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便捷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暢通。第四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壹負責海上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其他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職責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強海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識。第六條國家依法保護船員的勞動安全和職業健康,維護船員的合法權益。第七條從事船舶和海上設施航行、停泊、作業及其他與海上交通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依法享有海上安全和海上救助的權利,承擔維護海上交通安全和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義務。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先進科學技術在海上交通安全中的應用,推進海上交通安全現代化,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學技術水平。第二章船舶、海上設施和船員第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設置的中國註冊船舶、海上設施和海運集裝箱,以及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的與海上交通安全有關的重要船用設備、部件和材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取得相應的證書和文件。證書和文件清單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制定並公布。
船舶檢驗機構的設立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檢驗機構的設立條件、程序和管理,依照有關船舶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持有相關證書和證件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船舶、海上設施、航運集裝箱和重要的船用設備、部件、材料,並依法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第十條船舶應當依照有關船舶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船舶國籍登記,取得國籍證書,方可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停泊或者作業。
中國籍船舶滅失或者報廢的,船舶所有人應當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註銷國籍登記;船舶所有人逾期未申請註銷國籍登記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發布強制註銷船舶國籍登記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船舶所有人未提出異議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註銷該船舶的國籍登記。第十壹條中國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建立和運行安全營運和防止船舶汙染的管理制度。
海事管理機構通過前款規定的管理體系審核的,應當頒發符合性證書和相應的船舶安全管理證書。第十二條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建立船舶保安制度,制定船舶保安計劃,按照船舶保安計劃配備船舶保安設備,並定期進行演練。第十三條中國船員和海上設施上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海上交通安全和相應崗位的專業教育和培訓。
中國船員應當按照船員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船員適任證書,並取得健康證書。
在中國籍船舶上工作的外籍船員,按照船員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在船工作的船員應當符合船員適任證書載明的船舶範圍、航區和職務。第十四條中國註冊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取得其國際航行船舶的海事勞務證書。取得海事勞務證書的船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依法聘用船員,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協議,配備合格的船員;
(二)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保證在船船員的工作環境、職業衛生防護和安全保護、工作休息時間、工資報酬、生活條件、醫療條件和社會保險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建立了符合要求的船員投訴和處理機制;
(四)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對船員的遣返費用和在船舶受雇期間發生傷病死亡依法應當支付的費用提供了相應的財務保證或者辦理了相應的保險。
海事管理機構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申請人及其船舶是否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查,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簽發海事勞動證書;不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海事勞務證書發放和監督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並公布。