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發展水平相近、政治制度相似的同壹地區。
壹些國家組成了壹個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以期依靠集體力量實現每個國家難以單獨實現的經濟和政治目標。這是戰後國際經濟組織的壹種新形式。
歐盟和安第斯條約分別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建立的典型的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以下是與每個組織的組織結構相關的法律規範。歐盟的前身是歐洲聯盟。
歐盟的宗旨是通過創建壹個沒有內部邊界的地區、加強經濟和社會聯盟、建立經濟和貨幣聯盟並最終實現單壹貨幣來促進平衡和持續的經濟和社會進步。通過實現外交和安全政策,包括國防政策的最終形成,維護歐盟作為國際實體的地位;通過采用歐盟公民身份加強對成員國國家權益的保護;司法部門和內政部門密切合作;充分維護集體成果,並確保歐盟機制和機構的有效性。以下是對歐盟關於組織結構的法律規範的簡要介紹:
⑴成員資格
任何歐洲國家都可以申請加入歐共體。然而,從《羅馬條約》的整體結構和壹些具體條款可以看出,申請加入歐共體的歐洲國家必須實行與歐共體創始成員國類似的經濟制度。自歐洲共同體成立以來,它已經擴大了兩次。目前,歐盟有12個成員國。
關於歐盟成員國是否有權退出歐盟,存在許多爭議。壹般認為,歐盟成員國是歐盟條約的主人。即使現在,他們仍然保留著作為主權國家的基本權利和恢復其完整主權的權利。然而,盡管自歐洲共同體成立以來發生了許多危機,但成員國似乎不願退出。
任何歐洲國家都可以向歐盟部長理事會申請加入歐盟。部長理事會在與執行委員會協商並征得歐洲議會同意後,應采用壹致通過的表決程序做出相關決議。申請國加入歐盟的條件應在申請國與其他成員國之間的協議中規定。該協定必須由所有成員國根據各自憲法的要求批準。
②組織結構
歐洲聯盟的主要組織是部長理事會、執行委員會、議會和法院。理事會是歐盟最高決策機構,也是唯壹能在歐盟直接代表成員國政府的機構。它負責協調成員國的壹般經濟政策並執行《羅馬條約》和《馬斯特裏赫特條約》,對歐盟執行委員會提出的政策建議和法規草案擁有最終決定權。
理事會由每個成員國任命的部長級代表組成。根據所審議的事項,理事會可由外交部長、農業部長、交通部長、經濟和財政部長、社會事務部長、工業部長和環境部長組成。理事會主席由成員國輪流擔任,任期六個月。由成員國常駐代表組成的委員會負責籌備理事會的工作並參與理事會委托的工作。秘書處協助理事會的工作。秘書長由理事會壹致任命。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會主席提議或應董事或執行委員會的要求召開。根據所審議事項的性質和重要性,適用三種議事規則,即協商壹致通過、特別多數通過和簡單多數通過。理事會通過的歐盟文件包括條例、指令、決定、建議和通知。各種文件的法律約束力不同:
執委會是歐盟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羅馬條約》、《馬約協定》和歐盟決議;向理事會提出建議和計劃;向議會提交歐盟活動年度工作報告;外部聯系和談判;管理歐盟的財務和日常工作。此外,該委員會在競爭法管理方面擁有重要的監督權。
委員會成員由17名成員組成。只有歐盟成員國的國民才能成為委員會成員。委員會應包括所有成員國的國民,但不得有超過兩名成員擁有同壹國籍。成員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歐洲議會是歐盟的咨詢和監督機構,它有權對《羅馬條約》和《馬斯特裏赫特條約》的實施進行評論和監督。議會可以通過決議表達意見,但沒有約束力。此外,議會有權決定歐盟預算的某些方面。議會由所有成員國的公民通過普選直接選舉產生。議員人數因國家大小而異。由於立法權仍在理事會和委員會手中,歐洲議會仍不是壹個真正意義上擁有立法權的議會。歐洲議會也可以接受歐盟公民。
對歐盟活動對其直接影響的抱怨。
該法院是歐盟的司法機關,擁有比其他國際法院更大的權力。法院由65,438+03名法官組成,任期六年,他們每三年改選壹次。法官和律師完全獨立,由成員國壹致同意任命。法院的裁決對會員國具有法律約束力。
⑶聯合協議
歐盟有權與非成員國簽署聯系協議,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行動和特別程序。通過簽署聯系協議,發展和加強與非成員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聯系是歐盟對外活動和組織結構的重要特征。
這些關聯協議可以大致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與會員資格相關的協會協議
1961和1963年,歐盟分別與希臘和土耳其簽署了聯系協議,旨在為希臘和土耳其加入歐盟準備條件。
2.加強與發展中國家合作的聯盟協定
歐洲共同體與馬耳他和塞浦路斯簽署了旨在建立關稅同盟的結盟協定。分別與馬格裏布國家和馬什雷克國家簽署了“合作協定”,同樣的目標是擴大雙邊合作以促進這些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歐洲聯盟給予這些國家的工業品自由進入歐洲聯盟的單方面優惠待遇。
歐盟與65,438+08個新獨立的非洲和馬達加斯加國家簽署了兩項雅溫得協定。毛裏求斯於1972年加入。歐盟還與尼日利亞、坦桑尼亞、烏幹達和肯尼亞簽署了類似協議。歐洲聯盟已經四次簽署《洛美協定》。《結盟協定》是壹項基於國際法的條約。1969年5月26日,玻利維亞、哥倫比亞、智利、厄瓜多爾和秘魯在哥倫比亞簽署了《安第斯區域壹體化協定》(俗稱《安第斯條約》),成立了安第斯條約組織。該組織的宗旨是不斷提高安第斯地區人民的生活水平,促進成員國的平衡和協調發展,通過經濟壹體化加快這壹發展,敦促成員國參與《蒙得維的亞條約》規定的壹體化進程,並創造有利於拉美自由貿易聯盟轉變為同壹市場的條件。關於安第斯條約組織組織結構的法律規範如下:
⑴成員資格
《蒙得維的亞條約》的其他成員國可以加入安第斯條約組織,加入條件由委員會規定。如果安第斯條約組織成員國想要退出,應通知委員會,並從通知之日起終止其作為成員國的權利和義務。幾天前,該組織的成員是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厄瓜多爾、秘魯和委內瑞拉。
②組織結構
《安第斯條約》的主要機構是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法院和議會。
該委員會是安第斯條約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來自每個成員國的壹名全權代表和壹名副代表組成。委員會設主席壹人,任期壹年,各國代表按國名字母順序輪流擔任。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安第斯條約組織的政策,並采取必要措施實現其目標;批準必須遵守的規則,以便協調成員的發展計劃和經濟政策;任免執行委員會成員並監督其活動;批準執行委員會的年度預算,並確定每個成員國應繳納的資金份額。委員會每年舉行三次例會。應任何會員國或執行局的請求,委員會主席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除少數例外情況外,經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議事規則通常適用於委員會的決議。
執行委員會設在利馬,是安第斯條約組織的常設執行機構,由三名成員組成。執行局成員可以是任何拉丁美洲國家的國民,由委員會壹致同意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以連任。此外,執行委員會還擔任安第斯條約組織的常設秘書處。執行局的決議,包括提交委員會審議的可選提案,需要壹致同意才能通過。
該法院是安第斯條約組織的司法職能機關,其規約由委員會批準,委員會可以適用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議事規則,在沒有反對票的情況下決定修訂規約。根據法院的壹致提議,委員會可以改變法官人數並設立壹個分庭。
法律部長。該法院在某種程度上是仿照歐洲聯盟法院設立的。法院由五名法官組成。法官任期為六年,有些法官每三年更換壹次。法官可以連任。成員國、委員會、執行局和安第斯地區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議會由每個成員國選出的壹名代表組成,其總部設在波哥大。代表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議會從其成員中選舉壹名議長和壹名副議長。議會每年舉行年會,在1/3成員國的要求下,可召開特別會議討論緊急和特殊事務。議會的職能包括:通過安第斯條約組織相關機構提交的年度報告評估該區域壹體化的進展;就條約規定的事項與成員國和其他國家的議會保持合作關系;提出在成員國立法機構之間建立密切合作的措施,議會通過適用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議事規則采納其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