案效率,對現場發現的有醉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的嫌疑人,尚未構成刑事案件的,可以口頭傳喚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有條件的,可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調查詢問;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及時訊問。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自查獲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7日內偵查終結;特殊情況下,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辦案期限可以適當延長。(3)進壹步規範案件查處。8.嚴格把握立案標準。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將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查處;未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被查獲後,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式酒精測試或抽血前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予查處。當事人經呼氣式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抽取血樣前逃逸的,應當依據呼氣式酒精含量立案偵查。9.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對已立案的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應當全面客觀收集、整理犯罪證據,嚴格審查核實。要及時核查核實車輛、人員基本信息和機動車駕駛人違法犯罪信息,詳細記錄現場查獲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過程、人員和車輛的基本特征以及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強制措施、采血、口頭傳喚、固定證據等情況。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重點關註嫌疑人是否有罪及情節輕重,聽取無罪抗辯。要及時收集能夠證明嫌疑人是否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10,適用強制措施。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采取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等強制措施。應當對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合理適用,確保案件順利辦理。犯罪嫌疑人自殺未遂、逃跑或者在逃,或者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確需拘留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在羈押期間不能查明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或者強制措施期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強制措施。11,做好辦案工作。案件偵查終結後,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機動車駕駛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要及時了解案件的起訴和判決情況,收到法院判決書或相關司法建議函後及時立案。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法院作出無罪判決,但醉酒駕駛機動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12、加強執法管理。要進壹步明確辦案要求,細化呼氣式酒精測試、血樣提取與保存、立案與撤案、強制措施適用、物品扣押等關鍵環節的辦案標準和流程。要嚴格落實案件審查制度,進壹步規範案件審查的範圍、內容和標準。與案件質量有關的事項必須由法律工作人員和法律部門進行審查和檢查,以確保案件質量。要提高辦案信息化水平,大力推進網上辦案,嚴格執行辦案信息網上錄入標準和時限,逐步實現案件受理、立案、偵查、制作法律文書、法律審查審批全流程網上操作,加強網上監測考核,杜絕“人情案”“關系案”。(四)進壹步規範安全防護措施13、配備執法裝備。交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後駕駛機動車時,必須配備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儀、約束帶、警示繩、攝像機、照相機、執法記錄儀、反光警棍、停車標誌等設備。執勤車輛還應配備滅火器材、急救箱等急救設備。根據需要,他們可以配備簡單的破拆工具、汽車穿刺裝置、測速儀等設備。14、完善偵查程序。交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後駕駛機動車時,應當根據道路情況和交通狀況合理選擇不妨礙車輛通行的安全地點。檢查工作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進行。必須確保警察的人身安全,明確警察的檢查行動和調查程序,並落實安全保護措施,防止警察受傷。為嚴厲打擊酒駕醉駕行為,公安機關制定出臺了相關文件,對酒駕醉駕的犯罪事實進行了明確界定。需要註意的是,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時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相關法律法規。例如,公安機關進行酒駕檢查檢測時,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避免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