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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
壹、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概念及特征從民法原理來看,競合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因某種法律事實的發生而產生,並且這些權利發生沖突的現象。本文所說的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是指壹種違法行為同時滿足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導致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重疊的法律現象。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具有以下特征:(1)必須是同壹違法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兩個以上的違法行為,導致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同時發生,則不是責任競合。(2)引起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違法行為是由民事主體實施的。(3)同壹違法行為符合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4)必須有相同的支付內容。受害方只能滿足壹次,多次滿足對犯錯方是不公平的。二。責任競合的原因和條件(壹)競合原因1。壹方違約也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如保護、註意、通知、忠實等附隨義務,或其他法定的不作為義務。2.侵權違約。侵權性違約是指行為人對他人合同利益的侵害,符合違約的構成要件。比如,保管人無權處分存款,將存款出售給第三人,則無權處分存款人遭受損失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同時構成違反保管義務的違約行為。3.違約侵權。違約侵權,即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造成合同利益以外的他人利益損害,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例如,甲方交付的電視機存在嚴重缺陷;B購買後在使用中爆炸,造成B身體受傷。4.當行為人實施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並造成損害時,如果行為人與受害人事先存在合同關系,則侵權人對受害人的損害不僅可以作為侵權行為處理,還可以作為違反當事人事先約定的義務的違約行為處理。比如醫生的重大過失導致患者受傷或者死亡。(二)競合的條件根據《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違約責任和侵權的競合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行為人雖然有民事義務,但是他沒有違反民事義務,就不會有民事責任,也就不存在責任競合的問題。而且,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基於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的同壹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數個性質不同的違法行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都產生了,行為人將分別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不存在責任競合的情況。2.該行為引起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行為在適用法律上相互重疊。如果行為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在責任後果上是並存的,屬於責任聚合的問題,就不存在責任競合和依法確定責任選擇的問題。3.該行為同時符合違約和侵權的構成要件。行為必須同時違反合同規範和侵權行為規範,滿足法律對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構成的要求。這些問題需要通過法律來確定。三、國外關於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法理及法律處理(壹)我國關於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法理1,法條競合,又稱法規競合。由德法學者倡導。根據這壹理論,違約和侵權都是侵害他人權利的違法行為,二者性質相同。違約是侵權行為的壹種特殊形式,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因此,“當事人只有壹個請求權,即違約責任請求權,不存在請求權競合。”法律競合理論的優勢在於確定了法律適用的單壹性,避免了雙重請求權的存在。缺陷是:(1)法律的分類是錯誤的。邏輯上,侵權行為法和合同法是相對獨立、平等的法律,不存在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系;(2)忽略了它們之間的明顯區別。違約和侵權在概念、特征、構成要件和法律後果上是不同的。(3)不利於保護被害人。比如,因產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適用違約責任,受害人只獲得財產損失賠償,不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這對受害人是不公平的。2.競爭索賠理論。它是由德國學者迪茨首先提出的。該理論認為,民事責任的競合實質上是訴訟請求權的競合;當壹個民事違法行為同時滿足兩種以上形式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時,對其適用不同的責任規則體系;受害人可以根據不同的法律規則獲得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可以選擇行使其中壹個,交叉援引法律,自由轉讓或者處分其中壹部分;但無論在什麽條件下,當被害人的某壹項請求權實現時,其他請求權也就消滅了。該理論的缺陷在於不能合理解釋數個獨立請求權之間的關系,在實踐中與民事訴訟法理論相沖突。3.競爭索賠理論。它是由德國學者拉倫茨發起的。該理論目前在民法理論和實踐中占據主導地位。該理論認為,債務人基於違約或侵權只侵害了壹項義務,所以當壹個事實同時滿足違約或侵權兩個要件時,只產生壹項請求權。該理論主張單壹請求權,吸收了法律競合理論的合理內容以避免權利人的雙重請求權,摒棄了因承認請求權的雙重存在而陷入矛盾困境的請求權競合理論。在法律適用方面,該理論主張可以適用壹切具有競合關系的責任規範,擺脫了法律適用選擇的困境,吸收了請求權競合理論可以避免不公平後果的優點。從法律適用的結果來看,由於該理論主張競合責任規範可以相互影響,當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應當考慮立法目的來決定選擇,從而克服自由競合債權理論造成的法律適用結果可能與立法目的相違背的缺陷。缺點是由於只能產生壹個債權,不存在債權競合的問題,與競合的概念相矛盾。第二,雖然受害人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律規範,但是壹旦請求權遇到障礙或者提起訴訟時被法院駁回,債權人就不能再行使另壹項請求權,不利於債權人的保護。(二)國外責任競合的處理首先,禁止競合,以法國為代表。法國民法認為,只有在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才會產生侵權責任,在違約的情況下只能尋求合同救濟。因為競爭是客觀存在的,不能被法律消滅,禁止競爭不能從根本上消除責任競爭現象。而這種做法是以犧牲受害者的利益為代價的。所以不符合立法目的。比如醫療事故,根據法國法律,只能提起合同的訴訟。但如果受害人體內的損傷是五年後才發現的,就不能因為時效期限屆滿而主張賠償。二是有限選擇競爭制,以英國為代表。根據英國法,如果原告屬於雙重違法行為的受害人,那麽他可以同時獲得侵權行為和合同行為的附屬利益。解決責任競合的制度只是壹種訴訟制度,主要涉及訴訟形式的選擇,不涉及實體法上的請求權競合。此外,英國法律也為上述選擇權訴訟原則提供了嚴格的適用範圍。英國法中的有限選擇性訴訟制度,首先回答的是什麽構成違約,比如當事人的過失、不曝光,造成經濟損失時不構成侵權。三是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允許競合制度。受害人可以基於壹項違法行為提出兩項主張,可以提起合同訴訟,也可以提起侵權訴訟。雖然允許競合的制度避免了禁止競合和限制競合的壹些弊端,但由於大多數采取該制度的國家的規定,受害人可以且只能選擇其中壹種請求權。這種替代方法不壹定能有效保護自身權益。第四,我國現行的責任競合法律規定,在合同法頒布之前,我國主要采取禁止競合的做法。比如侵權性違約,違約的侵權行為壹般作為違約處理;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產品責任案件作為侵權責任處理。這種做法在當時是合理的,但其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在最高人民法院1984發布的《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承認了責任競合問題,允許當事人在兩個訴因中選擇壹個對自己有利的訴因。擁有管轄權的法院不應以有其他訴因為由拒絕接受。我國《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制度。《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壹方違反合同,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害方有權依照本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我國關於責任競合的立法采取允許競合和選擇請求權的制度。這壹制度的確定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願,兼顧了雙方的利益平衡和法律法規的協調適用。大多數情況下,受害者會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責任形式,使自己的損失得到充分補償。但這壹規定仍需完善,即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只能提出索賠,而不能使其所有損失得到補償。五、司法實踐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案件的審理雖然我國在立法上確立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處理原則,但目前無論從立法還是司法實踐來看,對此類案件的具體審理尚未形成較為完善的制度和操作程序。根據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筆者認為在審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案件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1)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責任競合結合筆者的審判經驗,責任競合通常發生在以下合同關系中:1、買賣合同。主要原因是標的物有瑕疵,質量不符合要求,包裝不符合要求,給對方造成財產和人身傷害。2.運輸合同。在旅客和貨物運輸中,由於承運人的過錯造成旅客傷亡或者貨物毀損、滅失的。3.雇傭合同。雇員在履行雇傭義務時遭受人身傷害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雇主造成損失。4.租賃合同。因租賃物的瑕疵或者因承租人的過失對租賃物造成的損害。5.保留合同。寄存人交付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品未事先通知,給保管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存款人的財產被保管人非法使用,造成毀損、滅失的。6.贈與合同。贈與合同雖為無償合同,但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贈與受贈人瑕疵贈與,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7.合同。交付的農作物主要不符合質量要求且有缺陷,或者定作方提供的加工產品因保管不善、故障或重大過失而損壞或丟失。8.電、水、氣、熱供應合同。該等合同履行期間,供方因違約而暫停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造成對方財產和人身傷害。(二)1程序中應註意的問題。法院應當對原告的選擇給予必要的訴訟指導。原告選擇合同訴訟還是侵權訴訟,對原告的權利有壹定的影響。理由:第壹,哪種訴訟請求能獲得更多的經濟賠償,通常是原告的首選。第二,壹方面,如果上訴法院在原告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對原告參與訴訟活動更為經濟方便,訴訟成本相對較小。方便原告在訴訟過程中取證、舉證,相對有信心法院會支持其訴訟請求。另壹方面,出於心理上的顧慮,比如原告擔心地方保護主義,通常會選擇自己信任的法院。因此,在受理時,雖然法律賦予了當事人選擇何種訴訟請求的權利,但由於法律認識的差異,法院應當對原告的選擇給予必要的訴訟指導,指導當事人在選擇中如何實現自己的最終目的,如何實現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最佳目的,避免當事人因選擇不當而得不到應有的賠償,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由於當事人的這種選擇在壹定階段是可變的,請求權的變更會導致訴訟期限的延長、訴訟成本的增加、管轄法院的變更等後果,直接影響訴訟的正常進行和訴訟效率的提高。所以要加強引導。2.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原告只能在開庭前變更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