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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關系成立的條件
法律分析:

1.簽訂勞動合同要合法。

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其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合法,求職者的權益就很難得到保障。因此,求職者首先要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內容(權利和義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不得從事非法勞動。此外,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須合法。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2.兩年以下合同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0天。

大學畢業生剛進單位的時候,壹般都有壹定的試用期。根據現行法律政策,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不滿兩年的,根據合同長短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不滿六個月(半年)的,試用期不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半年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二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可以在六個月內約定試用期。需要註意的是,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3.工作內容和工作條件應詳細。

工種外延較大或相對較寬,說明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所從事的工種發生較大變化。求職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適當細化工種。用於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當事人可以提出勞動合同中規定的要求。

4、掌握必要的相關知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除上述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求職者要認真學習和了解壹些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知識,如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和解除,法律責任等,讓求職者獲得壹些有利於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或者將來壹旦用人單位違約,求職者可以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把握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時應承擔的責任,有利於畢業生發揮主動性。例如,勞動合同試用期超過上述規定期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按照規定,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當事人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當事人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雙方協商不能就勞動合同期限達成壹致的,勞動合同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對應的有關規定確定。

5.及時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在求職者上崗試用前與用人單位簽訂,而不是在試用合格後簽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故意拖延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勞動監察機構將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勞動合同即形成勞動關系的,除非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符合辭退、開除、開除條件,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

6、掌握相關細節

高校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應認真閱讀崗位說明書、崗位責任制、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績效考核制度、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及相關規章制度,無論這些用人單位的文件是否附在勞動合同中。因為這些文件會涉及到畢業生求職者的諸多權益,而遵守規定是求職者的法定義務。而且這些文件附在勞動合同上時,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勞動合同涉及數字時,漢字要大寫。勞動合同至少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畢業生妥善保管。用人單位提前擬定了勞動合同文本,要求畢業生簽字時壹定要慎重,仔細推敲文本,對條款不清、概念模糊的要及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釋和修改。而且簽協議的時候壹定要寫下單位承諾的待遇,可以在協議的備註欄,也可以單獨寫在壹張紙上,但是雙方都要簽字蓋章,保證自己的利益。

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必須在簽訂的合同中寫明。勞動關系協議到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隨之消失,不再合法存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的,可以決定續訂或者重新簽訂新的合同,繼續或者重新建立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