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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教育條例》全文
殘疾人教育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1號發布於0994年8月23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1 1 8)。

國務院第16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發展殘疾人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保障殘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禁止基於殘疾的教育歧視。

殘疾人教育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點和需要,全面提高殘疾人素質,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條件。

第三條殘疾人教育是國民教育的組成部分。

發展殘疾人教育,貫徹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主的方針,保障義務教育,重點發展職業教育,積極發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

殘疾人教育應當提高教育質量,積極推進融合教育,根據殘疾人的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或者特殊教育,以普通教育為主。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教育的領導,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統籌實施,合理配置資源,保障殘疾人教育投入,改善辦學條件。

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殘疾人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殘疾人教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殘疾人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殘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條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應當積極推進和開展殘疾人教育,協助有關部門實施殘疾人教育,為殘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七條學前教育機構、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殘疾人教育;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殘疾人不得拒絕入學。

第八條殘疾人家庭應當幫助殘疾人接受教育。

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和保障其受教育的權利,積極開展家庭教育,使殘疾兒童、少年及時接受康復訓練和教育,並協助和參與相關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活動,為殘疾兒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支持。

第九條社會各界應當關心和支持殘疾人教育。殘疾人所在社區、有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支持和幫助殘疾人平等接受教育,融入社會。

第十條國家對在殘疾人教育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應當將殘疾人教育實施情況納入督導範圍,可以對殘疾人教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殘疾人教育教學質量、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督導。

第二章義務教育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障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義務教育的實施進行監督、指導和檢查,包括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監督、指導和檢查。

第十三條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證其殘疾子女或者被監護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四條殘疾兒童、少年應當接受與當地兒童、少年同等年齡的義務教育。必要時,其入學年齡和入學年限可適當提高。

第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根據新生兒疾病篩查、學齡前兒童殘疾篩查、殘疾人統計等信息,對義務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進行學前登記,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義務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數量和殘疾情況。

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殘疾兒童、少年的數量、類別和分布情況,統籌規劃,優先在部分普通學校建立特殊教育資源教室,配備必要的設備和專門從事殘疾教育的教師、專業人員,指定招收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並支持其他普通學校根據需要設立特殊教育資源教室,或者安排具備相應資源和條件的學校為其他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提供必要的支持。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實施義務教育的特殊教育學校配備必要的教育教學、康復評估、殘疾人康復訓練等儀器設備,加強九年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建設。

第十七條能夠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就近到普通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可以接受普通教育,但在學習和生活上需要特殊支持。根據其身體狀況,可以到壹定區域內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具有相應資源和條件的普通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進入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學齡殘疾兒童和青少年需要特殊照顧,不能上學。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安排,通過提供家庭學校教育或者遠程教育實施義務教育,並納入學籍管理。

第十八條在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殘疾兒童、少年,經過教育和康復訓練後,可以接受普通教育,學校可以建議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其轉學或者升入普通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在普通學校就讀的殘疾兒童、少年難以適應在普通學校學習生活的,學校可以建議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其轉入指定的普通學校或者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教育和適應學校生活的能力,應當根據其殘疾類別、殘疾程度、補償程度和學校條件進行判斷。

第二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成立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由教育、心理、康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可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委托,對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身體狀況、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適應學校生活的能力進行評估,提出入學和轉學的建議;為殘疾人義務教育建言獻策。

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評估結果屬於殘疾兒童、少年的隱私,只能用於殘疾兒童、少年的教育和康復。教育行政部門、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學校及其工作人員對其在工作中知悉的殘疾兒童、少年的評估結果和其他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壹條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處理與學校就入學和轉學安排發生的爭議。

收到申請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委托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對其身體狀況、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適應學校生活的能力進行評估,提出入學和轉學建議, 根據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的評估結果和入學、轉學建議,結合學校辦學條件和殘疾兒童、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意願,作出殘疾兒童、少年入學、轉學安排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應當合理安排殘疾學生隨班就讀;殘疾學生多,可以開設特殊的特教班。

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應當安排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或者有經驗的教師承擔隨班就讀或者特殊教育班的教育教學工作,並適當減少隨班就讀人數,為殘疾學生入學後的學習和生活提供便利和條件,保障其平等參與教育教學和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三條對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實施義務教育,可以適用普通義務教育的課程計劃、課程標準和教材,但學習要求可以適度靈活。

第二十四條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堅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能教育和身心補償相結合,根據學生的殘疾狀況和補償程度實行分類教學;必要時,應當聽取殘疾學生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意見,制定符合殘疾學生身心特點和需求的個性化教育計劃,實施個別化教學。

第二十五條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的課程設置、課程標準和教材應當適合殘疾兒童、少年的身心特點和需要。

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的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教科書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定。

第二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建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在壹定區域內提供特殊教育指導和支持服務。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可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托承擔以下工作:

(壹)指導和評估本地區普通班的工作;

(二)為本地區承擔隨班就讀教育教學任務的教師提供培訓;

(三)派出教師和相關專業服務人員支持隨班就讀,為接受家庭教育和遠程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提供咨詢和支持;

(四)為殘疾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咨詢;

(五)其他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第三章職業教育

第二十七條殘疾人職業教育應當大力發展中等職業教育,加快發展高等職業教育,積極開展以實用技能為主的中短期培訓,著力提高就業能力,培養技術技能人才,加強殘疾學生就業指導。

第二十八條殘疾人職業教育由普通職業教育機構和特殊職業教育機構實施,以普通職業教育機構為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合理設置特殊職業教育機構,改善辦學條件,擴大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規模。

第二十九條普通職業學校不得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人,普通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積極招收殘疾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普通職業教育機構積極招收殘疾學生。

第三十條實施殘疾人職業教育的學校和培訓機構應當根據社會需求和殘疾人身心特點合理設置專業,與企業合作設立實習實訓基地,或者根據教學需要和條件辦好實習基地。

第四章學前教育

第三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逐步提高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的比例。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普通幼兒園創造條件招收殘疾兒童;支持具備辦學條件的特殊教育學校、殘疾兒童福利機構和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實施學前教育。

第三十二條殘疾兒童的教育應當與保育和康復相結合。

招收殘疾兒童的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根據自身條件配備必要的康復設施、設備和專業康復人員,或者與其他具備康復設施、設備和專業康復人員的特殊教育機構、康復機構合作,開展殘疾兒童康復訓練。

第三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殘疾兒童學前教育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和家庭應當重視殘疾兒童的早期發現、早期康復和早期教育。

醫療保健機構、殘疾兒童學前教育機構和殘疾兒童康復機構應當為殘疾兒童家庭提供早期發現、早期康復和早期教育的咨詢和指導。

第五章普通高中教育和繼續教育

第三十四條普通高級中等學校、高等學校和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第三十五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歷的特殊教育學校,支持高等學校設立特殊教育學院或者相關專業,提高殘疾人受教育水平。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學校應當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為殘疾人通過遠程教育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提供便利和幫助,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適合殘疾人學習的專業和課程,采取靈活、開放的教學和管理方式,支持殘疾人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十七條殘疾人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殘疾人進行文化知識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三十八條掃盲教育應當包括對15周歲未喪失學習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殘疾人的掃盲教育。

第三十九條國家和社會鼓勵和幫助殘疾人自學成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