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了認罪認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並簽署書面陳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四)其他不適用的情形。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遵循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加強監督制約,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確保司法公正。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充分考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結合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從寬和從寬幅度,確保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堅持罪責刑相適應,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後果提出量刑建議,準確判斷刑罰,確保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堅持證據裁判,依法收集、固定、審查、認定證據。
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時,應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有效的法律幫助,確保他們自願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後果。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通過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駐值班律師、及時安排值班律師等方式,根據人民法院、看守所的實際需要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看守所應當為值班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便利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簡化會見程序,保障值班律師依法履行職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申請法律援助。符合應當通知辯護條件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律師為其辯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認罰情況作為考量其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重要因素。對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並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量刑的重要考慮因素。
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的,應當記錄在案並附卷。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員或者值班辯護人、律師表示願意認罪認罰的,相關人員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辦案單位。對於擬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在起訴意見中明確犯罪嫌疑人的自願認罪認罰情況。
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事實、有重大貢獻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銷的,由辦案公安機關報請公安部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附卷:
指控和適用的法律規定;
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復查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並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聲明。
無論是什麽樣的違法犯罪行為,都需要受到嚴懲。此時,我們應該在日常生活中註意保護自己在刑事訴訟中的權益,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人士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