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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是法哲學中的壹個永恒主題和難解之謎。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割的,就像汽車的兩個輪子和鳥的兩個翅膀壹樣。道德強調將人類的道德觀念鑄造成法律,而法律強調將法律內化為人們的素質和道德。法律和道德屬於不同類別的上層建築。法律屬於制度的範疇;道德屬於社會意識形態的範疇。法律規範的內容主要是權利和義務,強調二者之間的平衡;道德強調履行義務,對他人和社會集體負責。法律規範的結構是假設、處理和制裁或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道德沒有具體的制裁或法律後果。國家強制力保障法律的實施;道德主要依靠輿論、人們內心的想法、宣傳教育和公眾譴責。法律是按照特定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現為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文件,或者特殊案件;道德通常是微妙的。法律必然會經歷壹個從產生到消亡的過程,最終會被道德所取代,人們會憑借自我道德觀念來實施自我行為。1.道德與法治的理論意義:1。道德的含義:從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來看,道德植根於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恩格斯說:“壹切以前的道德理論歸根到底都是當時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社會直到現在還在階級對立中前進,所以道德永遠是階級道德。”這說明道德的內容最終是由經濟條件決定的,並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相應變化;基於不同物質生活條件的不同社會群體具有不同的道德觀念,階級社會中的道德具有階級性。因此,我們可以簡單地將道德概括為:道德是生活在壹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自然人的思想、原則和規範的總和,如善與惡、榮譽與恥辱、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見、野蠻與謙虛等,或者說是壹個既矛盾又統壹的綜合體系。(2)與道德密切相關的法律的含義。沒有永恒的道德,也沒有永恒的法律。在當今社會,代表不同利益的統治集團仍然存在,但他們所代表的階級利益根本不同或對立。不同的統治集團有自己的階級利益,也有適合自己階級利益的道德。法律本質上是統治集團的整體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既然法律是意誌的體現,而道德當然屬於意誌的範疇,那麽法律當然反映了統治階級的道德觀。從關註道德的角度,我們可以將法律定義為:主觀上,法律是國家意誌和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客觀地說,法律的內容是由壹定的社會和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前者體現了法律的國家意誌和統治階級意誌,後者體現了法律的物質約束。法律是這兩個方面的矛盾統壹體。結合中國國情,中國法律與道德現狀:1。壹個國家內部統治階級的法律和道德是統治階級整體意誌的體現。2.統治階級的法律和道德相互滲透。忠、孝、節是中國封建王朝維護其階級統治的道德規範,在其立法中體現為“十惡”。在司法實踐中,甚至將儒家學說作為辦案依據,《春秋判詞》壹書就是其中的典型。3.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服務於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孟子在《離樓上》中說“法正不足以自正”,它需要其他手段的配合,其中法正是壹種重要的手段。4.道德狀況制約著立法的發展。5.道德對法律的實施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6.道德有助於填補法律調整的真空。7.法律必須以道德為基礎。8.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二、道德與法律的辯證關系(壹)道德與法律是社會規範的兩種主要存在形式,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兩個範疇。兩者之間的差異至少可以總結如下:1。條件不壹樣。在原始社會,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規範或宗教禁忌,或氏族習慣。原始社會末期,隨著氏族制度的瓦解和私有制、階級的出現,法律產生了。道德的產生與人類社會的形成是同步的。道德是維持壹個社會最基本的規範體系。沒有道德規範,整個社會就會分崩離析。2.不同的表現形式。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準則,具有明確的內容,通常以各種法律淵源的形式表現出來,如國家成文法、習慣法、判例法等。道德規範的內容存在於人們的意識之中,並通過人們的言行表現出來。它壹般不訴諸文字,內容原則性強、抽象模糊。3.調整範圍不同。在深度上,道德不僅調整人們的外在行為,而且調整人們的動機和內心活動。它要求人們按照高尚的意圖行事,並為了善而追求善。雖然法律也考慮人的主觀過錯,但如果沒有違法行為,法律並不懲罰主觀過錯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罪”;就廣度而言,法律調整的壹般是道德調整的。當然,也有壹些法律規定的領域幾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斷,如特別程序規則、法案流通規則和政府組織規則。在這些領域,法律的指導概念是方便和效率,而不是道德。4.作用機制不同。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執行的;道德主要靠輿論和傳統的力量以及人們的自律來維持。5.內容不壹樣。法律的內容是權利和義務,壹般要求權利和義務對等,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道德壹般只規定義務,不要求權利平等。比如面對壹個溺水的人,道德要求妳有救人的義務,但並沒有賦予妳向他索取賠償的權利。向獲救的溺水者索取報酬通常被認為是不道德的。(2)道德和法律是相互聯系的。它們都屬於上層建築,服務於壹定的經濟基礎。它們是社會調控的兩種重要手段。自從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任何社會在建立和維持秩序時都不得不同時訴諸這兩種手段,但這只是以偏概全。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促進。關系如下:1。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以分為兩類:第壹類是社會秩序所要求的道德,即社會維持所不可或缺的“最低道德”,如不以暴力傷害他人、不以欺詐手段謀取利益、不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類包括那些有助於提高生活質量和增進人與人之間親密關系的原則,如博愛和無私。其中,第壹種道德通常上升為法律,可以通過制裁或獎勵來實施。第二種道德是壹種要求較高的道德,壹般不宜轉化為法律,否則會混淆法律和道德,結果是“法必不合法,德必不道德”。【1】法律的實施本身就是壹個懲惡揚善的過程,不僅有助於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也有助於人們道德的養成。因為法律作為壹種國家評價,對於提倡什麽和反對什麽有壹個統壹的標準;法律所包含的評價標準與大多數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仰壹致或接近,因此法律的實施對社會道德的形成和普及發揮了重要作用。2.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驅動力,是法律的有益補充。首先,法律應該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是壹種“惡法”,無法得到人們的尊重和自覺遵守。第二,道德可以保證法律的實施。“為政不為善,為己不為善”。執法者職業道德的提高,守法者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的增強,都對法律的實施起到積極作用。第三,道德對法律具有補充作用。有些不應該由法律調整,或者應該由法律調整,但由於立法的滯後性,道德調整起著補充作用。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相互轉化。隨著社會的發展,壹些道德逐漸出現,這些道德被認為對社會非常重要,有經常被違反的危險,因此立法者可能將其納入法律範圍。相反,壹些過去被視為不道德並因此需要法律禁止的行為可能會退出法律領域,轉向道德調整。總之,法律與道德互不相同,不可替代、混淆或忽視,因此單壹的法治模式或單壹的德治模式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同時,法律和道德在功能上相互聯系、相互補充,都是社會調節的重要手段,這使得德治和法治成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